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始投保金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上所載之金額。
二、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
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並自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
額為準。
三、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
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淨危險保額:
(一)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乙型:基本保額。
四、保價乘數:係指以下數值: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五、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
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六、保險費:係指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總和。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次交
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
限制。
七、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依據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年預計交付之保險費
所訂定,要保人可以分期繳納,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保障及投資需求。
八、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
。
九、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
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
得之數額。要保人申請增加目標保險費時,其增加部分之「保費費用」按附表二於增加時起另行計算保險費年度
。
十、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四。
十一、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十二、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一)。由本公司
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
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