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A0-1
台灣人壽輕鬆貸遞減定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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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輕鬆貸遞減定期保險 A
AA
A 型
型型
型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
(
((
(6A0
6A06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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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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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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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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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補償保險金、重大燒
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補償保險金、重大燒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補償保險金、重大燒
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補償保險金、重大燒
燙傷保險金
燙傷保險金燙傷保險金
燙傷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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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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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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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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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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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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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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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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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ervice@tw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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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基於保,基於保
,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2.2.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3.3.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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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wlife.com.twwww.twlife.com.tw
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2424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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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年 11 月 03 日 99 台壽數字第 00250 號
修訂文號:100 年 02 月 01 日依 99 年 12 月 16 日金管保
財字第 09902510742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0 年 06 月 28 日 100 台壽數一字第 00071 號
【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且與被保險人簽訂借
貸契約而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並為該債權債務關係之債權人。
二、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金融機構簽訂借貸契約而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並為該
債權債務關係之債務人。
三、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於借貸契約債權債務範圍內係指金融機構;於行使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要保人變更權後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四、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依金融機構與被保險人所簽訂借貸契約,經要保人與本公
司約定,並載明於保險單面頁上之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
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