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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樂活退休分紅還本終身保險A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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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Q0-1
台灣人壽活退休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A
保險單條款
(5Q0)
(生存保險、身故保險、全殘廢保險、祝壽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02 10 99 台壽字第 00011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約所稱繳化保險費」,係指依保險額乘以本約訂時保險費表所載之繳保險
費計算而得之額。如該保險額有所變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其保險費表如
附表一。
約所稱「繳費期」,係指本約訂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
約所稱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以當年度
年度數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期」之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5Q0-2
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
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其附加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約及其附加約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
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
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
超過本保單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息;但要保
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約及其附加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約及其附加約保險費之合計額。
【本約效的恢
第 七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惟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本約約定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
5Q0-3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
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效。
第三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本
約約定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本歷年解約
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
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
故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歸還本公司,其
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
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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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保險齡達十歲之保單週日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依保險
乘以百分之五十後所得之額給付「生存保險其後每屆滿一保單週日仍生存且本
仍屬有效者本公司依保險額乘以百分之十二後所得之額給「生存保險。但
付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日止。
【身故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
額之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約效終止
一、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計已「生存保險」後之額。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或財團法人
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依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額之最高者給付「全殘廢
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後,本約效終止。
一、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計已「生存保險」後之額。
【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保險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日時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
額給付「祝壽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生存保險或祝壽保險的申
第十條:受人申「生存保險」或「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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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受人之受權】
第二十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身故保險時,其給付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
分歸其他受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額】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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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
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
準,其「繳化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
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後之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
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得超過被保險人
保險齡達一百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展期定期保險後,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
之保險事故時,其身故保險或全殘廢保險依計算所得額取最高者之方式再適用,
本公司按前項變後之保險額給付保險後,本約即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
百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
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第一項及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借款通知後,於一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額。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保單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時,其之申請依本約第七條約定辦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條: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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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
分配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
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紅計算方法(詳附件),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
約之年度發放日為:
一、保單週日時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照前項計算之紅利金額,在該保單週
給付保險單紅
二、保單週日時本約仍屬有效,而保單週日發生於紅告日之前者,則於紅
告日發放該年度之紅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約,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
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
四、儲存生息:其息比照本約之計算方法(詳附件)中,積紅利利息計算方法
計算,並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併生存保險、祝壽保險給付,
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
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
利率計算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
擇者,保險單紅以儲存生息方式處
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情形之一者,當年度年度利不予發放,其已積之紅
分則按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庫商業銀股份有限
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計算
之平均值計息後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因身故或全殘廢請保險者。
二、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辦解約者
三、本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有依第七條約定申請效,效日非保單週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
計算紅利金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5Q0-8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扣除已發放紅及已取的各項保險之餘額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紅配錯誤者,本公司按真實投保齡調整其利金額,
並依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單紅給付方式及第二十條之約定辦,惟給付方式
係採現給付或抵繳應繳保險費而致溢發或短發紅時,則於後續之紅發放日將應
調整之額扣回或補發。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取其
大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八條:全殘廢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身故
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部分,則以本約身故保險之受人為本約之受
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者,則以生存保險人為本約之受人,如亦
無生存保險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5Q0-9
第三十一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Q0-10
附表一:保險費
台灣人壽活退休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A 型-保險費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男性
06 10 15 期20期06期10期15 20
15 31,297 20,350 14,587 11,530 31,846 20,913 14,993 11,926
16 32,005 20,811 14,918 11,791 32,563 21,384 15,331 12,195
17 32,727 21,281 15,254 12,057 33,296 21,866 15,677 12,469
18 33,462 21,759 15,596 12,327 34,046 22,358 16,030 12,750
19 34,214 22,247 15,946 12,603 34,812 22,861 16,391 13,037
20 34,976 22,740 16,297 12,880 35,588 23,370 16,753 13,325
21 35,754 23,244 16,656 13,164 36,382 23,889 17,123 13,619
22 36,551 23,760 17,024 13,454 37,193 24,420 17,501 13,920
23 37,365 24,287 17,399 13,750 38,022 24,963 17,888 14,228
24 38,197 24,827 17,784 14,053 38,870 25,519 18,284 14,542
25 39,042 25,373 18,170 14,358 39,730 26,080 18,681 14,858
26 39,905 25,931 18,565 14,670 40,610 26,654 19,088 15,181
27 40,788 26,502 18,969 14,989 41,509 27,241 19,503 15,512
28 41,691 27,086 19,382 15,315 42,429 27,842 19,928 15,850
29 42,615 27,684 19,805 15,649 43,369 28,456 20,362 16,195
30 43,552 28,288 20,230 15,984 44,322 29,076 20,798 16,542
31 44,510 28,906 20,664 16,327 45,296 29,710 21,244 16,897
32 45,489 29,538 21,108 16,677 46,292 30,358 21,699 17,259
33 46,490 30,184 21,563 17,036 47,310 31,020 22,165 17,629
34 47,514 30,845 22,027 17,403 48,350 31,697 22,640 18,007
35 48,552 31,513 22,493 17,770 49,404 32,381 23,117 18,387
36 49,613 32,195 22,969 18,146 50,482 33,080 23,604 18,774
37 50,698 32,893 23,456 18,530 51,584 33,795 24,102 19,170
38 51,807 33,606 23,953 18,922 52,710 34,526 24,611 19,574
39 52,941 34,335 24,460 19,322 53,861 35,273 25,131 19,987
40 54,090 35,072 24,969 19,723 55,028 36,028 25,652 20,402
41 55,265 35,826 25,490 56,220 36,799 26,184
42 56,466 36,596 26,022 57,440 37,587 26,728
43 57,693 37,383 26,565 58,686 38,393 27,284
44 58,947 38,188 27,120 59,960 39,216 27,853
45 60,218 39,001 27,677 61,251 40,048 28,423
46 61,518 39,832 62,569 40,898
47 62,846 40,681 63,917 41,767
48 64,203 41,551 65,294 42,658
49 65,591 42,444 66,701 43,571
50 66,997 43,348 68,126 44,498
51 68,434 69,585
52 69,907 71,078
53 71,416 72,609
54 72,966 74,182
註:本保險費表之保險費係為繳保險費費
5Q0-11
附表二: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
5Q0-12
附件:紅計算方法(註一)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年度,結算該會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由本公
司簽證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分配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
人之比(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下方式
之貢獻比法,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
一、紅儲存生息利率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為按「死
差紅差紅積紅利利息三項之和」計算之貢獻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總和」所
得之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
(一)死差紅: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與本公司分紅保險單過去三平均實際經驗死亡
之差」乘以「當年度保險額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之差」計算。
(二)差紅: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
二五)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計算。
(三)積紅利利
息:以「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積保險單紅」乘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
投資報酬」計算。
二、紅儲存生息利率以「二定儲利率(註二」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為按「死差紅差紅
二項之和」計算之貢獻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總和」所得之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
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額,但該額為扣除所有選擇儲存生息之分紅保單「該保單年度累
計紅保證息(」後值,上述相乘後之值再加上該保單之「該保單年度累計紅保證
息」,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
上述死差紅差紅計算方法同前項死差紅差紅計算方法。
註一: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 91.12.30 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保單紅
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註二:「二定儲利率,係指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
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
年利率加權平均(採二位小四捨五入)
註三:「該保單年度累計紅保證息」,係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積保險單紅」乘以「二定儲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齡06期10期15期20 齡06期10期15期20
15 31,297 20,350 14,587 11,530 15 31,846 20,913 14,993 11,926
16 32,005 20,811 14,918 11,791 16 32,563 21,384 15,331 12,195
17 32,727 21,281 15,254 12,057 17 33,296 21,866 15,677 12,469
18 33,462 21,759 15,596 12,327 18 34,046 22,358 16,030 12,750
19 34,214 22,247 15,946 12,603 19 34,812 22,861 16,391 13,037
20 34,976 22,740 16,297 12,880 20 35,588 23,370 16,753 13,325
21 35,754 23,244 16,656 13,164 21 36,382 23,889 17,123 13,619
22 36,551 23,760 17,024 13,454 22 37,193 24,420 17,501 13,920
23 37,365 24,287 17,399 13,750 23 38,022 24,963 17,888 14,228
24 38,197 24,827 17,784 14,053 24 38,870 25,519 18,284 14,542
25 39,042 25,373 18,170 14,358 25 39,730 26,080 18,681 14,858
26 39,905 25,931 18,565 14,670 26 40,610 26,654 19,088 15,181
27 40,788 26,502 18,969 14,989 27 41,509 27,241 19,503 15,512
28 41,691 27,086 19,382 15,315 28 42,429 27,842 19,928 15,850
29 42,615 27,684 19,805 15,649 29 43,369 28,456 20,362 16,195
30 43,552 28,288 20,230 15,984 30 44,322 29,076 20,798 16,542
31 44,510 28,906 20,664 16,327 31 45,296 29,710 21,244 16,897
32 45,489 29,538 21,108 16,677 32 46,292 30,358 21,699 17,259
33 46,490 30,184 21,563 17,036 33 47,310 31,020 22,165 17,629
34 47,514 30,845 22,027 17,403 34 48,350 31,697 22,640 18,007
35 48,552 31,513 22,493 17,770 35 49,404 32,381 23,117 18,387
36 49,613 32,195 22,969 18,146 36 50,482 33,080 23,604 18,774
37 50,698 32,893 23,456 18,530 37 51,584 33,795 24,102 19,170
38 51,807 33,606 23,953 18,922 38 52,710 34,526 24,611 19,574
39 52,941 34,335 24,460 19,322 39 53,861 35,273 25,131 19,987
40 54,090 35,072 24,969 19,723 40 55,028 36,028 25,652 20,402
41 55,265 35,826 25,490 41 56,220 36,799 26,184
42 56,466 36,596 26,022 42 57,440 37,587 26,728
43 57,693 37,383 26,565 43 58,686 38,393 27,284
44 58,947 38,188 27,120 44 59,960 39,216 27,853
45 60,218 39,001 27,677 45 61,251 40,048 28,423
46 61,518 39,832 46 62,569 40,898
47 62,846 40,681 47 63,917 41,767
48 64,203 41,551 48 65,294 42,658
49 65,591 42,444 49 66,701 43,571
50 66,997 43,348 50 68,126 44,498
51 68,434 51 69,585
52 69,907 52 71,078
53 71,416 53 72,609
54 72,966 54 7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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