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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指定標的再投入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103 中信壽商發二字第 07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台壽字第 1082330047 號函備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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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213-269
。
【批註條款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指定標的再投入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所列之本公司投資型保險(
以下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變額年金保險則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第二條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以下稱原投資標的)為現金收益或現金資產撥回者,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將原
投資標的之現金收益或現金資產撥回,於現金收益或現金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後第五個資產評價日,改投入至要保人
指定之投資標的,並依本契約收取投資標的相關費用。但每一原投資標的現金收益或現金資產撥回指定投入之投資標
的以一檔為限,且與原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必須相同。
本契約於前述投入日時已終止、停效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但現金收益或現金資產撥回因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
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改投入至與原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如無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
戶,則改投入至與本契約相同計價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改以現金給付時,本公司應於前項投入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
本批註條款若以現金給付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
按當時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得變更第一項投資標的之投入日,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批註條款之終止】
第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時,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效力終止。
二、要保人申請辦理終止本批註條款。但遇第二條第一項投入投資標的作業未完成時,自該次投入作業完成後開始生
效。
三、本契約為變額年金保險者,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