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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投資日批註條款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金管保品字第 10102046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台壽字第 1082330046 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
【批註條款之訂立及優先效力】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投資日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二】所列之本公司投資型保險(以
下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立投費用:
係指用以支應保戶因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提前所產生之額外費用。要保人於契撤期滿日前所繳交之保險費均適
用之,其數額如附件一。
二、契撤期滿日:
係指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日。
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要保人所繳交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依本契約條款約定之所有相關費用及立投費用後加計利息之金額。
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要保人再繳交的其他保險費,在扣除依本契約條款約定之所有相關費用及立投費用加計利息
後,併入前目累計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前二目所述「利息」係根據本契約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首次投資配置日之約定】
第三條
要保人得於本公司同意承保日前,檢具申請書依第一條第二項約定,申請將本契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改為本公司同意
承保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日為首次投資配置日。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立投費用的收取】
第四條
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至契撤期滿日前所繳交之保險費,在扣除依本契約條款約定之所有相關費用及立投費用
後,配置於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