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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中國信託 2026 年到期新興優先順位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新臺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31)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顧問機構:盧米斯賽勒斯有限責任合夥 (Loomis, Sayles & Company, L.P.)。
保證機構:無。本基金非保證型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保管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RR3。
計價幣別:新臺幣。
成立日期:預計2020年02月10日,實際成立日期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投資標的運用期(存續期間):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日,該日以本公司網站(www.taiwanlife.com)公告為主。
基金種類:債券型基金。
基金型態:開放式。
投資地區:新興市場為主。
是否分配投資收益:否。
是否追加發行:否。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請。
管理(經理)費:基金成立日起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表年率逐日計算,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逐日累計計算,並自基金成立日
起每日曆月給付乙次予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保管費: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0.12%之比率逐日計算,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日曆月給付
乙次予保管機構。
申購手續費:由本公司支付。
提前買回費用(贖回費用):本基金提前買回費用(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者),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2%)。提前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惟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含當日)起至第五個日曆日(含當日)期間,不收取提前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費用)。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
(1) 公告時間: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2) 公告方式:於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網站(https://www.ctbcinvestments.com.tw)公告及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sitca.org.tw)公告。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計算: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投資運用期滿之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要保人持有的受益權單位數計算之。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拾伍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應即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基金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
利息一併返還之。
投資風險: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
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要保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
低投資收益;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要保人申
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本基金投資運用期滿,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根據屆時的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收
益分配之金額與本金之全額返還。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
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九個月內或信託終止前一個
月,得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3) 本基金提前買回費用(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為本基金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2%)。惟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含當日)起至第五個日曆日(含當日)期間,不收
取提前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費用)。此費用將歸入基金資產,以保護既有投資人權益,因此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
交易並鼓勵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
(4)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優先順位債券,不得低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
家之債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項所定投資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為新臺幣計價級別,如要保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需自行承擔匯率變動風險。當
本基金計價幣別相對於保戶持有之其他貨幣貶值時,將產生匯兌損失。此外,要保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
之差異,要保人進行換匯時需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6) 本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總資產15%於符合美國Rule 144A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
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投資人於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7) 由於債券市場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之情形,故而在需求之急迫性及買方接手之意願不足等可能因素之下,可能影響債券
取得成本或出售價格,致使基金淨值下跌,且本基金主要投資債券,故而存在債券發行人之信用違約風險。又本基金主
要投資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本基金亦可能存在外匯管制及投資地區政治、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另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