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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鑫順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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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鑫順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00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台灣人壽鑫順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3.
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 105 8 22
台壽字第 1052320047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
要保人於投保時在要保書上選擇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為保證期間。
二、「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保證金額係按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
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三、「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
金額。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一日宣告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
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此類商品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
訂定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一點二本契約宣告利率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同一保單年度
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躉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費若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第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躉繳保險費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身故保險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本公司將依躉繳保險
費扣除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作為身故保險金,但前述金額不得為負值。
九、「每月保險成本」:係指為提供「身故保險金」之保障,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
體況、保險年齡及「身故保險金」等計算而得之金額,該項成本(每月保險成本詳附表一)
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保單週月日自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扣除之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大於躉繳保險費則每月保險成本為零。
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
為該月最後一日。
十一、「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後,每年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
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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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鑫順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00
十二「年金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於年金給付開始後,每年與年金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
若該月無相當日,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十三「年金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於年金給付開始後,每月與年金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
若該月無相當日,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
要保人躉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
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躉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第五條
本契約之躉繳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
證。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第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躉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每月保險成本。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每月保險成本。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七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八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
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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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得於年金給付開始的三十日以書面或其約定通知本司變更年給付開始
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八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下列金額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年給付型:新臺幣一萬元。
二、月給付型:新臺幣三千元。
如年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價值準備已逾年金金額新幣一百十萬元所之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年金金額的給付】
第九條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
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第八條計算之年金金額於下列約
定日期按期給付予被保險人至保險年齡達一百十歲之當年度最後一個年金給付日本契約
即行終止。
1.年給付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年金保單週年日。
2.月給付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年金保單週月日。
前項第二款若未選擇給付方式者,則依年給付型給付「年金金額」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十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若本契約「年金金額」係選擇月給付型且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提領屆滿後身故者,
其身故日至下一個年金保單週年日前之未給付年金餘額依本契約之預定利率計算其現值給付之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應按
未經過日數比例返還當月已扣除之每月保險成本,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三。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躉繳保險
費等比例減少,該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部分之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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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身故日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除返還身故日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外,另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
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保證期間:按本商品之預定利率以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給付。
二、保證金額: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年金開始給付前者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所給付「身故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與「身故保險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之年
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第十四條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身故受益人依第十二條或
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
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本契約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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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六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身故保險金」或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
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保險單借款、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第十七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百分之七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
人屆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二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
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金額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每月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每月保險成本。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每月保險成本與應繳每
月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身故保險金」,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每月保險成本。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每月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每月保險成本或按照所
付的每月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身故保險金」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每月保險成本。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
按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九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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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
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一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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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每月保險成本
單位:每月每拾萬元身故保險金
男性
女性
2.769
1.462
3.663
1.664
4.347
1.874
4.702
1.963
4.887
2.011
5.024
2.044
5.160
2.092
5.378
2.205
5.716
2.383
6.135
2.609
6.610
2.875
7.125
2.964
7.455
3.013
7.769
3.069
8.115
3.150
8.542
3.239
9.073
3.352
9.733
3.554
10.506
3.885
11.376
4.224
12.334
4.515
13.372
4.798
14.523
5.129
15.691
5.589
16.818
6.106
18.146
6.639
19.555
7.172
21.221
7.681
23.146
8.287
25.271
9.030
27.517
9.943
29.900
10.961
32.468
12.035
35.270
13.214
38.369
14.571
41.348
16.090
44.472
17.826
47.813
19.506
51.130
2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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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鑫順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00
男性
女性
54.374
22.721
57.876
24.409
61.901
26.453
66.981
29.069
73.132
32.325
80.828
36.097
88.098
40.256
94.031
44.271
101.374
48.325
110.286
52.962
120.606
58.309
132.063
64.560
144.042
71.854
156.963
80.351
171.656
90.157
188.055
101.287
205.742
113.734
225.104
127.376
245.681
141.648
268.005
157.730
291.948
175.701
317.855
195.991
345.477
218.801
375.377
243.945
407.869
271.956
443.509
302.649
482.571
336.233
525.320
373.243
571.369
413.822
621.541
458.755
675.061
508.066
733.034
562.312
796.006
623.592
864.259
690.325
939.766
765.547
1024.016
84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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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鑫順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00
附表二:附加費用表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1
3.35%
附加費用=躉繳保險費×附加費用率
附表三:解約費用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4.5%
2
3.4%
3
2.7%
4
2.1%
5
1.6%
6
1.2%
7
0.2%
8
0.2%
9 年及以後
0%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
備金×解約費用率
台灣人壽鑫順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附加費用率表: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1
3.35%
附加費用=躉繳保險費×附加費用率
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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