YM0-1
台灣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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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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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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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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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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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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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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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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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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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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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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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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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了解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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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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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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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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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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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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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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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96 年 10 月 31 日 96 台壽投商字第 00093 號
修訂文號:97 年 05 月 31 日依 96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
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97 年 06 月 20 日 97 台壽投商字第 00071 號
修訂文號:99 年 01 月 18 日依 98 年 11 月 16 日金管保
財字第09802510721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年 09 月 01 日依 99 年 06 月 03 日金管保
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修正
修訂文號:99 年 11 月 03 日依 99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
品字第09902527791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0 年 07 月 20 日 100 台壽數一字第 00073 號
備查文號:101 年 04 月 20 日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035 號
【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第 二 條:一、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
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及二十年兩種,由要保人擇一投保,並載明於保
險單面頁。
二、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
金金額。
四、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