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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金采88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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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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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06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3.
祝壽保險
4.
保單價值加值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 102 5 3
102 中信壽商發二字第 02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5 6 23
台壽字第 1052330019 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
基本保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
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並自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之下一個保
單週月日生效。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淨危險
保額:
()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乙型:基本保額。
()丙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
乘以保價乘數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者。
()丁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
者。
三、保價乘數:係指以下數值: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
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為基準日,依附表四所列贖回評價時點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及以後所繳交之保險費開所
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次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
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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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
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
表三)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
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
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三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
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五、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和:
()保單管理費。
()保險成本。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七
十八資產評價日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下列方
式計算: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
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四款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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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計算日之金額。
之末日。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
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
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或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
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一期之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
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
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
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
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
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應負保險責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
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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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
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
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
六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
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每月扣除額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
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
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每月扣除額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
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
達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
不能送達時,本公司應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九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依附表四
所列之贖回評價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第九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六條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
之時點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第十條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
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
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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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
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
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
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當時(若該日
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依序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
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第一次保險成本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
歲時(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按該保單月份未經過期間比例收
取,爾後仍將依前項約定於保單週月日收取。
第一項之扣除順序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要保人未作前述約定或所約定之
投資標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取要保人亦得於本
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變更該扣除順序。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給付各項保險金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保險費及其加計利保單價值加值金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日或保單價值加值
金給付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不含保單價值加值金)、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
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
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轉換申請書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
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三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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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依前二項約定分配至各投資標的時需先扣除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申購購費如附表二。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
第十四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或資產
撥回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資產撥回
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資產撥回若非現金者本公司依據投資標的之種類按下列方式處
理:
若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入帳日後的三個資產評價日內投入
若投資標的為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或資產撥回應於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投
入。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投入日已終止停效該投資標的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
項目或
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
動給付之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
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
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
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
同幣別時,則投入本契約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
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五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
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
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後的次二個資產評
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二。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得
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
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
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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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
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
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
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
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
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算申
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六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
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
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
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
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
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
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八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
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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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情形。
【契約的終止】
第十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
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及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計算未到期之
保險成本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
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二。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二十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
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
臺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投資標的若無單位數
時,則指明部分提領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
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二。
若要保人投保甲型或丙型而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於部分提領後將依第二十一條約定重新計算
保險金扣除額。
【保險金扣除額的計算】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扣除額係指要保人投保甲型或丙型者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
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而需自基本保額扣除之金額該扣除額於投保當時為零要保人一旦有部分提
領保單帳戶價值或繳交保險費時,每次由本公司重新計算該扣除額。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
如下:
一、計算前之「保險金扣除額」。
二、扣除要保人本次繳交之保險費。
三、加上要保人本次部分提領之金額。
前項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不得為負值。
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向本公司申請還原「保險金扣除額」
零,該還原之部分按增加基本保額之約定辦理。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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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
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保單年
度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
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收齊第三十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
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
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二條所約定之時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
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
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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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以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以收齊申領文件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保
單帳戶價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一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
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
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
戶即為結清。
【保單價值加值金】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起依附表五所列之保單週年日
該週年日前一年每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附表五所載之保單價值加值金給付比率做為
保單價值加值金」。
前項保單價值加值金於每保單週年日後第三個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及配
置比例分配進行保單帳戶價值的加值給付前開若於該資產評價日時因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
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造成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已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依第十六條約定立即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逕
以剔除該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時
公司將該筆保單價值加值金投入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三十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二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殘廢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
殘廢診斷書。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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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
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五條約定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
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契約型別轉換】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本契約之型別轉換轉換後若淨危險
保額提高時要保人需檢具被保險人體檢資料健康告知等可保證,經本公司同意後轉換之。
前項契約型別轉換之申請,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
值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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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本公司應再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
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
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
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二十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
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
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
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後給付之。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
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
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
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
人。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
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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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身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四十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
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
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
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
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四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三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約定
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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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殘廢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
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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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單位:新臺/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新臺幣
比例
200 萬元(不含)以
2.4%
200 萬元~500 萬元(不含)
2.2%
500 萬元~800 萬元(不含)
2.0%
800 萬元~1,200 萬元(不含)
1.8%
1,200 萬元~2,000 萬元(不含)
1.6%
2,000 萬元~3,000 萬元(不含)
1.4%
3,000 萬元(含)以上
1.2%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保單年度
「保單管理費」之收取標準
第一保單年度
免收
第二保單年度
保單
積所
新臺幣 200 萬元
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1)第一張保單:
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2)第二張保單(含)以上:
每張每月為新臺 60 元。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保單
積所
臺幣 200 萬元(含)以上
免收
第三保單年度
(含)以後
(1)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a)第一張保單: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b)二張保單(含)以上:每張每月為新臺幣 60 元。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2.保險成本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2.投資標的經理費
3.投資標的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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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資標的管理費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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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保險成本費率表(每月)
100%×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單位:每月每拾萬元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足歲
2.867
1.508
51
46.033
18.392
87
894.608
712.225
16
3.792
1.717
52
49.492
20.125
88
972.767
789.833
17
4.500
1.933
53
52.925
21.833
89
1059.975
875.192
18
4.867
2.025
54
56.283
23.442
90
1160.308
972.775
19
5.058
2.075
55
59.908
25.183
91
1276.308
1090.117
20
5.200
2.108
56
64.075
27.292
92
1391.333
1234.608
21
5.342
2.158
57
69.333
29.992
93
1516.733
1375.425
22
5.567
2.275
58
75.700
33.350
94
1653.425
1532.292
23
5.917
2.458
59
83.667
37.242
95
1802.433
1707.058
24
6.350
2.692
60
91.192
41.533
96
1964.883
1901.758
25
6.842
2.967
61
97.333
45.675
97
2141.958
2118.658
26
7.375
3.058
62
104.933
49.858
98
2335.008
2360.300
27
7.717
3.108
63
114.158
54.642
99
2545.442
2629.500
28
8.042
3.167
64
124.842
60.158
100
2774.850
2929.408
29
8.400
3.250
65
136.700
66.608
101
3024.933
3263.517
30
8.842
3.342
66
149.100
74.133
102
3297.550
3635.733
31
9.392
3.458
67
162.475
82.900
103
3594.742
4050.400
32
10.075
3.667
68
177.683
93.017
104
3918.708
4512.367
33
10.875
4.008
69
194.658
104.500
105
4271.883
5027.017
34
11.775
4.358
70
212.967
117.342
106
4656.883
5600.367
35
12.767
4.658
71
233.008
131.417
107
5076.575
6239.108
36
13.842
4.950
72
254.308
146.142
108
5534.100
6950.708
37
15.033
5.292
73
277.417
162.733
109
6032.850
7743.458
38
16.242
5.767
74
302.200
181.275
110
8333.333
8333.333
39
17.408
6.300
75
329.017
202.208
40
18.783
6.850
76
357.608
225.742
41
20.242
7.400
77
388.558
251.683
42
21.967
7.925
78
422.192
280.583
43
23.958
8.550
79
459.083
312.250
44
26.158
9.317
80
499.517
346.900
45
28.483
10.258
81
543.767
385.083
46
30.950
11.308
82
591.433
426.950
47
33.608
12.417
83
643.367
473.308
48
36.508
13.633
84
698.767
524.183
49
39.717
15.033
85
758.775
580.150
50
42.800
16.600
86
823.958
643.375
註:上表所列的「保險成本費率表(每月)」體況為標準體。本公司得依據當時死亡率表保留調整之彈性,並報經主
管機關同意。
18 ,共 21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06
附表四: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新臺幣計價
--
--
--
投資日
[
2]
外幣計價
--
--
投資日
[
2]
前一個資產評價
保單價值加值金
給付日前一個資
評價日
(特定收盤即期
匯率賣出價格)
投資日
[
2]
、保
給付日
贖回
評價時點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
--
--
--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
各項給付日
[
3]
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
--
轉換
評價時點
相同幣別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
--
--
基準日
次二個資產評
價日
不同幣別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賣出價格)
基準日
次二個資產評
價日
每月
扣除額
新臺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
1]
--
--
--
外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
1]
保單週月日
[
1]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
--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2: 「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後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
3: 各項給付不含保單價值加值金。
【範例說明
1.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相同幣別)新臺幣計價基金轉換新臺幣計價
基金,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11/211/3 皆為資產評價日
11/1 (基準日)
11/2 (基準日1)
11/3 (基準日2)
受理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不同幣別)新臺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
金、外幣計價基金轉換新臺幣計價基金,作業流程如下:(假 11/111/211/3 皆為資產評價日)
11/1 (基準日)
11/2 (基準日1)
11/2 (基準日1)
11/3 (基準日2)
受理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19 ,共 21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06
附表五:保單價值加值金給付比率表
保單週年日
保單價值加值金給付比率
第一保單週年日
0.4%
第二保單週年日
0.1%
第三保單週年日
0.1%
第五保單週年日
0.5%
第十保單週年日
0.5%
第十五保單週年日
依此類推每五年的保單週年日
0.5%
20 ,共 21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06
附表六: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
(http://www.taiwanlife.com)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21 ,共 21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06
附表七:投資標的一覽表
本契約提供之投資標的詳見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1 頁,共 3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06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附表二: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單位:新臺/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每次交付時收取:
保險費(新臺幣
比例
200 萬元(不含)以下
2.4%
200 萬元~500 萬元(不含)
2.2%
500 萬元~800 萬元(不含)
2.0%
800 萬元~1,200 元(不含)
1.8%
1,200 萬元~2,000 萬元(不含)
1.6%
2,000 萬元~3,000 萬元(不含)
1.4%
3,000 萬元(含)以上
1.2%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保單年度
「保單管理費」之收取標準
第一保單年度
免收
第二保單年度
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1)第一張保單:
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2)第二張保單(含)以上:
每張每月為新臺 60 元。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免收
第三保單年度
(含)以後
(1)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a)第一張保單: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b)第二張保單(含)以上:每張每月為新臺幣 60 元。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1:保單張數計算係以投資型保單之要保人同一人且被保險人同一人之有效保單
始可計入。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
「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達新臺幣 300 元者免收當月保
單管理費。
3: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2.保險成本
詳附表三。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無。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每次申購及轉入時收取 1.0%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七。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頁,共 3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06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七。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0.1%,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七。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無。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1.2%,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七。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
將反應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七。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六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七次起本公司將收取每次
新臺幣 500 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
資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部分提領費用,第五次(含)起每次收取新臺幣 500 元。
五、其他費用
無。
3 頁,共 3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06
附表三:保險成本費率表(每月)
100%×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單位:每月每拾萬元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足歲
2.867
1.508
51
46.033
18.392
87
894.608
712.225
16
3.792
1.717
52
49.492
20.125
88
972.767
789.833
17
4.500
1.933
53
52.925
21.833
89
1059.975
875.192
18
4.867
2.025
54
56.283
23.442
90
1160.308
972.775
19
5.058
2.075
55
59.908
25.183
91
1276.308
1090.117
20
5.200
2.108
56
64.075
27.292
92
1391.333
1234.608
21
5.342
2.158
57
69.333
29.992
93
1516.733
1375.425
22
5.567
2.275
58
75.700
33.350
94
1653.425
1532.292
23
5.917
2.458
59
83.667
37.242
95
1802.433
1707.058
24
6.350
2.692
60
91.192
41.533
96
1964.883
1901.758
25
6.842
2.967
61
97.333
45.675
97
2141.958
2118.658
26
7.375
3.058
62
104.933
49.858
98
2335.008
2360.300
27
7.717
3.108
63
114.158
54.642
99
2545.442
2629.500
28
8.042
3.167
64
124.842
60.158
100
2774.850
2929.408
29
8.400
3.250
65
136.700
66.608
101
3024.933
3263.517
30
8.842
3.342
66
149.100
74.133
102
3297.550
3635.733
31
9.392
3.458
67
162.475
82.900
103
3594.742
4050.400
32
10.075
3.667
68
177.683
93.017
104
3918.708
4512.367
33
10.875
4.008
69
194.658
104.500
105
4271.883
5027.017
34
11.775
4.358
70
212.967
117.342
106
4656.883
5600.367
35
12.767
4.658
71
233.008
131.417
107
5076.575
6239.108
36
13.842
4.950
72
254.308
146.142
108
5534.100
6950.708
37
15.033
5.292
73
277.417
162.733
109
6032.850
7743.458
38
16.242
5.767
74
302.200
181.275
110
8333.333
8333.333
39
17.408
6.300
75
329.017
202.208
40
18.783
6.850
76
357.608
225.742
41
20.242
7.400
77
388.558
251.683
42
21.967
7.925
78
422.192
280.583
43
23.958
8.550
79
459.083
312.250
44
26.158
9.317
80
499.517
346.900
45
28.483
10.258
81
543.767
385.083
46
30.950
11.308
82
591.433
426.950
47
33.608
12.417
83
643.367
473.308
48
36.508
13.633
84
698.767
524.183
49
39.717
15.033
85
758.775
580.150
50
42.800
16.600
86
823.958
643.375
註:上表所列的「保險成本費率表(每月)」體況為標準體。本公司得依據當時死亡率表保留調整之彈性,並報經主
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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