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管理費用的扣除】
第五條
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本公司每屆保單月結算日按保單價值(不含結構型債券)的比例從保單價值扣除保單管理費用,
其比例為 1.25%/12,該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五十元,最高為新臺幣一百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用之最低金額並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投資標
的為結構型債券、年金給付期間不計收保單管理費用。
前項之「一定期間」係指本險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本公司扣除保單管理費用時,係以當月月結算日前一營業日之單位淨值,並以各投資標的的價值佔保單價值比例計
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
【貨幣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第六條
投資標的為台幣貨幣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二、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三、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四、加上當日之利息,此利息之計算由前三者合計之餘額依當月三行庫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
均值並以日單利計算之。
投資標的為外幣貨幣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二、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三、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布之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本公司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公告外幣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該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不得為負數。
【投資標的之轉換】
第七條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於本契約當時開放可得轉換之投資標的範
圍內,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或轉出金額及
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第一類投資標的之轉換規則約定如下:
一、相同投資管理公司相同外幣標的間之 轉換: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營業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
轉換費用後,於當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不同投資管理公司外幣標的間(含相同或不同幣別)之轉換: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營業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
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七營業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三、相同投資管理公司不同外幣標的間之轉換或外幣標的轉換為新臺幣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營業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
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二營業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四、不同投資管理公司外幣標的轉換為新臺幣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營業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
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四營業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五、新臺幣標的相互轉換或新臺幣標的轉換為外幣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二營業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
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四營業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