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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超桔利利率變動型保險(0915)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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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W1-1
台灣人壽超桔利利率變動型保險
台灣人壽超桔利利率變動型保險台灣人壽超桔利利率變動型保險
台灣人壽超桔利利率變動型保險(0915)
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
7W1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
用保險金用保險金
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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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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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0998500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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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202
02)
2331
2331233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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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
47304730
4730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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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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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ervice@tw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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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
基於保險基於保險
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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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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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
本商品本商品
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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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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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資訊公開說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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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電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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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保戶服務專線
時保戶服務專線時保戶服務專線
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
或各分公司專或各分公司專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3 08 27 日台壽數一字 1030003178
修訂文號103 09 15 日依 103 09 03 金管保壽字
10302547131 號令修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條:約所基本指本險單所載保險,如險金所變
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累計增加保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本契約所「所繳保險費,係指依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基本額計算而得之躉繳保
險費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自契約訂立後每屆滿一保
週年日加計預定利率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
年日之前一日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先至者為限
本契約所「增額保費係指依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累計增加保額計算而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之所繳保險費與增額
保費兩者加總之值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含)起,以「基本保與累計增加
額兩者加總之值」每年依百分之一點五複利增值後之金額,但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
7W1-2
十歲之前一日為限
本契約所「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與累計增加保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本契約所「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月宣告,用以計
「增值回饋分享金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率
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公式計算,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且不得為負值。本契
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本契約所「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二保單年度起則為本契約各該保單年度期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
預定利率後之差額,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數值。
本契約所「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基
本保額與累計增加保額加總之值為基礎計算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基本保額與累計增加保
額於年度中有變更者,亦同。
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每一保單年
度屆滿時仍生存者,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乘以各該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
得之金額。但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非為正值時,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海陸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航空輸意外傷害
事故」及「火災意外傷害事故」。
本契約所稱「海陸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水上
陸地大眾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傷害之事故。
本契約所稱「航空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空中
眾運輸工具在過程中發生意外使蒙受傷害之事故
本契約所稱「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火災直接
間接之意外,致使其身蒙受傷害之事故。
本契約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合法營業執照供旅,且具有
(含加班班)、定場站及費率,對大開放供旅送之運輸
工具,不出租僅供公、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用之飛行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房收人之公、
醫療醫院
本契約所稱「本險非壽險部分,係指本契約第十一條及第十給付中,被保險人於
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加計之「基本保額與累計增加保額」部分。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繳保險後負保險並應保險單作為保的
本公司如於同保前,預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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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情形,在本公司為同保與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日起算十日內,以書面保險本公司契約。
要保人依行使本契約撤銷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效,本公司應無息退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生效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撤銷生效發生保險事故者未撤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定負保
本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效力的恢本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條:本契停止後,要保人得效日起二年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保人保險單款本金及其
利息並扣效期間的險保險費後之後,日上午零起,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申請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保險人之證明保人十日
公司要求提供者,本公司得退該次
被保險人險程度有大變更已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效。
本公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供可齊可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同意效,並要保人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起,開始
恢復其效
要保人依項提出申請復者,除有同情形外,交齊可,並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起,開始恢復其效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停止請復效者,前六外,保人
保險款本償餘額不二十八條第約定之保險單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即行終止,本契約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
變更契約時,本公司應主退還剩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如
有故,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變更或本公司對者,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險的發生基於未說事實時,
不在
解除契約自本公有解除之原因後過一個月不行使或自契約訂立後,
二年使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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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失蹤通知送達時,本公司
將該項通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條:要保人得契約
契約自本公司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一年以上或繳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約時公司應於
通知後一個月解約金。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年解約金表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條:本契約於保單過年滿十年之增值回分享金,本公司增額繳清險金額
保單過年度滿十年()起之值回饋分享金,本依要保人申請保時約,得
選擇三種給付中的一種給付︰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達險年齡十六歲後,各保
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作為一次躉繳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神障礙其他心智缺辨識
依其辨識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約定辦理
二、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
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保人
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將按各該保單年度期初
當月之宣告利率,日單利年複生息至要保人或至被保險人
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本公司應主動一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者,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將按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日單利年複利計算至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
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
年日作為一次躉繳險費,計算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其後保
年度之約被保險人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或全殘廢者,本公司應退
計算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第一之約定,於給付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
保險金時,一當時存生息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付予保險人。但本契約係
因第五條第八、第條、第十一條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條第三項
,則給付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或增額繳清險金,以書面
約定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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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條:要保人或受益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之事故後十日本公司,並通知
公司申請給險金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後十五日歸責於本公司之事致未在前定期
限內,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死亡時,本公司據判內所確
時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用保險金;保人或應得之人提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特
意外傷害事故者,公司應依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退還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情形,本公司退還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定意外身故保險、非特定意外身故
險金用保險金,如發被保險人時,領取額之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
應將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保險金歸還本公其間
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發生者,仍應予給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十一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歲起,於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
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
者,本公司按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
效期間內且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則以身故時當年度保險金額
增加保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過一百八十日身受益若能證明保險人之
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係者,不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成被保險人符合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含)以上身故時,本公
加計基本保額與累計增加保額給付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滿十歲之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保險人滿十五之日起發生;被保險人滿十前身故者,公司退繳保
費加計利要保人或應得之本公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訂立本契約時,精神障其他心智缺陷能辨為之
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十九年二月日(含)以後所投保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公司),不得訂立本契約稅法第十有關產稅喪葬費扣除額數,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本公司並應無退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情形要保(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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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過前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費用
金額範圍內,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給付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有二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之限責任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十二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歲起,於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
非因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非特定意外身故
保險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單週年日起非因特定意外
傷害事故身故者,公司則以身故時當年度保險金額、險費總和的一三倍與保單價值
準備金金者中大值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情形,本公司給付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應退本險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要保
人。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即行終
訂立本契約時,滿十歲之年人為被保險人,其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滿十歲之日起發生效保險人滿十五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契約即行
訂立本契約時,精神障其他心智缺陷能辨為之
為被保險人,其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十九年二月日(含)以後所投保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公司),不得訂立本契約稅法第十有關產稅喪葬費扣除額數,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本公司並應無退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情形要保(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
約,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過前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費用
金額範圍內,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給付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有二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之限責任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附表二所殘廢項目之一,經醫斷確定者,公司按
診斷確定時,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繳保險費加計利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於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按當年度保險金額
增加保額給付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過一八十日全殘廢者,若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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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之全殘廢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關係者,不在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即行終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特定意外傷害事附表二殘廢一,並
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於被保險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
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日起按當年度保險金額險費總和的一點三倍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者中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情形,如被保險人非因特定意外傷害事成附表二殘廢項目之一者,公司除
給付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外,退險非壽險部分之解約要保人。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給
滿期保險金的給滿期保險金的給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十五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依保險年齡
八十九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滿期保險金的申
滿期保險金的申滿期保險金的申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十六 條: 「滿期保險金」時,具下
一、保險單或本。
二、保險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時,應
一、保險單或本。
二、被保險人亡證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本;但要時本公司得要提供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保險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十八 條: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條或第二
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具下
一、保險單或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驗屍體證,及戶籍本。
申請書。
7W1-8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九 條: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具下
一、保險單或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驗屍體證,及戶籍本。
保險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二十 條: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時,具下
一、保險單或本。
二、殘廢診斷書;要時本公司得要定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保險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要時本公司得被保險人的檢驗
經受同意調被保險人之,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受益「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時,應具下
一、保險單或本。
二、殘廢診斷
保險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時,要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並得
另經受益人同意調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一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死亡或全殘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或條保險金的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
二、被保險人犯罪
保險吐氣份超道路交通者。
戰爭(不)、及其武裝。但契有約定者不在
五、因原核子能裝所引起的爆炸輻射。但契約約定者不限。
第一(除被保險人的故為外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仍依第
給付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情形給付第十一條或第十保險金者公司按第十二條或第約定
7W1-9
險金退繳保險費加計利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二
第二條:有下列情之一者,本公司不十二條或第條保險金
一、要保人故被保險人於
者,本公司仍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罪處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情形被保險人成全殘,本公司按條約定給付非特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各款情形給付險金者,契約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單價值準備金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歲前因第一款原公司依第十二條約退還繳保險費加
計利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第二條:被保險事下列活身故或全殘廢時,除契約有約定外,本公司不十一
條或第十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摔跤柔道、空拳道馬術、特演等競賽
二、被保險人、機及自競賽或表
因前項情免給十一條或第條保險金本公司按第十二條或第十約定給付
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故保險人於致死者,喪失受益
情形,如因該受益喪失受益,而受益受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非特定意
身故保險金時,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作為被險人遺產。如有其
喪失受原應得之部分按其原約定其他受益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
保人有保險單未還清者,本公司得述欠款及扣除其利息
減少基本保額
減少基本保額減少基本保額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額
及累計增加保及累計增加保
及累計增加保額】
第二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額減額後的基本保額,
不得本保保金額,其部分依第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本公司對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額,按減去
一、基本保額
7W1-10
二、累計增加保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繳險費達有保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公司申請保險款,其
金額上限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九十償還本息,其保單價值準備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但本公司應於效力終十日前以書保人
本公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於本公司以書通知要保款本息之日起日內要
保人,保險契約之效十日之次日起終止
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九條:本保險為不分保單,不參加,並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條:要保人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年月日在要保書。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歲計算,滿一歲的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規
一、真實投保年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已繳保險費
退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保險費者,本公無息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保險事故且其錯誤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
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額,而退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保險費者,應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費的本保
及累計增加保額,而不差額
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退
率兩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十一條: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及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
指定或變更。
除前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將前公司者,
不得本公司。
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送達本公司,本公司
批註或發註書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人同
7W1-11
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指定,以被保險人人為
保險
滿期保險該保險金前身故,要保人另行指定受益外,要保人為該保
險金受益人。如要保人亦已身故,則以要保人之人為該保險
前二項法及應得保險金例適定。
變更
變更變更
變更
十二條: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以書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本公司之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條:由本契約所生的,自得為之日起,過兩年不行使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條:本契約的變更,或載事,除第一條定者外,應要保人與本公司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註或批註書。
管轄
管轄管轄
管轄
十五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地地方法第一法院,要保人的所在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第一。但不得費者
六條之九訴訟法院
7W1-12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超桔利利率變動型保險
超桔利利率變動型保險超桔利利率變動型保險
超桔利利率變動型保險(0915)
(0915)(0915)
(0915)-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基本保額
年齡 男性 年齡 男性
0 104,320 104,220 45 104,320 104,220
1 104,320 104,220 46 104,320 104,220
2 104,320 104,220 47 104,320 104,220
3 104,320 104,220 48 104,320 104,220
4 104,320 104,220 49 104,320 104,220
5 104,320 104,220 50 104,320 104,220
6 104,320 104,220 51 104,330 104,230
7 104,320 104,220 52 104,330 104,230
8 104,320 104,220 53 104,330 104,230
9 104,320 104,220 54 104,330 104,230
10 104,320 104,220 55 104,330 104,230
11 104,320 104,220 56 104,370 104,270
12 104,320 104,220 57 104,370 104,270
13 104,320 104,220 58 104,370 104,270
14 104,320 104,220 59 104,370 104,270
15 104,320 104,220 60 104,370 104,270
16 104,320 104,220 61 104,520 104,420
17 104,320 104,220 62 104,520 104,420
18 104,320 104,220 63 104,520 104,420
19 104,320 104,220 64 104,520 104,420
20 104,320 104,220 65 104,520 104,420
21 104,320 104,220 66 104,680 104,580
22 104,320 104,220 67 104,680 104,580
23 104,320 104,220 68 104,680 104,580
24 104,320 104,220 69 104,680 104,580
25 104,320 104,220 70 104,680 104,580
26 104,320 104,220 71 104,810 104,710
27 104,320 104,220 72 104,810 104,710
28 104,320 104,220 73 104,810 104,710
29 104,320 104,220 74 104,810 104,710
30 104,320 104,220 75 104,810 104,710
31 104,320 104,220 76 105,470 105,370
32 104,320 104,220 77 105,470 105,370
33 104,320 104,220 78 105,470 105,370
34 104,320 104,220 79 105,470 105,370
35 104,320 104,220 80 105,470 105,370
36 104,320 104,220 81 105,670 105,570
37 104,320 104,220 82 105,670 105,570
38 104,320 104,220 83 105,670 105,570
39 104,320 104,220 84 105,670 105,570
40 104,320 104,220
41 104,320 104,220
42 104,320 104,220
43 104,320 104,220
44 104,320 104,220
7W1-13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二:
:全殘廢項目
全殘廢項目表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部臟器機能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穿脫衣、起居、行、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超桔利
超桔利超桔利
超桔利利率變動型
利率變動型利率變動型
利率變動型保
保險
險(0915)
(0915)(0915)
(0915)-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基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104,320 104,220 45 104,320 104,220
1 104,320 104,220 46 104,320 104,220
2 104,320 104,220 47 104,320 104,220
3 104,320 104,220 48 104,320 104,220
4 104,320 104,220 49 104,320 104,220
5 104,320 104,220 50 104,320 104,220
6 104,320 104,220 51 104,330 104,230
7 104,320 104,220 52 104,330 104,230
8 104,320 104,220 53 104,330 104,230
9 104,320 104,220 54 104,330 104,230
10 104,320 104,220 55 104,330 104,230
11 104,320 104,220 56 104,370 104,270
12 104,320 104,220 57 104,370 104,270
13 104,320 104,220 58 104,370 104,270
14 104,320 104,220 59 104,370 104,270
15 104,320 104,220 60 104,370 104,270
16 104,320 104,220 61 104,520 104,420
17 104,320 104,220 62 104,520 104,420
18 104,320 104,220 63 104,520 104,420
19 104,320 104,220 64 104,520 104,420
20 104,320 104,220 65 104,520 104,420
21 104,320 104,220 66 104,680 104,580
22 104,320 104,220 67 104,680 104,580
23 104,320 104,220 68 104,680 104,580
24 104,320 104,220 69 104,680 104,580
25 104,320 104,220 70 104,680 104,580
26 104,320 104,220 71 104,810 104,710
27 104,320 104,220 72 104,810 104,710
28 104,320 104,220 73 104,810 104,710
29 104,320 104,220 74 104,810 104,710
30 104,320 104,220 75 104,810 104,710
31 104,320 104,220 76 105,470 105,370
32 104,320 104,220 77 105,470 105,370
33 104,320 104,220 78 105,470 105,370
34 104,320 104,220 79 105,470 105,370
35 104,320 104,220 80 105,470 105,370
36 104,320 104,220 81 105,670 105,570
37 104,320 104,220 82 105,670 105,570
38 104,320 104,220 83 105,670 105,570
39 104,320 104,220 84 105,670 105,570
40 104,320 104,220
41 104,320 104,220
42 104,320 104,220
43 104,320 104,220
44 104,320 10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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