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息型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及給付】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所提供之配息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
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各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
算。
於收益實際分配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以投入與配息型投資標的同幣別之貨幣型基金方式辦理,按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及收益實際分配日翌日該同幣別之貨幣型基金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但
匯款帳戶為本公司網站公布之銀行者,則不受最低金額之限制:
一、本契約貨幣單位為新臺幣者,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
二、本契約貨幣單位為美元者,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二十五美元。
三、要保人未提供現金給付之匯款帳號者。
前項配息型投資標的幣別為新臺幣者,其同幣別之貨幣型基金為「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基金」。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