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註條款之訂立及優先效力】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所列之本公司投資型保險
(以下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變額年金保險則於年金累積期間(累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
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平衡週期」,係指「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執行自動平衡的頻率,分為每年、每半年、每季
三種。
二、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平衡日」,係指執行自動平衡作業之日期;其判斷標準以本契約生效日為基準,每經過自
動平衡週期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三、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係指做為設定自動平衡之投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須在本契約保單帳戶
價值(或本契約保單價值)已存在的投資標的之中。
四、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單位淨值計算而得;若
該投資標的無單位淨值時,則「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五、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係指各「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但不含尚未投資的
保險費淨額。
六、本批註條款所稱「配置比例」,係指要保人所約定各「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並做為自動平衡日執行
自動平衡作業應達成之比例。
七、本批註條款所稱「帳戶比例」,係指各「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價值」佔「自動平衡投資標
的帳戶價值」之比例。前開於計算「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價值」時,係以自動平衡日該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單位數,
乘以依本公司規定可取得之最新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而得。
【自動平衡週期、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及其配置比例之約定及變更】
第三條
要保人申請附加本批註條款時,須於約定書中勾選自動平衡週期,並設定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本批註條款
選擇之自動平衡投資標的最少不可少於二檔、最多為十檔,且每一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所有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合計必須等於百分之ㄧ百。
要保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自下一個自動平衡日起的自動平衡週期、
自動平衡投資標的或配置比例,但變更後仍需符合前項之相關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