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4E10501
台灣人壽逍遙人生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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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12月03日
宏總字第9751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436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台灣人壽逍遙人生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宏利人壽逍
遙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投資標的之異動]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依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變更」之約定變更投資標的項目。
本契約異動後之投資標的項目如本批註條款之附表一及附表二,本契約保單條款之附表三(投資標的簡介及相
關費用表)即不再適用。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其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第四條 [投資標的資產撥回]
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有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給
付,若未選擇時,則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後三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如有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逾期給付
時,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若該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本公司將改以本項第
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辦理。
二、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於實際取
得資產撥回日,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且不受前款最低給付金額之
限制:
(一)、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效。
(二)、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
第一項所述資產撥回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