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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金樂活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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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金樂活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年金給付
2.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1041020
104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9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1120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11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為原則。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要保人於投保
時在要保書上選擇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保證期間。
保證金額係按
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開始給付日為止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之(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公司此類商品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契約宣告利率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之躉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七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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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
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八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
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依第八
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臺
幣一千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保證期間:按本商品之預定利率以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給付。
二、保證金額: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
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之年金餘額外
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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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本契約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六條 【未還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期仍未申
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滿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
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年金給付時扣除。
退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十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故受益人。
未將前述變更通
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
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條
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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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條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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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附加費用表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1
1%
附加費用=躉繳保險費×附加費用率
附表二:解約費用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
備金×解約費用率
台灣人壽金樂活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附加費用率表:
附加費用率
1.0%
附加費用=躉繳保險費×附加費用率
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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