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繳付之保險費所累積且尚未讓與被保險人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已歸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的帳戶,用以保存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
所繳付之保險費所累積且已讓與被保險人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自費帳戶」係指本公司為被保險人所設置的帳戶,用以保存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費
所累積之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帳戶價值」係指依據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分別有公共帳戶價值、個人帳戶價
值、自費帳戶價值、未歸帳戶價值、已歸帳戶價值與個人保留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公共帳戶價值、個人帳戶價值與個人保留帳戶價值之合計數。
本契約所稱「生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之日,即本公司依第四條應負責任的開始之日。
本契約所稱「加保日」係指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加保生效之日。
本契約所稱「參加保險年度」係指個別被保險人自加保日起算參加本保險之經過年度。
本契約所稱「年金累積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加保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開始給付被保險人年金之日。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
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在要保書上選擇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為保
證期間。
本契約所稱「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
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該金額為依第八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已歸帳戶及自費
帳戶價值。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
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各
帳戶價值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本公司此類商品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
,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一點二。本契約宣告利率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同
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
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後,每年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
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本契約所稱「年金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於年金給付開始後,每年與年金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
若該月無相當日,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本契約所稱「年金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於年金給付開始後,每月與年金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
若該月無相當日,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帳戶價值的讓與及移轉】
第三條
要保人應於要保時以帳戶價值讓與比例表(如附表一)約定個人帳戶價值之讓與比例與自被保險人
加保日起六年內,將該被保險人個人帳戶價值全數讓與該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就其個人帳戶價值已
受讓與部分之權利,不受要保人行使保單權利之影響。
前項個人帳戶價值之讓與比例經約定後不得變更。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在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二)後,本公司依前二項所約定
之讓與比例計入各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與已歸帳戶,而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則在扣除附加費
用後(如附表二)計入其自費帳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未歸帳戶價值依約定之讓與條件、比例、金額與時間,移轉至已歸帳
戶;要保人亦得申請將公共帳戶價值移轉至指定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與已歸帳戶。本公司不受理要
保人申請將被保險人之個人帳戶價值移轉至公共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