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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適用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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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
人壽
個人
外傷
保險
附約
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之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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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灣人壽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用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之批註條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99
3
8
99
大商發字第
0
1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
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已登載於網站上
(www.taiwanlife.com
)
,並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公開查閱下
載。
免付費申訴電話
0800
-213-
269
第一條 適用範圍與效力】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續保之大都會國際人壽新個人意外傷害
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批註前後保險費率比較表如附表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續保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
足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當年度所繳保險費。續
保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續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續保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擔其責任。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第四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
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可能因本附約所約定
之意外傷害事故死亡公司按批註條款第二條約定先行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附
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依本批註條款第二條或第三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
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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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人壽
個人
外傷
保險
附約
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之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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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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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人壽
個人
外傷
保險
附約
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之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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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費率比較表
每萬元保額
批註後
職業
類別
批註前
保險年齡
費率
0~14 1.4
15 5.9
10.4
16 歲以上
10.4
0~14 1.8
15 7.4
13.0
16 歲以上
13.0
0~14
2.1
15 8.9
15.7
16 歲以上
15.7
0~14 3.2
15 13.3
23.5
16 歲以上
23.5
0~14 4.9
15 20.7
36.5
16 歲以上
36.5
0~14 6.3
15 26.6
47.0
16 歲以上
47.0
單位:新台幣元
ADDR
(每萬元)
職業分類例表:
第一類:一般機關團體公司行號之內勤人員等
第二類:機關團體行號之外勤人員,關務人員,家電業技師等
第三類:建築工程師,稽查人員,室內裝璜人員,送報員等
第四類:電子業製造工,電梯維修人員,交通警察,沿海養殖工人等
第五類:鐵工廠工人,瓦斯分裝工,武打演員,刑警等
第六類:森林鋸木工人,機上服務員,消防隊隊員等
台灣人壽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職業類別
1.4
1.8
2.1
3.2
4.9
6.3
0~14
適用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批註條款
15
16
以上
5.9
7.4
10.4
13.0
15.7
23.5
36.5
47.0
8.9
13.3
20.7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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