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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鼎極守護終身保險-TRA101
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如同時因第二
條約定的二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者,本公司依身故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
金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
列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按下列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按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一點一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第十六條約定者,本公司依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傷害險
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外,另再按保險金額的八倍給付
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如同時因第二條約定的二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殘廢程度之
ㄧ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符合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
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第一項或第二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定日翌月起,於殘廢診斷確
定週月日,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乘以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
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時,給付期間為一百二十個月。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
金之和,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
的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
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
併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