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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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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3V0)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生命末期保險
(本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89 11 17 89 台壽算字第 4681
90 08 21 90 台壽商研字第 3272
91 12 09 91 台壽數理字第 0002
92 01 22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02
92 12 23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56
94 12 2794台壽商企字第00148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二 條: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 三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生保險事故,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3V0-1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四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 五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
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息,自寬限期間終
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
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
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本約效的恢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七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人。
3V0-2
約的終止】
第 八 條: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歷年解約表如附表(保
險單面頁)。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但約訂時,以未滿十四足
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不論其給付方式
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全殘廢項目之一者,經公、私或財團法
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全殘廢保險」。
本公司於給付「全殘廢保險」後,約效終止。
【生命末期保險之給付】
第十一條: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的生命經本公司專業醫務顧問依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及其他相
關資判斷個月時,得於本約當年度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之百分之七十範圍內,
但最高以伍佰萬元為限,向本公司申請「生命末期保險」,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並扣除下
列金額給付之。
一、自生命末期保險給付日起個月的息,按本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計算
之。但生命末期保險給付日至本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
息。(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一)
3V0-3
二、自生命末期保險給付日起月內相對應於「生命末期保險」尚須支付之保險費,
但生命末期保險給付日至本約繳費期間屆滿日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保險
費。
三、有保險單貸款者,其保險單貸款本息。
四、有墊繳保險費者,其墊繳保險費本息。
五、有附加本公司「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者,其已取之「老年住院
提前給付保險」。
「生命末期保險」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保險」後,約的保險額應就「生命末期保險」相對應之保
額減少之,且得低於本約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第一項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
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
機構。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失蹤處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
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四條:受人申「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五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3V0-4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生命末期保險的申
第十條:受人申「生命末期保險」時,應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醫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提供被保險人之詳細檢查報告或紀錄,並可隨時向被保險人曾
就醫之醫院所查詢有關錄及就醫情形;或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自成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返還保單
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八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應付息後給
付。
約轉換】
第十九條:本約持續有效滿二上且保單仍屬有效者,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將本約轉換為本公
司之個人人壽保險約,但以轉換當時本公司仍銷售之險種為限,其相關規範依本公司人壽
保險約轉換作業規定辦
【減少保險額】
第廿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3V0-5
【減額繳清保險】
第廿一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
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但無「生命末期保險
」給付項目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為「減額
繳清保險」後,必再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
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在保單價值準扣除解約的差額與保險額的百分之一
中取其額較小者稱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展期定期保險】
第廿二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
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命末期保險」給付項目
之「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保險單面頁),但得超過被
保險人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日。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在保單價值準備扣除解約的差額與保險的百分之一
中取其額較小者稱之。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日所需
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
生存保險」,其保險
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保險單借款】
第廿三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廿四條: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廿五條: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
3V0-6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其應繳保險費的比
計算保險額。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
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
利率加權平均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廿條: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
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生命末期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本公司於完成「生命末期保險」給付手續前,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請時,
本公司即停止「生命末期保險」的給付,並依本約第九條約定辦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的給付;知到達前本公司已給付該項保險,本公司對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之給付依本約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為之。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廿七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廿八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九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卅條:本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3V0-7
附表: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失明者。(註一)
二、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
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除質食物
以外能攝取之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3V0-8
附件一
應扣息=
miSA ××
SA「生命末期保險」之額。
m 「生命末期保險」給付日至本保險期間屆滿日超過或等於個月,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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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保險」給付日至本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個月,則
365
t
m
,其中t 為「生命
末期保險」給付日至本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實際天
i :本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10、15 期為 2.9%;20、25 期為 3.0%)。
3V0-9
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3W0)
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本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受損。
核准文號:93 04 29 日台財保 0930750980
【本批註的訂及效
第 一 條:本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須經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批註
於終身壽險約(以下簡稱本約)後始生效
批註所規定事項與本約有所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批註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齡」係指被保險人的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及財團法人醫院。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
機構。
「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正式辦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同一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公司同保單且適用本批註之同一被保險對象。
「每日住院日額」係指當年度保險額的百分之0二五同一被保險人每日可申請之每日
院日額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但適用本批註同保單須合併計算)
「當年度保險額」係指申請本批註之給付時,本約當時之身故給額。
「處費用」係指本公司每次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時所扣除之其費用
額為每次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的百分之五但每次超過新台幣一仟元
為限。
3W0-1
【本批註之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齡到達七十歲(含)起,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
斷必須住院治時,本公司依本批註約定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
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之給付】
第 四 條: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住院治時,本公司按每日住院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給付「老年
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
本公司每次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時,須先扣除處費用。
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 五 條:同一被保險人終身計得申之「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總額最高得超過下
者之一:
一、適用本批註之同保單合計給付額新台幣二百萬元。
二、申當時適用本批註之各該保單年度保險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申當時適用本批註之各該保單解約的百分之九十。如有保險單借款、欠繳保險費(
包含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其應息者,亦應扣除。
【本批註效之終止】
條:本批註有下情形之一者,其效
終止:
一、本約終止時。
二、本約已申請變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三、本約轉換至適用本批註之其他險種。
四、同一被保險人計已之「老年住院提前給付保險總額超過第五條第一項之
第一款或第三款所規定之最高總額。
五、本約已依「台壽安保險註條款」給付安保險者。
【本約之其他約定】
第 七 條:要保人就本約申請「保險單借款」、申請變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應先就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扣除計已給付之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後,再依
約相關規定辦
計算前項變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額時,應先就當年度保險額扣除計已給付之
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後,再依本約相關規定辦
「保險單紅本公司將以該保險單紅按比扣除後再予以給該比
計已給付之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佔分紅當年度保險額的比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保單價值準備時,應先扣除計已給付之「老年住院醫
提前給付保險」後,再依本約相關規定辦
3W0-2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 八 條:本批註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
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前身故,要保人或身故保險人應即通知
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本公司將改以本約身故保險給付予本
約身故保險人,且該次給付扣除處費用。
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之申
第 九 條:申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師開具之醫診斷書及註明入、出院日期之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
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3W0-3
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批單
第一條
「台灣人壽新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於投保時附加「台灣人壽永健住院醫保險附約」,得經本公司同
意附加「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第二條
要保人如於被保險人保險齡達 75 歲前未持續投保「台灣人壽永健住院醫保險附約」或中途退保者
則「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之效停止。
前項「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停止後,被保險人於保險 66 歲前經本
公司同意辦「台灣人壽永健住院醫保險附約」,且至被保險人保險 75 歲止仍持續有
效者,其「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之效
3W0-4
附表五之一
利率2.9%
2005/12/28 2:53 PM 每十萬元保額
10 15 10 15
0 2116 1550 0 1680 1270
1 2136 1586 1 1697 1285
2 2170 1622 2 1734 1312
3 2222 1662 3 1775 1344
4 2279 1704 4 1821 1378
5 2339 1749 5 1869 1415
6 2386 1796 6 1919 1444
7 2451 1846 7 1972 1483
8 2518 1897 8 2026 1524
9 2588 1950 9 2083 1567
10 2660 2004 10 2141 1610
11 2735 2061 11 2215 1656
12 2812 2120 12 2277 1691
13 2892 2180 13 2341 1738
14 2973 2241 14 2406 1787
15 3055 2303 15 2489 1836
16 3116 2364 16 2557 1886
17 3195 2425 17 2626 1938
18 3273 2477 18 2697 1990
19 3354 2528 19 2770 2044
20 3436 2590 20 2844 2098
21 3498 2654 21 2920 2155
22 3585 2720 22 2998 2213
23 3675 2789 23 3079 2272
24 3767 2840 24 3162 2334
25 3863 2912 25 3248 2397
26 3961 2987 26 3337 2463
27 4063 3044 27 3428 2531
28 4168 3124 28 3522 2601
29 4276 3206 29 3619 2655
30 4388 3291 30 3719 2728
31 4503 3379 31 3796 2804
32 4592 3469 32 3900 2881
33 4713 3538 33 4007 2961
34 4837 3633 34 4116 3022
35 4963 3731 35 4228 3105
36 5093 3830 36 4343 3191
37 5226 3933 37 4461 3278
38 5362 4027 38 4582 3369
39 5466 4119 39 4706 3461
40 5608 4229 40 4834 3557
41 5753 4330 41 4964 3655
42 5901 4429 42 5099 3755
43 6053 4535 43 5236 3833
44 6169 4639 44 5378 3939
45 6327 4751 45 5523 4048
46 6488 4861 46 5671 4160
47 6612 4979 47 5823 4275
48 6739 5095 48 5940 4392
49 6868 5221 49 6097 4514
50 7000 5344 50 6258 4638
51 7135 5492 51 6423 4766
52 7273 5646 52 6591 4898
53 7442 5807 53 6765 5034
54 7607 5936 54 6943 5176
55 7803 6070 55 7127 5323
56 8007 56 7318
57 8216 57 7514
58 8433 58 7717
59 8657 59 7875
60 8889 60 8088
男生
台灣人壽新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總保險費
附表五之二
利率3.0%
2005/12/28 2:53 PM 每十萬元保額
20 25 20 25
0 1301 1114 0 1044 893
1 1315 1125 1 1056 903
2 1355 1160 2 1079 923
3 1379 1180 3 1106 946
4 1416 1212 4 1135 971
5 1454 1245 5 1166 997
6 1495 1280 6 1199 1025
7 1538 1317 7 1233 1054
8 1582 1355 8 1259 1076
9 1628 1394 9 1295 1107
10 1675 1435 10 1332 1140
11 1724 1477 11 1371 1173
12 1775 1520 12 1411 1207
13 1827 1565 13 1452 1242
14 1880 1611 14 1494 1278
15 1934 1657 15 1536 1314
16 1987 1703 16 1580 1352
17 2039 1748 17 1624 1390
18 2091 1792 18 1670 1429
19 2144 1838 19 1716 1469
20 2198 1885 20 1764 1510
21 2255 1934 21 1813 1552
22 2313 1985 22 1863 1595
23 2373 2037 23 1915 1640
24 2436 2091 24 1969 1686
25 2501 2148 25 2025 1734
26 2568 2206 26 2082 1784
27 2637 2267 27 2142 1835
28 2709 2330 28 2187 1874
29 2784 2396 29 2250 1929
30 2861 2463 30 2315 1985
31 2941 2534 31 2381 2043
32 3024 2607 32 2450 2102
33 3086 2662 33 2521 2164
34 3173 2740 34 2593 2227
35 3263 2820 35 2668 2292
36 3331 2881 36 2745 2359
37 3426 2966 37 2824 2428
38 3498 3031 38 2905 2500
39 3597 3122 39 2989 2574
40 3673 3192 40 3053 2631
41 3752 3265 41 3119 2690
42 3832 3364 42 3187 2751
43 3915 3443 43 3280 2835
44 4001 3525 44 3376 2921
45 4090 3610 45 3475 3010
46 4181 46 3578
47 4276 47 3684
48 4375 48 3793
49 4478 49 3906
50 4585 50 4023
男生
台灣人壽新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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