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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增善美外幣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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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0-1
台灣人壽新增善美外幣終身壽險內容摘要
一、
審閱期間: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契約撤銷權( 5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恢復及終止事由( 6 條、第 8 條至第 10 條、第 12 條、第
30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7 條、第 15 條至 19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11 )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3 條、 14 條、第 20 條至第 23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24 條、第 25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7 條至第 29 )
()
保險單借款( 30 )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33 條、第 34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35 )
FP0-2
台灣人壽新增善美外幣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FP0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全殘生活照護保險金、
生命末期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相關款項收付皆以美元進行,本公司不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傳真:(022331-4730
電子信箱E-mailwebservice@twlife.com.tw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4、本保險之保險費及保險給付金額皆以美元計價,不得與本公司約定新臺幣與美元或各幣別間之相互
變換。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美元收付;本保險之保險給付或解約金給付等相關款項將由本公
司以美元轉帳至受益人或要保人之外匯存款帳戶。
要保人以新臺幣兌換成美元之方式分期繳納保險費時可能因每期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
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因繳費方式不同可能產生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匯率
風險由要保人負擔。
6、本公司以美元經由外匯存款帳戶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額或給付要保人有關保險單相關款項後,受益
人或要保人若將美元兌換成新臺幣,則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及匯款手續費、郵電
費及其他費用,匯率風險由受益人或要保人負擔。
7、本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1 07 17 101 壽數一字第 00065
備查文號:102 01 18 101 壽數一字第 00130
修訂文號:103 01 01 日依 102 12 12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1203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3 05 01 日依 103 01 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FP0-3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條:本契約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
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基本保額按年單利百分之十
遞增,但遞增至第二十保單年度為限,此後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本契約所稱「年繳化保險費」, 係指依基本保額乘以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
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其保險費率表如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繳費年期」, 係指本契約訂立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如該繳費年期有
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繳費年期為準
本契約所稱「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年繳化保險費乘以當年度保單
年度數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年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金額。
【貨幣單位】
條:本契約各項給付、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保險單借款與還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償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解約金之給付等相關款項,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條:要保人以存匯款方式(不含自動轉帳)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其存匯款相關費用由要保人
負擔。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或受益人應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
戶收付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如因續期保險費約定轉帳連續
扣款未成、償還保險單借款、償還墊繳保險費、清償復效保險費或契約變更補費而致產生
存匯款相關費用時,其費用則由要保人負擔。要保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將領取之本契約各
項相關款項匯入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惟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求之人負擔
前二項所稱存匯款相關費用係指以外匯存款、結購外幣或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
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時,金融機構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本項費用以存匯款當時金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
前二項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匯款銀行、收款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
間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
【契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FP0-4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廢、生命經判斷不足六個月、於保險年齡達一百
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
戶轉帳方式交付之。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前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
費經催告後,應依第一項約定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
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且不超過本保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
FP0-5
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
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
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
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
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十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十二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歷
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三 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FP0-6
【失蹤處理】
十四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
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
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十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以身故時下列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
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
基礎。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十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療法規定領有開
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
依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FP0-7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全殘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
十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且經本公司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效力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但不得逾被
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按下列二款約定之一給付全殘生活照護保
險金:
一、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者,本公司自全殘廢診斷
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每逢保單週年日即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六給付。
二、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在第四保單年度以後者,本公司自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次
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每逢保單週年日即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
十八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其生命經行政院衛生署評定為醫學中心級之醫院出具之診
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於本契約當年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百分之七十範圍內,但最高以拾伍萬美元為限,向本公司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經本
公司審查同意後並扣除下列金額給付之:
一、自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計
算之。(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一)
二、自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生命末期保險金」尚須支付之保險費
現值,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計算之。(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二
三、有保險單借款者,其保險單借款本息。
四、有墊繳保險費者,其墊繳保險費本息。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本契約的基本保額應就生命末期保險金相對應之基本保額
減少之,其減少部分之效力即行終止。
若本公司於完成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手續前,復受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
廢保險金、全殘生活照護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請時,本公司即停止生命末期保險金的
給付,並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約定辦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全殘生活照護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給付;若通知到達前本
公司已給付該生命末期保險金,本公司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生活照護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給付依前項約定重新計算基本保額。
第一項所稱「醫院」,係指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
及醫療法人醫院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十九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
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FP0-8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二十 條: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全殘廢保險金或全殘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於每次申領「全殘生活照護保險金」時,除前項第三、四款之文件外,另需檢具受
益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生存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生命末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生命末期狀態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
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FP0-9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二十六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基本保額之減少】
二十七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基本保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基本保額為準。
【減額繳清保險】
二十八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
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二十九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不得超過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
FP0-10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即不再適用,被保險
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按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
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ㄧ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三十 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一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三十二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契約最低承保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
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
保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
者取其大者計算
FP0-11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三十三條:全殘廢保險金、全殘生活照護保險金及生命末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
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四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五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三十六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三十七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P0-12
附表一: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新增善美外幣終身壽險-保險費率表
單位:美元
/
每萬美元基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5
785 594 503 657 499 425
16
805 609 515 675 511 436
17
825
624
527
694
524
447
18
845
640
540
711
538
459
19
866 656 554 729 552 472
20
887
672
568
749
566
484
21
910
688
582
768
580
497
22
931
705
595
789
596
510
23
954 722 610 810 613 523
24
977
739
624
831
629
537
25
1,001
756
638
851
646
550
26
1,025
774
651
873
663
564
27
1,049
792
667
897
679
578
28
1,074 811 683 920 697 593
29
1,099 830 697 944 715 608
30
1,125
849
712
965
732
622
31
1,150
866
727
991
751
637
32
1,175 885 742 1,017 771 653
33
1,203
905
757
1,042
789
668
34
1,229
927
775
1,068
809
684
35
1,256
947
791
1,095
829
701
36
1,283
967
806
1,122
849
718
37
1,310
988
822
1,149
870
734
38
1,336 1,009 839 1,178 892 752
39
1,361
1,030
855
1,207
912
769
40
1,387
1,051
873
1,236
935
787
41
1,418 1,072 890 1,266 959 805
42
1,448 1,095 907 1,296 982 824
43
1,478
1,116
924
1,326
1,006
840
44
1,510
1,138
941
1,358
1,030
860
45
1,541 1,161 958 1,389 1,053 879
46
1,572
1,183
978
1,421
1,076
898
47
1,602
1,206
999
1,454
1,100
917
48
1,631
1,228
1,020
1,488
1,124
935
49
1,661
1,251
1,042
1,522
1,149
954
50
1,691 1,283 1,072 1,554 1,187 981
51
1,720 1,307 1,096 1,588 1,213 1,001
52
1,749
1,331
1,120
1,621
1,239
1,023
53
1,778
1,356
1,145
1,654
1,263
1,044
54
1,807 1,380 1,171 1,688 1,287 1,067
55
1,837 1,406 1,199 1,721 1,311 1,089
56
1,866
1,431
1,228
1,753
1,337
1,112
57
1,894
1,457
1,258
1,786
1,361
1,133
58
1,923 1,484 1,290 1,818 1,385 1,155
59
1,952
1,512
1,322
1,850
1,409
1,176
60
1,981
1,541
1,356
1,883
1,432
1,199
61
1,989
1,915
62
2,018
1,947
63
2,048 1,979
64
2,077 1,991
65
2,106
2,000
FP0-13
附表二: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FP0-14
附件一
應扣利息=
miSA ××
SA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金額
i
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各年期均為 2.75%)
2
1
m
FP0-15
附件二
自「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生命末期保險金」尚須支付之保險費現值
)
365
1(
1
n
n
k
n
t
iG     ××=
=
k
:自「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且於繳費期間內,尚須支付之保險費次數。
n
G
:自「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內應繳之第
n
次保險費,
kn
n
t
「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日至第
n
次保險費應繳日之實際天數。
i
: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
單位:美元/每萬美元基本保額
繳費方法:年繳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5
785.00 594.00 503.00
15
657.00 499.00 425.00
16
805.00 609.00 515.00
16
675.00 511.00 436.00
17
825.00 624.00 527.00
17
694.00 524.00 447.00
18
845.00 640.00 540.00
18
711.00 538.00 459.00
19
866.00 656.00 554.00
19
729.00 552.00 472.00
20
887.00 672.00 568.00
20
749.00 566.00 484.00
21
910.00 688.00 582.00
21
768.00 580.00 497.00
22
931.00 705.00 595.00
22
789.00 596.00 510.00
23
954.00 722.00 610.00
23
810.00 613.00 523.00
24
977.00 739.00 624.00
24
831.00 629.00 537.00
25
1,001.00 756.00 638.00
25
851.00 646.00 550.00
26
1,025.00 774.00 651.00
26
873.00 663.00 564.00
27
1,049.00 792.00 667.00
27
897.00 679.00 578.00
28
1,074.00 811.00 683.00
28
920.00 697.00 593.00
29
1,099.00 830.00 697.00
29
944.00 715.00 608.00
30
1,125.00 849.00 712.00
30
965.00 732.00 622.00
31
1,150.00 866.00 727.00
31
991.00 751.00 637.00
32
1,175.00 885.00 742.00
32
1,017.00 771.00 653.00
33
1,203.00 905.00 757.00
33
1,042.00 789.00 668.00
34
1,229.00 927.00 775.00
34
1,068.00 809.00 684.00
35
1,256.00 947.00 791.00
35
1,095.00 829.00 701.00
36
1,283.00 967.00 806.00
36
1,122.00 849.00 718.00
37
1,310.00 988.00 822.00
37
1,149.00 870.00 734.00
38
1,336.00 1,009.00 839.00
38
1,178.00 892.00 752.00
39
1,361.00 1,030.00 855.00
39
1,207.00 912.00 769.00
40
1,387.00 1,051.00 873.00
40
1,236.00 935.00 787.00
41
1,418.00 1,072.00 890.00
41
1,266.00 959.00 805.00
42
1,448.00 1,095.00 907.00
42
1,296.00 982.00 824.00
43
1,478.00 1,116.00 924.00
43
1,326.00 1,006.00 840.00
44
1,510.00 1,138.00 941.00
44
1,358.00 1,030.00 860.00
45
1,541.00 1,161.00 958.00
45
1,389.00 1,053.00 879.00
46
1,572.00 1,183.00 978.00
46
1,421.00 1,076.00 898.00
47
1,602.00 1,206.00 999.00
47
1,454.00 1,100.00 917.00
48
1,631.00 1,228.00 1,020.00
48
1,488.00 1,124.00 935.00
49
1,661.00 1,251.00 1,042.00
49
1,522.00 1,149.00 954.00
50
1,691.00 1,283.00 1,072.00
50
1,554.00 1,187.00 981.00
51
1,720.00 1,307.00 1,096.00
51
1,588.00 1,213.00 1,001.00
52
1,749.00 1,331.00 1,120.00
52
1,621.00 1,239.00 1,023.00
53
1,778.00 1,356.00 1,145.00
53
1,654.00 1,263.00 1,044.00
54
1,807.00 1,380.00 1,171.00
54
1,688.00 1,287.00 1,067.00
55
1,837.00 1,406.00 1,199.00
55
1,721.00 1,311.00 1,089.00
56
1,866.00 1,431.00 1,228.00
56
1,753.00 1,337.00 1,112.00
57
1,894.00 1,457.00 1,258.00
57
1,786.00 1,361.00 1,133.00
58
1,923.00 1,484.00 1,290.00
58
1,818.00 1,385.00 1,155.00
59
1,952.00 1,512.00 1,322.00
59
1,850.00 1,409.00 1,176.00
60
1,981.00 1,541.00 1,356.00
60
1,883.00 1,432.00 1,199.00
61
1,989.00
61
1,915.00
62
2,018.00
62
1,947.00
63
2,048.00
63
1,979.00
64
2,077.00
64
1,991.00
65
2,106.00
65
2,000.00
台灣人壽新增善美外幣終身壽險-年總保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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