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註條款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自動調整基本保額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投資型保險(以
下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自動調整基本保額之作業方式】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單週年日之保險年齡達下列約定時,本公司將於該保單週年日依下
列對應約定百分比乘以當時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基本保額:
民國109年7月1日(不含)以前訂立之保險契約適用如下:
一、投保甲型或丙型或未約定型別者:
(一)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4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15%。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7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01%。
二、投保乙型或丁型者:
(一)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4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5%。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7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
民國109年7月1日(含)以後訂立之保險契約適用如下:
一、投保甲型或丙型或未約定型別者:
(一)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3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60%。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4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40%。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5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20%。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6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10%。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7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02%。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9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00%。
二、投保乙型或丁型者:
(一)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3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60%。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4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40%。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5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20%。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6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0%。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7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2%。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9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0。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執行自動調整基本保額時,若該保單週年日本契約有因要保人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者,則
不執行該次自動調整基本保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