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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鑫樂活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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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新鑫樂活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年金給付
2.身故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
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
計價。)
中華民國 107 2 2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0740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0 4 29
110 2 1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358445 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
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所提供之保證期間詳附表五,由要保人擇一投保,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可獲得
之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但不得為負值。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
規定,且最高金額不得高於美元 200 萬元;最低金額不得低於美元 15,000 元。
九、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
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
率所得之數額。
十、身故保證費用:係指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本公司提供身故保險金所需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於每保
單週月日(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當時各項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
占整體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總額之比例扣除之。但投資配置日前之身故保證費用,依第十六款約定自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十一、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及身故保證費用後之本息或復效時所繳交之金額,轉換為投
資標的計價貨幣,予以配置之日。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
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二、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四,區分為下列二種
標的:
()全權委託帳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資金停泊帳戶:係指全權委託帳戶因第十三條約定之事由終止且本公司未提供其他全權委託帳戶供轉入時
,本契約用以配置該經終止之全權委託帳戶轉出價值之投資標的;或當次資產撥回金額不符合第十一條所
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資產撥回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三、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四、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
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
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美元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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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身故保證費用;
()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七、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八、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九、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
二十、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時繳交之保險費或復效時繳交之金額,但要保人依第十九條約定
理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五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應按下
列比例減少之,最低減少至零為止:
()部分提領時:「該次部分提領金額扣除屬於資金停泊帳戶金額後之餘額」占「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屬於
資金停泊帳戶金額後之餘額」之比例
()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該次扣抵金額扣除屬於資金停泊帳戶金額後之餘額」占「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
除屬於資金停泊帳戶金額後之餘額」之比例。
二十一、年金給付方式: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與本公司約定,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採用之下列一種年
金給付方式,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一次給付。
()每年分期給付。
二十二、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分期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三、身故保險金:係指「保單帳戶價值」與「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二者取其大之值。
二十四、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
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二十五、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由匯款
人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二十六、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二十七、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
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一次給付年金或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契約依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如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約定
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身故保證費用,以後仍依約定扣除身故保證費用。
前項繳交之金額,本公司於該金額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
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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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貨幣單位】
第七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以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付款方式】
第八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限以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匯款費用及受款行手續費之負擔】
第九條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一、依第四條契約撤銷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依第十一條提供資產撥回。
三、依第十六條給付年金。
四、依第十七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五、依第十八條償付解約金。
六、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給付身故保險金。
七、依第二十七條投保年齡的錯誤所退還之金額。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並由該匯出金額中扣除:
一、依第十九條支付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二、依第二十五條支付保險單借款金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匯入或存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並自行負擔
「匯款費用」:
一、交付保險費
二、返還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前二項
所述之「匯款費用」。指定銀行如有變更未於本公司網站揭露者,「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全權委託帳戶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投資標的之資產撥回】
第十一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全權委託帳戶如有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以該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全權
委託帳戶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全權委託帳戶總價值之比例將該資產撥回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
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若本契約於資產撥回實際投入日已終止、停效、該全權委託帳戶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資產撥回實際分
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全權委託帳戶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於該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以匯入要保人
戶為限。但若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
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本公司「台灣人壽美元資金停
泊帳戶()」之方式處理。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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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後的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美元二百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美元二百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三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
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全權委託帳戶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全權委託帳戶。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全權委託帳戶
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全權委託帳戶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全權委託帳戶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
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
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將該全權委託帳戶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
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如當時本契約無其他全權委託帳戶可供轉換時,本公司得將全權委託帳戶價值轉入本公司
「台灣人壽美元資金停泊帳戶()」,至本契約提供新全權委託帳戶時轉入。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
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全權委託帳戶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
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
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
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
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
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
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五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
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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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資產撥回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六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
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為六十五歲()以上者,要保人必須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九十五歲保單
年日之區間,選擇一特定保單週年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
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二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九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七條約
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年金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生存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所選擇的年金給付方式,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年金採一次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依
約定給付此項金額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為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提出變更年金的給付方式及內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須於年金給
付開始日前三十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七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
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應付利息),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美元二百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
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美元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
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
計利息給付,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
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
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美
元二百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美元四百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並應優先提領資金停泊帳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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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年利率一分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述收齊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文件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前項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
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得依以下二
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第十七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但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其評價時點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
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給付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
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
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全部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第十七條所採用之預定利
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四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以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
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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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五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
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
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
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致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為零,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
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
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
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
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
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
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
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
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
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
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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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住所】
第三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一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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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美元/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的 3.5%
身故保證費用
年金累積期間內每月收取當時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總額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41~45
0.026%
0.015%
46~50
0.037%
0.022%
51~55
0.053%
0.033%
56~60
0.076%
0.048%
61~65
0.108%
0.071%
66~70
0.154%
0.104%
1.投資標的經理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全權委託帳戶每年收取全權委託帳戶價值的 1.1%(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用及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2.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標的時
,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每年收取全權委託帳戶價值的 0.04%,並反應於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標的保管費中。
4.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提供 12 次免費轉換,第 13 次起將收取每次美元 15 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
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附表二: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全權委託帳戶
--
投資配置日
贖回
評價時點
資金停泊帳戶
基準日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
--
全權委託帳戶
基準日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
--
轉換
評價時點
資金停泊帳戶
基準日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二個
資產評價日
全權委託帳戶
基準日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二個
資產評價日
身故保證費
資金停泊帳戶
--
--
全權委託帳戶
保單週月日
[]
--
註: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10 頁,共 10
附表三: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www.taiwanlife.com)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
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附表四:投資標的一覽表
本契約提供之投資標的詳見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二十)批註條款
附表五:保證期間
年金給付開始時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保證期間
47~80
51015 20
81~85
510 15
86~90
5 10
91~95
5
1 頁,共 1
台灣人壽新鑫樂活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單位:美元/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的
3.5%
二、保險相關費用
身故保證費用
年金累積期間內每月收取當時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標
的價值總額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41~45 0.026% 0.015%
46~50
0.037%
0.022%
51~55 0.053% 0.033%
56~60
0.076%
0.048%
61~65 0.108% 0.071%
66~70
0.154%
0.104%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全權委託帳戶:每年收取全權委託帳戶價值的
1.1%(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之代操費用,已由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值中扣除,
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2.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
,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標的時,直接由賣出
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每年收取全權委託帳戶價值的
0.04%
,並反應於全權
委託帳戶之投資標的保管費中。
4.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提供
12
次免費轉換,第
13
次起將收取
每次美元 15 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
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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