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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珍龍耀一世終身壽險(實物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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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珍龍耀一世終身壽險(實物給付型)
主要給付項目:
1.
殯葬實物給付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3.
完全失能保險金
4.
祝壽保險
5.
豁免保險
中華民國 105 8 26
金管保壽字第 10502099360 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0 7 1
台壽字第 1102320073 號函備查修正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保險殯葬實物給付之區域以台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
)
(
受益人因被保險人身故,申領第十三條之殯葬服務時,應撥打
24
小時免費服務專線
0800-099-098
,通知本
公司合作廠商。
)
(
保險事故發生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前,致成身故或本契約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僅給付現金,無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
)
契約撤銷權
(
3
)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0
)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5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23
)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9
)
(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11
條、第
12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24
條、第
25
)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27
條、第
28
條、第
29
)
(
)
保險單借款
(
30
)
(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33
條、第
34
)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35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傳真:
(02)2785-8760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taiwanlife.com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
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所載明本契約之繳費年限(年期)
四、「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未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係指本保險表定標準體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已經過之保單年度數
,但最長不超過約定之繳費年期,若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係指減少保險金額或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的本保險表定標
準體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已經過之保單年度數,但最長不超過約定之繳費年期,若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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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殯葬實物給付」: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之「殯葬服務」或「骨灰塔位」
六、「殯葬服務」:係指按附表三所列中式火化喪葬服務或西式火化喪葬服務擇一辦理。
七、「骨灰塔位」:係指附表三所列之骨灰存放單位使用權暨土地應有部分,包含使用該塔位之管理費,但不包
其他依法令應由使用者負擔之稅捐、費用。
八、「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九、「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
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
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完全失能程度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
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殯葬實物給付或豁免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
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
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
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及附加於本
契約之附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
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
次復效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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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
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
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
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
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
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
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給付第十三條之殯葬實物給付及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第十三條之殯葬實物給付及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保險金。但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因被保險人身故申領第十三條之殯葬服務時應撥打 24 小時免費服務專線 0800-099-098通知本公司合作
廠商。本公司應於合作廠商接獲通知 24 小時內,開始提供殯葬服務,不適用前項十五日內給付之約定。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已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殯葬實物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第三保單年度()以後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
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提供附表三所載要保人指定投保方案之殯葬實物給付內容,供被保險人
使用。但因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被保險人得選擇按附表三
所載該殯葬服務或骨灰塔位約定價格,改以領取現金。
被保險人因致成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申領實物給付時,本公司給付合作廠
商提供之殯葬服務生前契約書或骨灰塔位買賣契約書,作為給付實物給付之憑證。
若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提供前項之殯葬服務或骨灰塔位時,本公司得按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或骨
塔位約定價格,改以給付現金,取代實物給付責任。
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提供第一項之殯葬服務時,公司得按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約定價格的一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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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改以給付現金,取代殯葬服務給付責任。如無法提供第一項要保人指定標的物層別(高低層別或中層別)之骨灰
塔位時,本公司得改提供不低於原等級之其他骨灰塔位,或按附表三所載該骨灰塔位約定價格的一點一倍,改以給
付現金,取代骨灰塔位給付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提供之殯葬服務或骨灰塔位,終身以乙次為限。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身故者,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
給付。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以後身故者,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
值,扣除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或骨灰塔位約定價格後之餘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含殯葬實物給付)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分擔之給付責任,如低於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附表三所載該要保人指定投保方案之約定價
,本公司改以現金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不再負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年繳應繳
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以後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年繳應
繳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扣除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附表三所載該要保人指定投保方案之約定價格後
之餘額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契約終止前本公司給付殯葬實物給付之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扣除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附表三所載該要保人指定投保方案之約定
價格後之餘額給付。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契約終止前本公司給付殯葬實物給付之責任。
【豁免保險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
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
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
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殯葬實物給付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殯葬實物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或失能診斷書。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
存者,毋需檢具
三、保險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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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殯葬實物給付」時,另應按實物給付說明書之約定,提供相關文件辦理實物給付作業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
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
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
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殯葬實物給付的特別約定】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殯葬實物給付時,如有下列情形,受益人得選擇按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或骨灰塔位約
定價格,改以領取現金。
一、受益人提出證明,已委請他人為被保險人提供殯葬服務或購置骨灰塔位。
二、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已遷離投保時住所地之縣市。
如遇下列情形,本公司不再負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一、要保人辦理減少保險金額,且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低於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附表三所載該要保人指定投
方案之約定價格時。
二、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低於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附表三所載該要保人指定投
方案之約定價格時。
三、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
四、保險事故發生後,本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抵銷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未償還保險單借款
及利息後之餘額,低於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附表三所載該要保人指定投保方案之約定價格時。
五、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發生錯誤,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導致契約無效,或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按比例
減少保險金額,且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低於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附表三所載該要保人指定投保方案之約定
價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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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殯葬實物給付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殯葬實物給付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殯葬實物給付及完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殯葬實物給付及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但受益人如已請求本公司給付殯葬實物給付,就已發生之殯葬實物給付費用應先扣除之,如有
不足,受益人應償還本公司。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其保險給付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之餘額,低於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附表三所載該
要保人指定投保方案之約定價格時,本公司不再負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
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如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低於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附表三所載該要保人指定投保
案之約定價格時,本公司不再負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減
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除無「豁免保險費」外其餘與原契約同,但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如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低於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附表三所載該要保人指定
保方案之約定價格時,本公司不再負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殯葬實物給付」、「祝壽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給付項目之「展期定
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申請當時之「保險金額」、「年繳應繳
險費總和」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
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保人得以其超過
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間屆滿後之第五年度末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給付金額
如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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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七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
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或較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但在本公司已開始給付殯葬實物給付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或骨灰塔
位之約定價格,扣除已發生之費用,如有不足受益人應償還本公司不足之餘額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
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如本公司已開始給付殯葬實物給付且本契約按比例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低於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或骨
灰塔位之約定價格者,受益人應償還本公司不足之餘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三條
殯葬實物給付的使用人及受益人、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
保險人身故時,殯葬實物給付受益人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七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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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失能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
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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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等級
神經障害
(註1)
1-1-2
2
1-1-3
3
視力障害
(註2)
2-1-2
5
2-1-4
4
2-1-5
6
聽覺障害
(註3)
3-1-1
5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
害(註5)
5-1-2
5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6)
6-1-2
2
6-1-3
3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3
上肢缺損障
8-1-2
5
8-1-3
6
手指缺損障
害(註8)
8-2-1
3
上肢機能障
(註9)
8-3-1
2
8-3-2
3
8-3-3
6
8-3-4
6
8-3-7
4
8-3-8
5
8-3-12
6
手指機能障
害(註 10
8-4-1
5
下肢缺損障
9-1-2
5
9-1-3
6
足趾缺損障
害(註 12
9-3-1
5
下肢機能障
(註 13
9-4-1
2
9-4-2
3
9-4-3
6
9-4-4
6
9-4-7
4
9-4-8
5
9-4-12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
(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
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
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
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
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
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
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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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
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
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
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
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
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
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
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A.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
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
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
部份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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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
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
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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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下肢: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
之測定標準。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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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殯葬實物給付內容(詳實物給付說明書)
本契約依第十三條給付之殯葬實物給付內容如下(如有異動,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殯葬服務給付,採保險事故發生時,指定中
式火化喪葬服務或西式火化喪葬服務擇一辦理;於骨灰塔位給付,採要保人投保時指定之投保方案辦理。
投保方案
適用殯葬實物給付內容
約定價格(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方案一
▓殯葬服務
21
方案二
▓殯葬服務
▓骨灰塔位之塔位 1
127.4
方案三
▓殯葬服務
▓骨灰塔位之塔位 2
116.2
方案四
▓殯葬服務
▓骨灰塔位之塔位 3
66.9
方案五
▓殯葬服務
▓骨灰塔位之塔位 4
62.4
方案六
▓殯葬服務
▓骨灰塔位之塔位 5
64.7
方案七
▓殯葬服務
▓骨灰塔位之塔位 6
60.2
方案八
▓殯葬服務
▓骨灰塔位之塔位 7
58.3
方案九
▓殯葬服務
▓骨灰塔位之塔位 8
54.3
方案十
▓殯葬服務
▓骨灰塔位之塔位 9
39.3
方案十一
▓殯葬服務
▓骨灰塔位之塔位 10
37.3
【中式火化喪葬服務】(合作廠商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約定價格為新臺幣 210,000 元。)
流程
服務項目
提供用品
臨終諮詢
.設立二十四小時臨終諮詢專線,提供臨終時禮儀、證件辦理及相關事
宜解答,全年無休。
.提供臨終逢喪應進行之禮儀流程及準備用品。
.提醒家屬臨終者往生後應辦理文件等各種注意事項。
.提供完整的往生服務流程說明與本公司會員權益說明。
.介紹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整合性週邊服務。
遺體接運
.全省二十四小時 0800-099098 往生接體服務專線,全年無休。
.專任專業禮儀人員一名,協助家屬處理各種初終禮儀事宜安排接體車
一輛及接體人員一名前往接送遺體至喪家或家屬指定之殯儀館中安置
.協助辦理殯儀館入館手續,將逝者遺體安置在冰庫室中;若將遺體接
運回喪家,則代訂活動式冰櫃,將逝者遺體妥善冷藏保存,或立即舉
行入殮儀式。
.協助家屬辦理本公司之契約認證、請求履約等相關手續,免去家屬親
自至公司處理的行程。
接體車一輛(限同一縣市) (備註
)
遺體袋一個
陀羅尼經被一式
設立靈堂
.誦經人員為逝者豎靈誦經,安置逝者靈位。
.為家屬規劃、設立孝堂,讓家屬於居喪期間早晚奠拜。
.專業禮儀人員提供居喪期間應注意事項之說明。
四呎三寶架一式
15 吋肖像放大照含藝術框
豎靈用品一組(魂帛、魂幡、桌
前嫻一對香爐蠟燭一對
電燭燈一對環香一組金銀
冥紙一份)
入殮
.引導家屬舉行入殮儀式。
.由專業人員為逝者淨身、更衣。
.由放板工人、入殮工人、封口工人一組(合計至少 1 人)協助入殮儀
壽衣一套(男女中式五件七層、
旗袍、鳳仙裝或西裝任選一套)
西式火化棺一具入殮紙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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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完整進行。
.禮儀人員於儀式間督導相關人員順利進行流程。
.禮儀人員從旁協助家屬進行奠拜儀式。
、蓮花水被一式壽內用品一
治喪協調
.禮儀人員建議家屬選擇入殮、奠禮、火化及晉塔等時辰。
.為家屬詳細說明契約之服務內容明細,及家屬要求履約時應有之權益
.根據家屬需求協議溝通奠禮舉行之流程。
.根據家屬需求提供應準備治喪期間相關用品、事宜之建議。
.依據逝者身份及孝眷情況協助家屬撰寫訃聞,經家屬確認後印製(家
屬應提供孝眷名單)
.家屬提供逝者平生事略資料,以供奠禮現場司儀撰讀祭文及逝者生平
事略。
.為逝者將遺相放大,並錶框處理。(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針對逝者宗教、當地特定風俗民情及家屬需要提出專業之治喪事宜建
議,並解答及解決家屬提出之問題。
.代訂奠禮禮廳、火化爐等硬體設備。
.協助家屬辦理火化許可證。
.協助家屬選定孝服款式並指導帶孝。
治喪手冊一份
雙折式訃聞 100
孝誌供應
奠禮準備
.奠禮現場整體設計與家屬溝通協調並定案。
.整體設計包含現場硬體裝飾、燈光、音響、弔唁品擺設等相關物品之
建議與溝通。
.奠禮相關明細用品準備完全,並請家屬確認。
.代結算各項政府規費(於日後依收據實報實銷)
.由禮儀人員指導佈置人員一組(至少 1 人)佈置奠禮整體會場。
.與家屬最後確認奠禮現場佈置無誤。
.與家屬重新確認奠禮當天時間及時程表。
.於治喪期間專任禮儀人員提供二十四小時全時段的諮詢服務,為家屬
解答任何治喪事宜相關問題。
奠禮花山一式(依各地習俗設
置,以 18 呎托 3 為限)
外牌一式
燈光一組
地毯一組
布幔全圍(館內)或布幔四格(
外棚架需為龍巖承辦者)
椅套全包(館內)或椅子含椅套
50 (館外)
麥克風音響一組
家屬輓聯六對
受賻處擺設一組
家公奠禮
.禮儀人員協助家屬辦理遺體認領手續,接運遺體至入殮室入殮(館內
)。
.協同誦經人員引導家屬舉行接靈位儀式,準備進行奠禮。
.請司儀或誦經人員引導家屬行告靈禮。
.誦經人員引導家屬進行奠禮誦經,為逝者超渡。
.五人西樂隊一組現場演奏,營造整體氣氛。
.專業司儀一名主持家公奠禮,順利進行整場奠禮。
.派請兩名專業襄儀協助司儀掌握現場狀況,進行奠禮相關拜奠儀式。
.在家奠儀式中引導家屬及親戚依序奠拜。
.在公奠儀式中引導公奠團體依序奠弔。
.由專業襄儀指導親友自由拈香。
.引導家屬瞻仰遺容。
.引導家屬大殮封棺後行安釘禮。
.禮儀人員現場全程督導流程進行,並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讓家屬
全心拜奠逝者。
祭品:
三牲(葷或素)、五味菜碗、素果
、茶或酒一份
孝服借用二十套(限孝男、孝女
、孝媳、內孫
輩之麻苧類孝服、黑袍
或白袍租用)
供花一對、獻花圈一式
禮儀用品一組(含禮簿、
謝簿、簽名簿、筆、謝
)
會葬花一包
金銀冥紙一份
發引
.由四位移靈人員使用特製之推棺車將靈柩送上靈車。
.安排進口西式靈車一輛接送逝者遺體靈位至火化場。
.弔唁品及喪家之物品由家屬自行取回。
.禮儀人員引導發引隊伍至火化場。
西式靈車一輛(限同一
縣市)(備註三)
推棺車一輛
棺被一式
火化封罐
.禮儀人員陪同至火化場,並擺設祭品。
.誦經人員引導家屬進行火化前奠拜。
.禮儀人員陪同家屬目送靈柩進入火化爐。
.靈柩進火化爐之後由誦經人員引導家屬進行除服儀式。
.由禮儀人員協助家屬全程參與撿骨封罐儀式。
.家屬提供骨灰罐,工作人員撿骨、裝罐、封蓋包裝並由家屬確認後領
回。
黑花崗骨灰罐乙只
描金刻字一式
遺像一式
包巾一式
返主除靈
.安排一名誦經人員至喪家進行返主儀式。
.誦經人員進行除靈、洗淨儀式,並提供淨符。
淨符
安奉晉塔
.提供晉塔紙錢一份,由家屬自行送靈灰至指定之晉塔地點永久安息。
禮車一輛(限同一縣市) (備註三)
晉塔紙錢一份
鮮花一對
後續關懷
.核對確認各項費用,由禮儀人員向家屬說明費用明細並結清。
.請家屬親自填寫客戶滿意度調查表,表達受服務之滿意度及相關建言
之提出。
關懷函一式
百日提醒函一份
對年提醒函一份
15 頁,共 16
.設立客戶申訴專線,處理受服務期間所發生之任何問題。
.客訴問題經查證後向家屬說明稽核處理結果。
.於百日、對年將近時寄發卡片提醒家屬,並免費提供諮詢服務,解答
相關流程之進行、應準備物品及應注意事項。
.提供三年、合爐及四時祭饗等相關資訊免費諮詢服務,解答相關流程
之進行、應準備項目及應注意事項。
備註一:凡未註明規格、等級者,係依可容納 80 ()以下等級之禮廳規格,由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本乎誠信提供之。
備註二:服務範圍以台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服務對象以被保險人本人為限,不得轉讓。
備註三:合作廠商另提供之「接體車、靈車、禮車跨縣市之收費標準表」及「未用品折抵項目表」亦可於本公司網站(http://
www.taiwanlife.com)查閱且以本公司網站最新公告內容為準。
【西式火化喪葬服務】(合作廠商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約定價格為新臺幣 210,000 元。)
流程
服務項目
提供用品
臨終諮詢
.設立二十四小時臨終諮詢專線,提供臨終時禮儀、證件辦理及相關事
宜解答,全年無休。
.提供臨終逢喪應進行之禮儀流程及準備用品。
.提醒家屬臨終者逝世後應辦理文件等各種注意事項。
.提供完整的追思喪禮服務流程說明與本公司會員權益說明。
.介紹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整合性週邊服務。
遺體接運
.全省二十四小時 0800-099098 本島接體服務專線,全年無休。
.專任專業禮儀人員一名,協助家屬處理各種初終禮儀事宜。
.安排接體車一輛及接體人員一名前往接送遺體至喪家、或家屬指定之
殯儀館中安置
.協助辦理殯儀館入館手續,將逝者遺體安置在冰庫室中。
.若將遺體接運回喪家,則代訂活動式冰櫃,將逝者遺體妥善冷藏保存
,或立即舉行入殮儀式。
.協助家屬辦理本公司之契約認證、請求履約等相關手續,免去家屬親
自至公司處理的行程。
接體車一輛(限同一縣市)(備註
)
遺體袋一個
入殮禱告
由專業人員為逝者淨身、更衣。
協同神職人員引領家屬舉行入殮儀式,禮拜禱告。
由放板工人、入殮工人、封口工人一組(合計至少 1 人)協助入殮儀
式完整進行。
禮儀人員在現場督導相關人員順利進行流程。
壽衣一套
西式火化棺一具
十字被
頭腳枕
入殮用衛生紙
瞻仰遺容花朵 60
治喪協調
.禮儀人員建議家屬選擇奠禮、火化及晉塔等時間。
.為家屬詳細說明契約之服務內容明細,及家屬要求履約時應有之權益
.根據家屬需求協議溝通奠禮舉行之流程。
.根據家屬需求提供應準備治喪期間相關用品、事宜之建議。
.禮儀人員與家屬代表及神職人員就治喪期間相關事宜進行溝通協調,
使治喪過程順利進行。
.依據逝者身份及孝眷情況協助家屬撰寫訃聞,經家屬確認後印製(家
屬應提供孝眷名單)
.為逝者將遺相放大,並裱框處理。(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處理骨灰罐描金刻字及遺像。(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針對逝者宗教及家屬需要提出專業之治喪事宜建議,並解決及解答家
屬提出之問題。
.代訂奠禮禮廳、火化爐等硬體設備。
.並協助家屬辦理火化許可證。
.協助家屬選定孝服款式並指導穿戴方式。
程序單 100
雙折式訃聞 100
奉獻金新台幣 6000 元整
(備註一)
奠禮準備
.奠禮現場整體設計與家屬溝通協調並定案。
.整體設計包含現場硬體裝飾、燈光、音響、弔唁品擺設等相關物品之
建議與溝通。
.奠禮相關明細用品準備完全,並請家屬確認。
.代結算各項政府規費(於日後依收據實報實銷)
.由禮儀人員指導佈置人員一組(至少 1 人)佈置奠禮整體會場。
.與家屬最後確認奠禮現場佈置無誤。
.與家屬重新確認奠禮當天時間及時程表。
.於治喪期間專任禮儀人員提供二十四小時全時段的諮詢服務,為家屬
解答任何治喪事宜相關問題。
奠禮花山一式(依各地習俗設置
18 呎托 3 為限)
外牌一式
高架花籃一對
20 吋放大照含藝術框(彩色或黑
)
燈光一組
地毯一組
布幔全圍(館內)或布幔四格
館外棚架需為龍巖承辦者)
椅套全包(館內)或椅子含椅套
50 張(館外)
十字花一式
走道花二對
16 頁,共 16
講台一座
電子琴一台
麥克風音響一組
受賻處擺設一組
追思禮拜
.禮儀人員協助家屬辦理遺體認領手續,接運遺體至入殮室入殮(館內
.由神職人員主持追思告別儀式,引導家屬及教友為逝者祝禱。
.追思儀式完成後,禮儀人員協同神職人員引導家屬瞻仰儀容。
.禮儀人員現場全程督導流程進行,並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讓家屬
全心為逝者追思祈禱。
孝服租用二十套(黑孝服或白袍
禮儀用品一組(含禮簿、謝簿、
簽名簿、筆、謝卡)
會葬花一包
發引
.由四位移靈人員使用特製之推棺車將靈柩送上靈車。
.安排進口西式靈車一輛接送逝者遺體至火化場。
禮儀人員督導佈置人員整理復原奠禮現場(弔唁品及喪家之物品由家
屬自行取回)
.禮儀人員引導發引隊伍至火化場。
西式靈車一輛(限同一縣市)(
註四)
推棺車一輛
棺被一式
火化封罐
.由神職人員引導家屬、教友為逝者在火化前禱告。
.禮儀人員陪同家屬目送靈柩進入火化爐。
.由禮儀人員協助家屬全程參與撿骨封罐儀式。
.家屬提供骨灰罐,工作人員撿骨、裝罐、封蓋包裝並由家屬確認後領
回。
紅花崗骨罐乙只
描金刻字一式
玉相一式
包巾一式
安奉晉塔
.安排高級禮車一輛接送靈骨至家屬指定之晉塔地點永久安息。
禮車一輛(限同一縣市) (備註四)
鮮花一對
後續關懷
.核對確認各項費用,由禮儀人員向家屬說明費用明細並結清。
.於服務後禮儀人員將提供關懷函,說明後續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設立客戶申訴專線,處理受服務期間所發生之任何問題。
.客訴問題經查證後向家屬說明稽核處理結果。
.全省免費專線諮詢後續相關節日追思會之相關儀式、流程內容及應注
意事項。
關懷函一式
百日提醒函一份
對年提醒函一份
備註一:西式火葬之追思禮拜如以公奠禮方式舉辦,有司儀、禮生之需求者,提供一名司儀、二名禮生,但不提供奉獻金。
備註二:凡未註明規格等級者,係依可容納 80 ()以下等級之禮廳規格,由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本乎誠信提供之。
備註三:服務範圍以台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服務對象以被保險人本人為限,不得轉讓。
備註四:廠商另提「接靈車車跨之收準表未用抵項」亦公司站(http://
www.taiwanlife.com)查閱且以本公司網站最新公告內容為準。
【骨灰塔位】(合作廠商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子公司與關係企業;價格單位:新臺幣元)
規格
容量
(備註)
標的物
中層別
高低層別
所在地
塔位別
約定價格
塔位別
約定價格
豪華個人位
一個骨灰罐
(可彈性最多放
個骨灰罐)
園公墓附殿納
個人骨灰室
3,A,5,6
1,2,7
新北市三芝區圓山村木屐寮 38-2
塔位 1
1,064,000
塔位 2
952,000
典雅個人位
一個骨灰罐
(可彈性最多放
個骨灰罐)
附設福田命館琉金一區典雅型
個人骨灰位
3,5,6
2,7,8
新北市萬里區磺潭里員潭 22-3
塔位 3
459,000
塔位 4
414,000
典雅個人位
一個骨灰罐
(可彈性最多放
個骨灰罐)
台中寶山紀念墓園寶祥廳(B )典雅型個人骨灰室
3,5,6,7
1,2,8
台中市太平區長龍路二段南國巷 225
塔位 5
437,000
塔位 6
392,000
標準個人位
一個骨灰罐
嘉雲寶塔水鑽廳個人位
3,A,5,6
1,2,7,8
嘉義縣水上鄉牛稠埔 112-4
塔位 7
373,000
塔位 8
333,000
標準個人位
一個骨灰罐
福壽陵園(蓮園)納骨塔晨光樓個人位
3,A,5,6,7
1,2,8,9
花蓮縣吉安鄉華城路一段 100
塔位 9
183,000
塔位 10
163,000
備註:骨灰罐尺寸:直徑 22 公分,高 25 公分以內。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45 129.3 122.0 75.1 67.6 53.5 48.1 42.2 38.0
46 131.2 123.9 76.3 68.8 54.4 48.8 42.9 38.6
47 133.2 126.0 77.7 70.0 55.4 49.7 43.6 39.3
48 135.4 128.1 78.8 70.9 56.0 50.4 44.4 40.0
49 137.5 130.0 80.3 72.1 57.2 51.3 44.9 40.8
50 139.5 131.9 81.6 73.6 58.2 52.6 46.2 41.6
51 141.8 134.3 83.1 75.0 59.4 53.4 46.6 42.6
52 143.8 136.4 84.6 76.1 60.5 54.7 47.0 43.6
53 146.2 138.6 85.9 77.6 61.6 55.8 47.5 44.6
54 148.6 140.6 87.4 78.9 62.1 56.8 47.9 45.4
55 150.9 142.9 88.8 80.3 62.3 57.7 48.3 46.4
56 153.3 145.2 90.5 81.7 62.6 58.9 48.8 46.7
57 155.5 147.7 91.9 82.9 62.9 59.8 49.3 46.9
58 157.8 149.9 93.4 84.4 63.1 60.9 49.7 47.1
59 160.3 152.3 93.7 85.6 63.4 62.0 50.1 47.3
60 162.5 154.7 94.0 86.9 63.8 62.4 51.2 47.5
61 165.2 157.4 94.4 89.1 64.3 62.6
62 167.7 159.7 94.7 91.5 64.9 62.8
63 170.4 162.3 95.1 93.6 65.2 63.1
64 173.0 164.9 95.5 94.2 65.8 63.4
65 175.6 167.7 96.1 94.5 66.2 63.7
66 178.4 170.1 96.6 94.7
67 181.2 173.0 97.2 95.0
68 184.3 175.8 97.9 95.3
69 187.2 178.6 98.6 95.7
70 189.9 181.6 99.3 96.1
71 190.2 184.4
72 190.7 187.5
73 191.2 189.4
74 191.7 189.7
75 192.4 189.9
台灣人壽珍龍耀一世終身壽險(實物給付型)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5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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