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註條款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指定標的再投入(二)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所列之本公司投資型
保險(以下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變額年金保險則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第二條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以下稱原投資標的)為現金資產撥回者,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將約定比例的
原投資標的之現金資產撥回,於現金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後第五個資產評價日,改投入至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並依本契約收取投資標的相關費用。但每一原投資標的之現金資產撥回指定投入之投資標的以一檔為限,且與原投
資標的之計價幣別必須相同。
本契約於前述投入日時已終止、停效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但現金資產撥回因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入要保人
指定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改投入至與原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如無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則
改投入至與本契約相同計價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改以現金給付時,本公司應於前項投入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
第一項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於投入日尚未經募集成立時,其現金資產撥回改以先配置於同本契約相同幣別之貨幣
帳戶。俟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成立時,將該現金資產撥回計算至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成立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之價值,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成立日轉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其匯率按所約定投入之投資標的成立日前一
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本批註條款若以現金給付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
息按當時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得變更第一項投資標的之投入日,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