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
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所繳付之保險費,包含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
益所繳付之保險費及(或)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附加費用」係指因本契約所生之營業及銷售相關費用,其按所繳納之保險費扣除比
例如附表二。
本契約所稱「公共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要保人所設置之帳戶,當被保險人因離職、退休、契約終
止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提供未歸帳戶之帳戶價值轉入。
本契約所稱「個人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之帳戶,包括未歸帳戶、已歸帳戶與自費
帳戶,其個人帳戶價值為前述三個帳戶價值之合計數。
本契約所稱「個人保留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之帳戶,提供被保險人因退保但未轉
換為個人年金保險契約且未申領帳戶價值時 ,轉入其應得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未歸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的帳戶,用以保存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
益所繳付之保險費所累積且尚未讓與被保險人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已歸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的帳戶,用以保存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
益所繳付之保險費所累積且已讓與被保險人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自費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的帳戶,用以保存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
費所累積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帳戶價值」係指依據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分別有公共帳戶價值、個人帳戶
價值、自費帳戶價值、未歸帳戶價值、已歸帳戶價值與個人保留帳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