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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金龍旺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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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0-1
台灣人壽金龍旺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ZS0
(年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http://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
電洽2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20403102台壽數一字第00021
備查文號:1020620台壽數一字第1020000556
【保險契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計劃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定期繳交之保險費,其金額可於每一保險費年度
屆滿時申請變更並經本公司同意後,自下一保險費年度開始生效。如該保險費有所變更
時,以變更後之計劃保險費為準。
二、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係指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於計劃保險費以外所繳
付之保險費。要保人須繳足至當期之計劃保險費,始得繳交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
三、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訂定及運作所產生之費用,並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
用率所得之數額,由本公司自保險費中扣除之,本契約之保費費用率詳附件一。要保人
於第二保險費年度起因提高計劃保險費時,較先前最高計劃保險費新增部分之保費費用
率自第一保險費年度起計算。
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計劃保險費及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金額。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交計劃保險費時按其定期繳別所訂應繳計劃保險費之次數,
依序計算該次計劃保險費所應歸入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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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含)前,係依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時扣除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係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金額為每月人民幣二十元。
八、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淨保險費,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於契
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加上依保險費收齊日當月匯率參考機構月
初第一個營業日之牌告人民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之利息至首次投資配
置日止。
九、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該日期為根據本
契約第七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翌日起算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之營業日。若因本公司無法控制之因素或特殊狀況(如委託管理投資標的之投資管理公
司或總代理人延緩給付或暫停計算投資標的交易價格等)而致本公司無法依本契約約定
之資產評價日完成投資標的之交易,則以實際完成交易之資產評價日為準。
十一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連結工具詳附件二。
十二、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十三、投資標的價值: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
戶持有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計算而得。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布之宣告利率以單利
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布之宣告利率以單利
法計算之金額。
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依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及待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以人民幣為貨
幣單位基準計算所得之金額。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淨保險
費扣除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加計依保險費收齊日當月匯率
參考機構月初第一個營業日之牌告人民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之利息。
十五、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之日,指
該月之末日。
十六、現金價值: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金額。
十七、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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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由要保人擇一投保,並載於保險單面
頁。
十八、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十九、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年金給付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二十一、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的期間,且遞延期間
得低於五年。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選擇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十二、保險費收齊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之日。
二十三、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依本契約第四條約定,如需轉換貨幣單位時,其匯率之參考機構
本契約匯率參考機構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得變更前項匯率參考
機構,惟應於變更日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四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要保人選擇連結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本公司依
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乘以附件一所列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費用率計算申購手續費,並
自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中扣除後配置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解的運作】
條: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提解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第一類投資標的(月配息共同基)
本契約所連結之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
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投資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
人。
各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收益分配金額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若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人民幣四百元或要保人未
提供現金給付之匯款帳號者則本公司依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於收益實際分配日翌日投入人
民幣貨幣帳戶方式處理,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二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
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投資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
人。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
的。
三、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三類投資標的若有資產提解約定者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款第一目「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提解金額之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提解金額及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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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配置於人民幣貨幣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提解金額之實際分配日翌日投入人民幣貨幣帳
戶,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提解金額之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將資產提
解金額以現金給付給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若當次資產提解金額總和未達人民幣一千元者,則當次資產提解金額將改以本款第一目
「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第一項第一款若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收
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於收益分配實際分配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
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項第三款若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提解金額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
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解金額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提解
金額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提解金額如依法應繳納稅捐時,本公司應依規定代扣之。
【貨幣單位或匯率的計算】
條: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年金、月配息共同基金之現金給付、資產提解之現金給付、返還
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及支付保險單借款等相關款項,皆以人民
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因投資標的計價幣別而需轉換貨幣單位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但轉換之
貨幣單位不得包含新台幣。
一、淨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依首次投資配置日當日匯
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計算,首次投資配置日以後之保險費則依保險費收齊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及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本公司根據收到相關文件或書
面通知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價值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保單管理費之扣除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四、給付年金:本公司按遞延期間屆滿日次一資產評價日,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計算。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後次二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
期匯率,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扣除轉換費用(詳附件一),並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單位之金額。
資產提解之現金給付以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人付款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匯率
全權委託管
七、月配息共同基金之現金給付:以收益實際分配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該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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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共同基金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條:要保人以存匯款方式交付第一期計劃保險費或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償還保險單借款、繳交
復效保險費時,其以外幣現鈔存入之匯差費用、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保人負
擔。
要保人交付續期計劃保險費、依第二十三條歸還本公司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於本公司
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除以
外幣現鈔存入之匯差費用及因續期計劃保險費約定轉帳連續扣款未成而致產生匯差費用、匯
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外,其餘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於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或匯入相關款項,惟金融機構收取
之匯差費用、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領取
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將領
取之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匯入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惟
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求之人負擔,但要保人或受益人因第二十二條約定領取
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條所稱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匯款銀行、收款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
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並以存匯款當時金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
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
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直接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
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下限且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保險報
主管機關最高金額。
第二期以後之計劃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本公司於保險費收齊日次一資產評價日以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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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為基準,依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於保單週月日時若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計
劃保險費且按日數比例計算扣除至現金價值為零並自次一保單週月日或催告到達日較晚者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規定之計劃保險費或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應扣之保費費用,本公司於保險費收齊日次一資產評價日以投資標的
價值為基準,依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並依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從保單帳
戶價值扣除停效前應繳而未繳之保單管理費,並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
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之停效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時點及方式】
條:本契約於有效期間且遞延期間內,每屆保單週月日之最近資產評價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
依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戶價值的比例,從各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保單管理費。現金價值
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扣除至現金價值為零。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十一條:本契約於有效期間且遞延期間內,本公司將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每季通知要保人其保單
帳戶價值。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二條: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五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
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自變更申請日起算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內容須以
遞延期間屆滿時依第十三條約定方式辦理。
【年金給付的方式】
第十三條: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及依第四條
約定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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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及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年金予受益人。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一項年金給付方式之
變更,要保人的書面通知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十四條: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及依第四條約定計算之現金價值,依
據要保人約定之保證期間與當時年金給付預定利率及主管機關頒布計提最低責任準備金之預
定危險發生率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人民幣四千元時,本公司改以第一項之現金價值於年金給付
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第一項現金價值已逾年領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人民幣二十四萬元所需之金額,其超出的部份
之現金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五條: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
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指本公司受理要保人通知並依本契約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如
附件一)後之餘額。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的評估時點,係以本公司受理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價值日為基準計算。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六條: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在本
契約現金價值的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
價值不得低於人民幣四百元且提領後的現金價值不得低於人民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提領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本公司
按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戶價值的比例從各投資標的提領。
二、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評估時點,係以本公司受理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價值日為基
準計算。
本公司將於接獲要保人之申請文件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詳
附件一)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
【投資標的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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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並報送主管機關。
二、本公司得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關閉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並報送
主管機關。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應於知悉或接獲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
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時,本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除特殊情事本公司另有規定外,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
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須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計劃保險費購買
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僅須變更計劃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
若未提出申請時,本公司將按本契約其他未終止或關閉之投資標的價值相對比例重新變更計
劃保險費配置比例,並將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比例重新分配至其他各投資標的。若為
投資標的終止情況,且無其他投資標的可供配置者,本公司將按清算基準日當時該終止之投
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如返還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價值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則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為投資標的關閉情況,且無其他投資標的可供配置者,本公司將
暫停計劃保險費的收取。但本公司另有通知時,依該通知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
公司網站公佈。
因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發生之轉換、提領,不計入轉換次數及部分提領次數。
【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之約定】
第十八條: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且遞延期間內,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可另行指定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若無指定,則
依前項約定作為投資標的的連結。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九條: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遞延期間內,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
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依下列約定
決定投資標的價值之資產評價日:
一、相同基金公司相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後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當日配置於
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相同基金公司不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後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本公司收到
申請書後次二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三、不同基金公司外幣投資標的間(含相同或不同幣別)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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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後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本公司收到
申請書後次三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投資標的之轉換若依附件一之規定須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其費用於轉出之投資標的
價值中扣除。
【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的處理】
第二十條: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繳交之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詳附件一)後,以保險費收
齊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將餘額依第十八條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特殊情事之處理】
第二十一條:遞延期間內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資產提解之現金給付、月配息共同基金之
現金給付、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二十七條約定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如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或保管公司因特殊情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將
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並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第一個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款項後給付返還或扣抵之,
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將於前述情事消滅後第一個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申購之單位數,但若前述情事於發生後逾十日仍未消滅時,
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改轉入其他
可選擇之投資標的。若要保人未於通知期限內通知本公司時,則直接轉入本公司所指定之
相同類型、屬性及地區或產業之投資標的,若無上述投資標的,則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
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
本契約所稱之特殊情事係包括: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或怠工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或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請求或給付申購、買回價金等其他特殊情事;
七、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政治、經濟或法令變動;
八、投資標的相關之重大災難或戰爭發生;
九、其他重大情事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判斷為對投資標的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致投資標的發
行公司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行或其他相關行為。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以文件收齊日為基準,依次一資產評
ZS0-10
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及第四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以申請
文件收齊日為準,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開始日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
次貼現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但日後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本公司於實際收
受返還金額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重新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使
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日止,不計
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
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第二項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二十二條之約定計算。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
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第一次申請年金給付時,應檢附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金給付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ZS0-11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六條: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已繳保險費、依第十三條約定
一次給付年金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分期給付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七條: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利息的計算按當時本契約保險單
借款之利率為準。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借款本息;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
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前述全額借款本息,但本契約累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
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若未於本次通知到
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起停止效力。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若投保年齡錯誤發現於遞
延期間內,本公司應將已扣除之保費費用及保單管理費,加上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息退還要保人。
若錯誤發現時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應將已扣除之保費費用及保單管理費,
加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現金價值無息退還要保人,而如有已給付年金者,
年金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
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
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退還當時
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取其大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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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九條: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
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
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
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一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二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三十四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法律救濟】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投
資標的之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基於要保人及受益人之利益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
ZS0-13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將以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ZS0-14
附件一:本契約一般費用及其他各項收費一覽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人民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
1.計劃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保險費金額 100萬以下 100()~500 500()以上
保費費用率
3.0% 2.5% 2.0%
2.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保險費金額 100萬以下 100()~500 500()以上
保費費用率
3.0% 2.5% 2.0%
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係依每次繳交之單筆額外投
資保險費金額乘以該金額所對應之保費費用率計算。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每月人民幣20元。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1%(每次)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4.貨幣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不另
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
公司不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1.2%(每年)已由本公司公告之單淨值中扣
除。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0.20%(每年)為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
帳戶所收取之費用;於計算全權委託管理
帳戶單位淨值時扣除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4.貨幣帳戶:無。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不另
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5次轉換免費,第6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
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手續費人民幣100元。因條款之約
定而要保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註: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續
費,費用率同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後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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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
1 保單帳戶價值之 1%
2 ()以上
2.部分提領費用
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費用
1 部分提領金額之 1%
2 ()以上
同一保單年度內 4 次部分提領免費用,
5 次及以後的提領本公司將於每次部分
提領之金額中扣除人民幣 200 元之部分提
領費用。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提解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免
提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依第二十三條歸還保單
帳戶價值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
時可能產生之匯款費用包括匯差費用及匯款銀行收款銀行及因跨
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並以存匯款當時金
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對象詳第五條之約
定。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月配息共同基金
標的名稱 標的種類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宏利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B類型(人民
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
險債券)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金單位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單位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共同基金
標的名稱 標的種類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宏利中國離岸債券基金-A類型(人民幣) 海外債券型
宏利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A類型(人民幣)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金單位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單位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標的名稱 標的種類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華夏滬深300指數ETF 海外指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金單位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單位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易方達中證100A股指數ETF 海外指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金單位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單位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南方富時中國A50ETF 海外指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金單位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單位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嘉實MSCI中國A股指數 ETF 海外指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金單位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單位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暫不提供。
第四類投資標的:貨幣帳戶
註:(1)本公司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本帳戶之宣告利率,該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不得為負數。
(2)要保人欲將目標保險費或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配置於貨幣帳戶時,須依本公司貨幣帳戶相關規定辦理。
標的名稱 標的種類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台灣人壽人民幣貨幣帳戶 貨幣帳戶 由本公司支付 反映於宣告利率 反映於宣告利率 由本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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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資標的選擇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月配息共同基金
類別 屬性 地區或產業 標的名稱
幣別
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
價值日
( T+X )
中國大陸
宏利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B類型
(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人民幣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T+1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共同基金
類別 屬性 地區或產 標的名稱
幣別
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
價值日
( T+X)
中國大陸
宏利中國離岸債券基金-A類型(人民
幣)
人民幣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T+1
中國大陸
宏利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A類型
(人民幣)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人民幣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T+1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類別 屬性 地區或產業 標的名稱
幣別
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
價值日
( T+X)
華夏滬深300指數ETF 人民幣 華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T+1
易方達中證100A股指數ETF 人民幣 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T+1
南方富時中國A50ETF 人民幣 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T+1
股票
中國大陸
嘉實MSCI中國A股指數 ETF 人民幣 嘉實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T+1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暫不提供。
第四類投資標的:貨幣帳戶
類別 屬性 地區或產業 標的名稱
幣別
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
價值日
( T+X )
貨幣帳戶 中國大陸 台灣人壽人民幣貨幣帳戶 人民幣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T+1
1:本契約各投資標的選擇表所指之T日係指受理該投資標的贖回(或轉出)之日,涉及投資標的之贖回
則以次X個資產評價日(即T+X日)作為該投資標的價值之基準日。
2:本契約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總和(包括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須等於100%,且投資配置比例百
分比須為整數。
第1頁
台灣人壽金龍旺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人民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
1.計劃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保險費金額 100萬以下 100()~500 500()以上
保費費用率
3.0% 2.5% 2.0%
2.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保險費金額 100萬以下 100()~500 500()以上
保費費用率
3.0% 2.5% 2.0%
註: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係依每次繳交之單筆額外
投資保險費金額乘以該金額所對應之保費費用率計算。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每月人民幣20元。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1%(每次)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4.貨幣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不
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
公司不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1.2%(每年)已由本公司公告之單淨值中扣
除。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0.20%(每年),為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
理帳戶所收取之費用;於計算全權委託管
理帳戶單位淨值時扣除,本公司不另外收
取。
4.貨幣帳戶:無。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不
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5次轉換免費,第6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
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手續費人民幣100元。因條款之約
定而要保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註: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
費,費用率同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後置費用
第2頁
1.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
1 保單帳戶價值之 1%
2 ()以上
2.部分提領費用
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費用
1 部分提領金額之 1%
2 ()以上
同一保單年度內,前 4 次部分提領免費用
,第 5 次及以後的提領,本公司將於每次
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人民幣 200 元之部
分提領費用。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提解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
提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依第二十三條歸還保
單帳戶價值,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本契約各項相關
款項時可能產生之匯款費用包括匯差費用及匯款銀行、收款銀行
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並以存匯
款當時金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對象詳
第五條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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