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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金旺620人民幣利率變動型保險(1015)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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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金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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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金旺 620 人民幣利率變動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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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利率變動型保險(1015)
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
FX1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相關款項收付皆以人民幣進行
相關款項收付皆以人民幣進行相關款項收付皆以人民幣進行
相關款項收付皆以人民幣進行,
本公司不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險
本公司不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險本公司不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險
本公司不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險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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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08000800
0800-
--
-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傳真
傳真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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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202
02
2331
2331233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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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
47304730
4730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E
EE
E-
--
-mail
mailmail
mail
webservice@tw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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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原則及保險法令原則及保險法令
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
基於保險基於保險
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
本商品本商品
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4.保險之保險費及保險給付金額皆以人民幣計價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保險給付金額皆以人民幣計價本保險之保險費及保險給付金額皆以人民幣計價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保險給付金額皆以人民幣計價
,不得與本公司約定新臺幣與人民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
不得與本公司約定新臺幣與人民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不得與本公司約定新臺幣與人民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
不得與本公司約定新臺幣與人民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
變換
變換變換
變換
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人民幣收付
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人民幣收付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人民幣收付
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人民幣收付
;本
本保本保
本保險之保險給付或解約金給付等相關款項將由本公
險之保險給付或解約金給付等相關款項將由本公司險之保險給付或解約金給付等相關款項將由本公司
險之保險給付或解約金給付等相關款項將由本公司
以人民幣轉帳至受益人或要保人之外匯存款帳戶
以人民幣轉帳至受益人或要保人之外匯存款帳戶以人民幣轉帳至受益人或要保人之外匯存款帳戶
以人民幣轉帳至受益人或要保人之外匯存款帳戶。
5.保人以新臺幣兌換成人民幣之方式分期繳納保險費時
要保人以新臺幣兌換成人民幣之方式分期繳納保險費時要保人以新臺幣兌換成人民幣之方式分期繳納保險費時
要保人以新臺幣兌換成人民幣之方式分期繳納保險費時
,可能因每期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
可能因每期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可能因每期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
可能因每期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
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
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
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
因繳費方式不同可能產生匯率差價
因繳費方式不同可能產生匯率差價因繳費方式不同可能產生匯率差價
因繳費方式不同可能產生匯率差價、
、匯款手續費
匯款手續費匯款手續費
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郵電費及其他費郵電費及其他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
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
由要保人負
由要保人負由要保人負
由要保人負擔。
6.公司以人民幣經由外匯存款帳戶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額或給付要保人有關保險單相關款項後
本公司以人民幣經由外匯存款帳戶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額或給付要保人有關保險單相關款項後本公司以人民幣經由外匯存款帳戶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額或給付要保人有關保險單相關款項後
本公司以人民幣經由外匯存款帳戶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額或給付要保人有關保險單相關款項後
,受益人
受益人受益人
受益人
或要保人若將人民幣兌換成新臺幣
或要保人若將人民幣兌換成新臺幣或要保人若將人民幣兌換成新臺幣
或要保人若將人民幣兌換成新臺幣
,則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及匯款手續費
則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及匯款手續費則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及匯款手續費
則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及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
郵電費及郵電費及
郵電費及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
匯率風險由受益人或要保人負擔
匯率風險由受益人或要保人負擔匯率風險由受益人或要保人負擔
匯率風險由受益人或要保人負擔。
7.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本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本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本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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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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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說明文
資訊公開說明文資訊公開說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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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電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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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電洽 24
時保戶服務專線
時保戶服務專線時保戶服務專線
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103 06 0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59640
備查文號:103 07 17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30002545
修訂文號:103 09 15 日依 103 09 03 日金管保壽字
10302547131 號令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
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累計增加保額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二條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
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為百分之二
本契約所稱「表定保費,係指依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額計算而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六條及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指自契約立後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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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繳之表定保費惟次標準件採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費後
保險費計算。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基礎,按其應繳費年度,以本契約
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
利息但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
日之先至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額對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本契約所稱「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加總之值。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用以計算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率
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公式計算,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不得為負值。本契約
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
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第二保單年度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則為本契約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
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數值。
本契約所稱「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
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額為基礎計算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額於年度中有變更者,亦同。
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一保單年
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按本契約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乘以各該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
金後所得之金額。但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非為正值時,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
貨幣單位
貨幣單位貨幣單位
貨幣單位
第 三 條:本契約各項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保險單借款與還款、
墊繳保險費本息之償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解約金之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
相關款項,皆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
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 四 條:要保人以存匯款方式(不含自動轉帳)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其存匯款相關費用由要保人負
擔。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或受益人應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
收付本契約各項相關款,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如因續期保險費約定轉帳連續扣款
未成、償還保險單借款、償還墊繳保險費、清償復效保險費或契約變更補費而致產生存匯款
相關費用時其費用則由要保人負擔。要保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將領取之本契約各項相關款
項匯入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其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
其他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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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所稱存匯款相關費用係指以外匯存款、結購外幣或外幣現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時,金融機構收取之匯率差價、款手續費、郵
電費及其他費用。本項費用以存匯款當時金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
前二項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匯款銀、收款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
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五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六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
轉帳方式交付之,並取得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前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
經催告後,應依第一項約定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八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
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
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
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且不超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
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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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
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本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效力的恢
第 九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保險額及辦理借款之利,自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
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未償餘額不得逾依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十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十一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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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十二 條: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約定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十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得選
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
變更繳費期滿後的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辦
理。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後,各保單
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作為一次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約定保單經過年度滿十()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
得選擇前項二款給付方式及下列二種給付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
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將按各該保單年度期初
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
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
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
分享金,將按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達保
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
之保單週年日作為一次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其後保單年度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若被保險人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全
殘廢者,本公司應退還依上述計算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第二項第二款之約定,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
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儲存生息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本契約係
因第九條第八項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或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以書面或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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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十四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
險金喪葬金歸,其應給增值享金發生
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十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
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後身公司之保與累兩者值給保險
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含)以上保險公司投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契約約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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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限公金庫股份司收即期率平為換算
基礎。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十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
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
保單週年日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額兩者
加總之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滿期保險金的給
滿期保險金的給
十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
保額兩者加總之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滿期保險金的申
滿期保險金的申
十八 條: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九 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或應之人依第、第條或二條申請退繳保加計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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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必要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保險殺或廢。契約日起後故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
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
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
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公司得先抵銷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
及累及累
及累計增加保
計增加保額計增加保額
計增加保額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本公司對於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額,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
一、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額。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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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
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其表定保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
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原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
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之前一日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先至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其變後之為申保險除保息或險費後之餘
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
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本契約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即不再適用;被保險人
於展期間十五六條事故年齡歲之週年日
後,本公司按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給
付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保單金扣費用額超定期滿期需的
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繳清
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
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原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
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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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生效日起,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之前一日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先至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
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二十%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終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終止。
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九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三十 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提高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及累計增加保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息按公司退費當辦理借款法第三條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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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
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於領取該保險金前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為該保
險金受益人。如要保人亦已身故,則以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前二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二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三十三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三十四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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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金旺
台灣人壽金旺台灣人壽金旺
台灣人壽金旺 620 人民幣利率變動型保
人民幣利率變動型保人民幣利率變動型保
人民幣利率變動型保
(1015)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單位人民幣/每萬人民幣保險金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6 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6 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0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1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2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3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4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5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6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7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8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9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10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11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12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13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14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15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16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17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18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19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20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21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22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23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24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25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26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27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28 1,25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29 1,26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30 1,260 80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31 1,260 81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32 1,260 81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33 1,260 810 570 460 1,250 800 570 460
34 1,270 820 580 460 1,250 800 570 460
35 1,270 820 580 460 1,250 800 570 460
36 1,270 820 580 460 1,250 800 570 460
37 1,280 820 580 470 1,250 800 570 460
38 1,280 820 580 470 1,260 810 570 460
39 1,280 820 580 470 1,260 810 570 460
40 1,290 830 590 470 1,260 810 570 460
41 1,290 830 590 470 1,260 810 570 460
42 1,290 830 590 470 1,260 810 570 460
43 1,300 830 590 470 1,270 820 580 460
44 1,300 830 590 470 1,270 820 580 460
45 1,300 830 590 470 1,270 820 580 460
46 1,310 840 600 480 1,280 820 580 470
47 1,310 840 600 480 1,280 820 580 470
48 1,320 850 600 480 1,280 820 580 470
49 1,320 850 600 480 1,290 830 590 470
50 1,330 850 610 490 1,290 830 590 470
51 1,330 850 610 1,290 830 590
52 1,340 860 610 1,300 830 590
53 1,340 860 610 1,300 830 590
54 1,350 870 620 1,300 830 590
55 1,360 870 620 1,310 840 600
56 1,370 880 630 1,310 840 600
57 1,380 890 640 1,320 850 600
58 1,390 890 650 1,330 850 610
59 1,400 900 660 1,330 850 610
60 1,410 910 660 1,340 860 610
61 1,420 920 1,350 870
62 1,430 930 1,360 870
63 1,450 940 1,370 880
64 1,460 950 1,380 890
65 1,480 960 1,390 890
66 1,490 1,410
67 1,510 1,420
68 1,530 1,440
69 1,550 1,460
70 1,570 1,480
註:本保險費率表之保險費率係為年繳保險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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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穿脫衣、起居、步行、浴等
單位:人民幣/每萬人民幣保險金額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1,250 800 570 460 0 1,250 800 570 460
1 1,250 800 570 460 1 1,250 800 570 460
2 1,250 800 570 460 2 1,250 800 570 460
3 1,250 800 570 460 3 1,250 800 570 460
4 1,250 800 570 460 4 1,250 800 570 460
5 1,250 800 570 460 5 1,250 800 570 460
6 1,250 800 570 460 6 1,250 800 570 460
7 1,250 800 570 460 7 1,250 800 570 460
8 1,250 800 570 460 8 1,250 800 570 460
9 1,250 800 570 460 9 1,250 800 570 460
10 1,250 800 570 460 10 1,250 800 570 460
11 1,250 800 570 460 11 1,250 800 570 460
12 1,250 800 570 460 12 1,250 800 570 460
13 1,250 800 570 460 13 1,250 800 570 460
14 1,250 800 570 460 14 1,250 800 570 460
15 1,250 800 570 460 15 1,250 800 570 460
16 1,250 800 570 460 16 1,250 800 570 460
17 1,250 800 570 460 17 1,250 800 570 460
18 1,250 800 570 460 18 1,250 800 570 460
19 1,250 800 570 460 19 1,250 800 570 460
20 1,250 800 570 460 20 1,250 800 570 460
21 1,250 800 570 460 21 1,250 800 570 460
22 1,250 800 570 460 22 1,250 800 570 460
23 1,250 800 570 460 23 1,250 800 570 460
24 1,250 800 570 460 24 1,250 800 570 460
25 1,250 800 570 460 25 1,250 800 570 460
26 1,250 800 570 460 26 1,250 800 570 460
27 1,250 800 570 460 27 1,250 800 570 460
28 1,250 800 570 460 28 1,250 800 570 460
29 1,260 800 570 460 29 1,250 800 570 460
30 1,260 800 570 460 30 1,250 800 570 460
31 1,260 810 570 460 31 1,250 800 570 460
32 1,260 810 570 460 32 1,250 800 570 460
33 1,260 810 570 460 33 1,250 800 570 460
34 1,270 820 580 460 34 1,250 800 570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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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280 820 580 470 39 1,260 810 570 460
40 1,290 830 590 470 40 1,260 810 570 460
41 1,290 830 590 470 41 1,260 810 570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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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300 830 590 470 43 1,270 820 580 460
44 1,300 830 590 470 44 1,270 820 580 460
45 1,300 830 590 470 45 1,270 820 580 460
46 1,310 840 600 480 46 1,280 820 580 470
47 1,310 840 600 480 47 1,280 820 580 470
48 1,320 850 600 480 48 1,280 820 580 470
49 1,320 850 600 480 49 1,290 830 590 470
50 1,330 850 610 490 50 1,290 830 590 470
51 1,330 850 610 51 1,290 830 590
52 1,340 860 610 52 1,300 830 590
53 1,340 860 610 53 1,300 830 590
54 1,350 870 620 54 1,300 830 590
55 1,360 870 620 55 1,310 840 600
56 1,370 880 630 56 1,310 840 600
57 1,380 890 640 57 1,320 850 600
58 1,390 890 650 58 1,330 850 610
59 1,400 900 660 59 1,330 850 610
60 1,410 910 660 60 1,340 860 610
61 1,420 920 61 1,350 870
62 1,430 930 62 1,360 870
63 1,450 940 63 1,370 880
64 1,460 950 64 1,380 890
65 1,480 960 65 1,390 890
66 1,490 66 1,410
67 1,510 67 1,420
68 1,530 68 1,440
69 1,550 69 1,460
70 1,570 70 1,480
註:本保險費率表之保險費率係為年繳保險費費率。
台灣人壽金旺620人民幣利率變動型保險(1015)-總保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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