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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六條及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指自契約訂立後至被保
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繳之表定保費,惟次標準件採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費後保
險費計算。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其應繳費年度,每屆滿一
保單週年日加計預定利率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但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
單週年日之前一日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先至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增額保費」,係指依繳費方法所對應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累計增加保額
計算而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繳別保險費」,係指依其繳費方法,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表
定保費與增額保費兩者加總之值。
本契約所稱「繳別保險費總和」,係以繳別保險費為基礎,乘以自契約訂立後至身故或全殘
廢診斷確定時累計應繳保險費次數後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起,
每年以「基本保額與累計增加保額兩者加總之值」百分之十五單利遞增後之金額;第十一保
單年度後為第十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每年加計百分之二點七五複利遞增後之金額,惟
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九歲之保單年度為限。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本契約所稱「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用以計算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率
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公式計算,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且不得為負值。本契約
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第二保單年度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九歲之保單年度為本契
約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
之數值。
本契約所稱「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基
本保額與累計增加保額加總之值為基礎計算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基本保額與累計增加保
額於年度中有變更者,亦同。
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每一保單年
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按本契約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乘以各該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
金後所得之金額。但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非為正值時,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
【貨幣單位】
第 三 條:本契約各項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保險單借款與還款、
墊繳保險費本息之償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解約金之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