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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乙型)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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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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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B10501
台灣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乙型)
(給付項目:生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3 條至第 16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7 條至第 19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條、第 21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3 條至第 25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6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9 條、第 30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1 條)
其他事項: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3)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
情形。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5) 傳真:(02)2785-8760
(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taiwanlife.com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投保之保險金額,如有變更,以變更後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年度之
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中華民國
97
11
05
宏總字第 9746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2 11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5 1 1
台壽字第 1052000001 號函備查修正
PAB10501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ㄧ者,或屆滿約定年限而生存時,本公司
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得於書或費寬期間了前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第以後分期險費超過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其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公司保險的自墊繳墊繳險費利息寬限間終的翌,按繳當
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
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
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
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PAB10501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
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
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
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保單生效日起屆滿三年及之後每屆滿二年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
分之十給付「生存保險金」;但在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僅給付「祝壽保險
金」。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或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最高
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致成完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或
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最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返
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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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
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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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除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
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外,即本公司不另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未到期保險費,其餘與原契約相同,但保險金
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將
於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退還要保人,其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後,此保單即改為不分紅保單,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預定利率調整為 2.5%
死亡率採用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2002 T.S.O.)死亡率的 90%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七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
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根據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
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按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金額,以本
保險單之貢獻比例為原則(詳附表二),計算保險單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
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
被保險人身故、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之紅利不予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該保單年度中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
二、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中辦理解約者。
PAB10501
三、本契約於該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若有依第八條約定申請復效,而復效日非保單週年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日數比例計算紅利金
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之紅利。
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
生效。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
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後段及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本保單投保當時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
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前即予身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PAB10501
附表一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
2
3
4
5
6
7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
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PAB10501
附表二
本公司分紅業務之盈餘分配,由本公司董事會於會計年度結算後核定該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金
及分配予要保人比例,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主管機關相
關規定。
紅利分配公式:
紅利之金額為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之和。
一、利差紅利:以「該保單之紅利分配利率與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責任準備金」
二、死差紅利: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與該保單之紅利分配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單之危險
保額」
三、費差紅利:為該保單之紅利分配費用及該保單之預估費用之差。
上述保單紅利分配利率,紅利分配死亡率及紅利分配費用為精算人員於其紅利分配報告中,分配予
保戶之精算數值。
精算人員得視經營狀況調整第二項之公式,但該公式之調整仍需符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第一類保費
年期
年齡
15 2,911 2,899 1,731 1,723
16 2,900 2,886 1,725 1,715
17 2,904 2,890 1,727 1,718
18 2,892 2,878 1,720 1,710
19 2,896 2,882 1,723 1,713
20 2,883 2,868 1,715 1,705
21 2,888 2,873 1,718 1,707
22 2,874 2,859 1,709 1,699
23 2,879 2,863 1,713 1,702
24 2,864 2,849 1,704 1,693
25 2,869 2,854 1,707 1,696
26 2,854 2,838 1,698 1,687
27 2,860 2,843 1,702 1,690
28 2,844 2,827 1,693 1,681
29 2,850 2,833 1,696 1,684
30 2,833 2,816 1,687 1,675
31 2,840 2,822 1,691 1,678
32 2,823 2,804 1,681 1,668
33 2,830 2,810 1,686 1,672
34 2,812 2,792 1,676 1,661
35 2,819 2,799 1,680 1,665
36 2,800 2,780 1,670 1,654
37 2,808 2,786 1,675 1,658
38 2,789 2,766 1,664 1,647
39 2,797 2,773 1,670 1,651
40 2,777 2,753 1,659 1,639
41 2,785 2,760 1,664 1,644
42 2,764 2,739 1,653 1,632
43 2,773 2,746 1,659 1,637
44 2,752 2,724 1,648 1,624
45 2,761 2,732 1,654 1,630
46 2,739 2,709 1,643 1,617
47 2,749 2,718 1,650 1,623
48 2,726 2,694 1,638 1,610
49 2,737 2,703 1,646 1,616
50 2,713 2,678 1,634 1,602
51 2,725 2,688 1,643 1,609
52 2,700 2,662 1,631 1,595
53 2,713 2,672 1,641 1,603
54 2,687 2,645 1,630 1,588
55 2,701 2,656 1,641 1,597
56 2,675 2,628 1,631 1,583
57 2,690 2,640 1,643 1,592
58 2,664 2,612 1,634 1,579
59 2,680 2,625 1,648 1,589
60 2,654 2,596 1,640 1,576
61 2,672 2,610
62 2,645 2,580
63 2,665 2,596
64 2,638 2,565
65 2,660 2,582
66 2,635 2,551
67 2,659 2,570
68 2,636 2,540
69 2,663 2,561
70 2,642 2,532
◎適用承保保額200(不含)以下之費率
台灣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乙型)
總保費表 (/每萬保額)
10
20
第二類保費
年期
年齡
15 2,853 2,841 1,696 1,689
16 2,842 2,828 1,691 1,681
17 2,846 2,832 1,692 1,684
18 2,834 2,820 1,686 1,676
19 2,838 2,824 1,689 1,679
20 2,825 2,811 1,681 1,671
21 2,830 2,816 1,684 1,673
22 2,817 2,802 1,675 1,665
23 2,821 2,806 1,679 1,668
24 2,807 2,792 1,670 1,659
25 2,812 2,797 1,673 1,662
26 2,797 2,781 1,664 1,653
27 2,803 2,786 1,668 1,656
28 2,787 2,770 1,659 1,647
29 2,793 2,776 1,662 1,650
30 2,776 2,760 1,653 1,642
31 2,783 2,766 1,657 1,644
32 2,767 2,748 1,647 1,635
33 2,773 2,754 1,652 1,639
34 2,756 2,736 1,642 1,628
35 2,763 2,743 1,646 1,632
36 2,744 2,724 1,637 1,621
37 2,752 2,730 1,642 1,625
38 2,733 2,711 1,631 1,614
39 2,741 2,718 1,637 1,618
40 2,721 2,698 1,626 1,606
41 2,729 2,705 1,631 1,611
42 2,709 2,684 1,620 1,599
43 2,718 2,691 1,626 1,604
44 2,697 2,670 1,615 1,592
45 2,706 2,677 1,621 1,597
46 2,684 2,655 1,610 1,585
47 2,694 2,664 1,617 1,591
48 2,671 2,640 1,605 1,578
49 2,682 2,649 1,613 1,584
50 2,659 2,624 1,601 1,570
51 2,671 2,634 1,610 1,577
52 2,646 2,609 1,598 1,563
53 2,659 2,619 1,608 1,571
54 2,633 2,592 1,597 1,556
55 2,647 2,603 1,608 1,565
56 2,622 2,575 1,598 1,551
57 2,636 2,587 1,610 1,560
58 2,611 2,560 1,601 1,547
59 2,626 2,573 1,615 1,557
60 2,601 2,544 1,607 1,544
61 2,619 2,558
62 2,592 2,528
63 2,612 2,544
64 2,585 2,514
65 2,607 2,530
66 2,582 2,500
67 2,606 2,519
68 2,583 2,489
69 2,610 2,510
70 2,589 2,481
◎適用承保保額200()以上之費率
台灣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乙型)
總保費表 (/每萬保額)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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