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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
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
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
分享金,將按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達保
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
之保單週年日作為一次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其後保單年度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若被保險人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全
殘廢者,本公司應退還依上述計算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第二項第二款之約定,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
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儲存生息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
因第九條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或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以書面或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三 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四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
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
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