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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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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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台灣人壽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處理方式批
註條款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台壽字第 1082330113 號函備查
【批註條款之訂立及優先效力】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處理方式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投資型保險
(以下稱本契約)。
要保人投保時若選擇投資標的為國際債券或目標到期基金,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且經本
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處理方式】
第二條
要保人投保時若選擇國際債券或目標到期基金之投資標的,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約定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的處
理方式,該處理方式為匯入要保人帳戶或轉入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但需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六十日
前提出申請。
要保人若選擇處理方式為將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匯入要保人帳戶,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投資標的運
用期屆滿之金額交付本公司後十五日內主動匯入要保人所約定之帳戶。
本公司亦將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一個月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通知本公司該投資標的之
處理方式,若要保人未通知本公司,但有提出申請約定處理方式者,則依申請當時所約定之處理方式辦理;若要保人
未通知本公司且未曾提出申請約定處理方式者,則將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投入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資金停泊帳
戶。
【處理方式變更】
第三條
要保人若欲變更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處理方式,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辦理變更作業,但需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
滿前六十日前提出申請。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四條
除本契約之約定外,要保人若選擇處理方式為將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匯入要保人帳戶,則該金額同本契約之貨
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為根據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交付本公司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五條
除本契約之約定外,要保人若選擇處理方式為將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匯入要保人帳戶時,「匯款費用」應由本
公司負擔。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六條
除本契約之約定外,要保人若選擇處理方式為將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匯入要保人帳戶,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
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批註條款的終止】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停止時,本批註條款即行終止。
要保人亦得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隨時終止本批註條款。
前項批註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附表:適用商品一覽表
台灣人壽鑫富 100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 100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富 88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 88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富 100 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 100 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富 88 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 88 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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