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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金桔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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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Y1-1
台灣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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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桔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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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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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Y1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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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
特定特定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
特定特定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
葬費用保險葬費用保險
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
特定特定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外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非
特定
特定特定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外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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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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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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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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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08000800
0800-
--
-099850
0998500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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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傳真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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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202
02
2331
233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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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
47304730
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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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ervice@tw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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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商品經公司合格簽署檢視其容業符合般精算原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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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公司合格簽署檢視其容業符合般精算原則保險
為確權益
惟為保權惟為保權
惟為保權
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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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公司與費者衡平對等
險公司與費者衡平對等險公司與費者衡平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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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仍應加閱保險單條款相關
消費者仍詳加閱讀險單條款與相文件消費者仍詳加閱讀險單條款與相文件
消費者仍詳加閱讀險單條款與相文件
慎選保險
審慎擇保商品審慎擇保商品
審慎擇保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項權利義務皆於保單
保險契約項權利義務皆於保單保險契約項權利義務皆於保單
保險契約項權利義務皆於保單
費者必詳加閱了解
消費者必詳加閱了解消費者必詳加閱了解
消費者必詳加閱了解
把握單契撤銷時效
並把握單契撤銷時效並把握單契撤銷時效
並把握單契撤銷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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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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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資訊公開說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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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電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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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電洽 24
時保戶服務專線
時保戶服務專線時保戶服務專線
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1 12 26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125
修訂文號:102 01 01 日依 101 11 09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102515491 號令修
備查文號:102 12 31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20004363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
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表定保費係指依其繳費方法對應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額計算
而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繳別保險費」,係指依其繳費方法所對應之表定保費。
本契約所稱繳別保險費總和」若繳費別為躉繳時係指躉繳保險費繳費別為分期繳時
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繳別保險費乘以該繳費方法自契約訂立後至被
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累計應繳保險費次數後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於躉繳時為百分之一,分期繳時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若繳費別為躉繳時,係指躉繳保險費;繳費別為分期繳時,係
指自契約訂立後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繳之表定保費。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第三十條另有約定外,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
其應繳費年度,自契約訂立後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加計預定利率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但
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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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用以計算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率
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公式計算,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且不得為負值。本契約
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二保單年度至第七保單年度則為本契約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
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數值。
本契約所稱「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保
險金額為基礎計算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金額於年度中有變更者,亦同。
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每一保單年
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按本契約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乘以各該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
金後所得之金額。但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非為正值時,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指「海陸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航空運輸意外傷害
事故」及「火災意外傷害事故」。
本契約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且具有固定路
線、固定班次(含加班班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對大眾開放且提供旅客運送之交通運輸
工具,不包含出租僅供公、私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人專用之車輛、飛行器具或船舶。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
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本契約所稱海陸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水上
陸地大眾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本契約所稱航空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空中
眾運輸工具在飛航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本契約所稱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火災直接或
間接所致之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本契約所稱本險非壽險部分」,係指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給付內容中,被保險人於
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加計之「保險金額」部分。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或分期繳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或分期繳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或分期繳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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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繳費別為分期繳者適用
繳費別為分期繳者適用繳費別為分期繳者適用
繳費別為分期繳者適用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
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停止
的停止的停止
的停止
第 六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
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
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
間終了的翌日起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且不超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
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
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本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效力的恢
第 七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及按本契後,午零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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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
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約的終止約的終止
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
第 十 條: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
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按各該保單年度期初
當月之宣告利率,日單利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
被保險人身故、殘廢、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
給付。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之約定於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滿
期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但本契約係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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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條第八項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
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一 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依第十三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十二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特定
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非特定意外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
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已給付之前述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
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
以扣除。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十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
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
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
效期間內且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本公司則以身故時當年度保險金額與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二者中之最大值加計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不在
此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二種(含)以上身故情形時,本公
司僅加計一倍保險金額給付。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
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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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十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
非因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非特定意外身故
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非因特定意外
傷害事故身故者公司則以身故時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二者中之最大值
給付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除給付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應退還本險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
人。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6Y1-7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十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
診斷確定時於被保險人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於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與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二者中之最大值加計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超過一百
八十日致成全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全殘廢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十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
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於被保險人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
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於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金額與保付非定意全殘
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非因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
給付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外,應退還本險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滿期保險金的給
滿期保險金的給
十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
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滿期保險金的申
滿期保險金的申
十八 條: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九 條:受益人申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6Y1-8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二十 條: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
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申領「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申領「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時,必要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並得另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申領「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必要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並得
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一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全殘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6Y1-9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人全殘廢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五條
給付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情形而免給付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保險金本公司按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約定給
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二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或自成全二年故意殺致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約定給付非特定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或全殘廢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
條或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保險金者本公司按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約定給付
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非特定意外
身故保險金時,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
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6Y1-10
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三十 條:若本契約繳費別為分期繳時且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繳清保險」,其變更後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繼續繳保險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
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
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係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按辦理後每達保
單週年日即加計預定利率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第三十一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
金額上限於分期繳時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八十%躉繳時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九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
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二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三十三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6Y1-11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發生在本保險費的例減少保險金
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其利
息按退費當本保款之率與法定週年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四條: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及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
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五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三十六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三十七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6Y1-12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新金桔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金桔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金桔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金桔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
(不分性別
不分性別不分性別
不分性別)
))
)
繳費別:躉繳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年齡 躉繳 年齡 躉繳
0 97,240 45 97,310
1 97,240 46 97,310
2 97,240 47 97,310
3 97,240 48 97,310
4 97,240 49 97,310
5 97,240 50 97,310
6 97,240 51 97,400
7 97,240 52 97,400
8 97,240 53 97,400
9 97,240 54 97,400
10 97,240 55 97,400
11 97,240 56 97,520
12 97,240 57 97,520
13 97,240 58 97,520
14 97,240 59 97,520
15 97,240 60 97,520
16 97,240 61 97,690
17 97,240 62 97,690
18 97,240 63 97,690
19 97,240 64 97,690
20 97,240 65 97,690
21 97,240 66 97,970
22 97,240 67 97,970
23 97,240 68 97,970
24 97,240 69 97,970
25 97,240 70 97,970
26 97,240 71 98,300
27 97,240 72 98,300
28 97,240 73 98,300
29 97,240 74 98,300
30 97,240 75 98,300
31 97,240 76 99,000
32 97,240 77 99,000
33 97,240 78 99,000
34 97,240 79 99,000
35 97,240 80 99,000
36 97,240 81 99,980
37 97,240 82 99,980
38 97,240 83 99,980
39 97,240 84 99,980
40 97,240 85 99,980
41 97,310
42 97,310
43 97,310
44 97,310
6Y1-13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新金桔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金桔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金桔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金桔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
(不分性別
不分性別不分性別
不分性別)
))
)
繳費別:分期繳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方法 繳費方法
年齡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年齡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0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5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1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6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2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7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3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8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9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0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6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1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7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2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8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3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9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4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10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5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11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6 13,900 7,228.00 3,641.80 1,223.20
12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7 13,900 7,228.00 3,641.80 1,223.20
13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8 13,900 7,228.00 3,641.80 1,223.20
14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9 13,900 7,228.00 3,641.80 1,223.20
15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60 13,900 7,228.00 3,641.80 1,223.20
16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61 13,950 7,254.00 3,654.90 1,227.60
17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62 13,950 7,254.00 3,654.90 1,227.60
18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63 13,950 7,254.00 3,654.90 1,227.60
19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64 13,950 7,254.00 3,654.90 1,227.60
20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65 13,950 7,254.00 3,654.90 1,227.60
21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66 14,000 7,280.00 3,668.00 1,232.00
22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67 14,000 7,280.00 3,668.00 1,232.00
23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68 14,000 7,280.00 3,668.00 1,232.00
24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69 14,000 7,280.00 3,668.00 1,232.00
25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70 14,000 7,280.00 3,668.00 1,232.00
26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71 14,050 7,306.00 3,681.10 1,236.40
27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72 14,050 7,306.00 3,681.10 1,236.40
28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73 14,050 7,306.00 3,681.10 1,236.40
29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74 14,050 7,306.00 3,681.10 1,236.40
30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75 14,050 7,306.00 3,681.10 1,236.40
31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76 14,120 7,342.40 3,699.44 1,242.56
32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77 14,120 7,342.40 3,699.44 1,242.56
33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78 14,120 7,342.40 3,699.44 1,242.56
34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79 14,120 7,342.40 3,699.44 1,242.56
35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80 14,120 7,342.40 3,699.44 1,242.56
36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37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38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39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0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1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2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3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4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6Y1-14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二:
全殘廢項
全殘廢項全殘廢項
全殘廢項目表
目表目表
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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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
(不分性別
不分性別不分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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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別:躉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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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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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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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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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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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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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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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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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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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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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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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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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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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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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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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分性別
不分性別不分性別
不分性別)
))
)
繳費別:分期繳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方法 繳費方法
年齡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年齡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0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5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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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2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8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3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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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55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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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80 14,120 7,342.40 3,699.44 1,2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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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39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40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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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3,850 7,202.00 3,628.70 1,2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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