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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二)批註條款-01
投資風險:
(1)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
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
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要保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
資收益;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要保人申購前應
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本基金投資標的運用期滿即保險契約終止,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根據屆時的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
代品,亦不保證收益分配之金額與本金之全額返還。此外,本基金的存續期間(duration)將隨著基金存續年限縮短而逐年降
低,並於投資標的運用期滿時接近於零。
(3)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要保人若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含當日)起第六個日曆
日(含當日)至到期日前申請買回之金額,將視屆時利率等市場因素而定,且需負擔買回價款2%之提前買回費用。此費用將
歸入基金資產,以維護既有要保人之利益。本基金不建議要保人從事短線交易並鼓勵要保人持有至基金到期。
(4)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到期後,投
資標的發行公司得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不受信託契約第14條第1項第3款所訂「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
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之限制。所謂「短天期債券」
係指剩餘到期年限在三年(含)以內之債券。
(5)本基金為美元計價級別,如要保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需自行承擔匯率變動風險。當本基
金計價幣別相對於保戶持有之其他貨幣貶值時,將產生匯兌損失。此外,要保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
要保人進行換匯時需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6)由於債券市場可能產生流動性不足之情形,故在需求急迫及買方接手意願不足等因素之下,可能影響債券取得成本或出售
價格,致使基金淨值下跌。債券投資存在債券發行人信用違約風險。又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在極
端狀況下,這些債券可能有流動性較差與違約機率較高等風險,新興市場亦可能存在外匯管制風險及投資地區政治、社會
或經濟變動之風險。另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此類有價證券較易發生債券發行公司可能因發生財務危機等因素,無
法依債券發行契約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致基金產生損失。
(7)本基金到期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受到投資組合實際違約事件、信用事件(含提升或調降信用評等)、再投資風險、交易
成本、基金申贖狀況等影響。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公開說明書。
(8)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要保人須自負盈虧。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
部本金。
投資標的名稱:『施羅德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P002)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2年4月4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附表二之二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