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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真多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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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真多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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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0
年金
年金年金
年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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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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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9-850)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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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
基於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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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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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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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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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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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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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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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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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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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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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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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本公司經營資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資訊公開說明文
資訊公開說明文)
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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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時保戶服務專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0 10 20 100 台壽數一字第 00114
備查文號:101 04 06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033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
字第10102501561 號令及 101 03 14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102503831 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 08 10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095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一、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
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及二十年兩種,由要保人擇一投保,並載明於保
險單面頁。
二、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
金金額。
四、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
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
際投資報酬率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公式計算,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且不
得為負數。本契約「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之。
五、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其值
等於年金給付開始當月之宣告利率,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YK0-2
六、本契約所稱「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的期間,
且累積期間至少須為十年。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第七條之約定選擇年金給付日,並載明
於保險單面頁。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
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
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
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加費用附表)。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年金給付的開始年金給付的開始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
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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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起算四十五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上述通知年金給付金額,
係以累積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基準估算所得,但實際年金給付內容
須以累積期間屆滿時依第九條計算所得。
年金給付的方式
年金給付的方式年金給付的方式
年金給付的方式
條: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第一或第二款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之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
日之前一日為止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受益人。本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即
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及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
契約第九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年金予受益人。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一項年金給付方式之
變更,要保人的書面通知應於累積期間屆滿前三個營業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
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
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要保人約定之保證期間與
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
調整係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
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予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解約費用附表。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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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一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
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額計算,依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年第一次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申請
減少的金額在當時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百分之五範圍內,不扣除解約費用,超過部分仍依
約定扣除解約費用。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
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之年金保證期間內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時,本公司
僅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
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第十四條: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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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以申請當時之年金金額
為基準計算一次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六條: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第十七條: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
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八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屆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年齡高於七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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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錯誤致年金給付開始日改變者,本公司得依真實保險年齡調整其年
金給付開始日並通知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
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四、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九條: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
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二十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二十一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二十二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YK0-7
第二十三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四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YK0-8
滿
附加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1 1.8%
附加費用 = 躉繳保險費 × 附加費用率
二、解
解約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2.5%
2 1.5%
3 1.0%
4 0.0%
5
(含)以上
0.0%
解約費用
=
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解約費用率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真多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真多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真多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真多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相關費率表
相關費率表相關費率表
相關費率表
滿
附加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1 1.8%
附加費用 = 躉繳保險費 × 附加費用
二、解
解約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2.5%
2 1.5%
3 1.0%
4 0.0%
5
(含)以上
0.0%
解約費用
=
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解約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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