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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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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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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
102
5
3
102
中信壽商發二字
01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8
10
18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台壽字第
1082330054
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批註條款之訂立及優先效力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所列之本公司投資型保險
(以下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變額年金保險則於年金累積期間(累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
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平衡週期」,係指「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執行自動平衡的頻率,分為每年、每半年、每季
三種。
二、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平衡日」,係指執行自動平衡作業之日期;其判斷標準以本契約生效日為基準,每經過自
動平衡週期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三、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係指做為設定自動平衡之投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須在本契約保單帳戶
價值(或本契約保單價值)已存在的投資標的之中。
四、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單位淨值計算而得;若
該投資標的無單位淨值時,則「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五、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係指各「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但不含尚未投資的
保險費淨額。
六、本批註條款所稱「配置比例」,係指要保人所約定各「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並做為自動平衡日執行
自動平衡作業應達成之比例。
七、本批註條款所稱「帳戶比例」,係指各「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價值」佔「自動平衡投資標
的帳戶價值」之比例。前開於計算「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價值」時,係以自動平衡日該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單位數,
乘以依本公司規定可取得之最新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而得
【自動平衡週期、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及其配置比例之約定及變更】
第三條
要保人申請附加本批註條款時,須於約定書中勾選自動平衡週期,並設定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本批註條款
選擇之自動平衡投資標的最少不可少於二檔、最多為十檔,且每一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所有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合計必須等於百分之ㄧ百。
要保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自下一個自動平衡日起的自動平衡週期、
自動平衡投資標的或配置比例,但變更後仍需符合前項之相關約定。
【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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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於自動平衡日同時滿足下列兩款條件時,由本公司主動將各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帳戶比例轉
換平衡為要保人所設定之配置比例:
一、任一自動平衡投資標的的帳戶比例與要保人設定之配置比例相差百分之五(含)以上。
二、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不低於下列金額:
()、本契約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新臺幣一萬元。
()、本契約以外幣為收付幣別:美元四百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本公司依前項辦理自動平衡時,悉以自動平衡日為基準日,依本契約辦理投資標的轉換的資產評價(評價日)辦理自
動平衡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該次轉換的金額或轉換後的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價值,不受本契約投資標的轉換最低金額
之限制。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辦理自動平衡投資標的的轉換次數不計入要保人依本契約辦理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辦理自動平衡投資標的的轉換時,若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確認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價值
時,則本條所約定自動平衡投資標的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評價日)進行。
【自動平衡之優先順序】
第五條
本公司於自動平衡日執行自動平衡作業時,若本契約有其他交易尚未完成時,則該次之自動平衡日將順延至該其他交
易完成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評價日)進行。
本批註條款之自動平衡作業未完成前,若要保人於此期間申請辦理其他交易時,則該其他交易將順延至該次自動平衡
作業完成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評價日)進行。
【本批註條款之終止】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時,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效力終止。
二、要保人申請辦理終止本批註條款。但遇自動平衡作業未完成時,自該次自動平衡作業完成後開始生效。
三、要保人辦理本契約投資標的轉換時,若該次轉換(包含轉出、轉入)的投資標的,包含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一者
四、要保人辦理本契約部分提領時,若該次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包含自動平衡投資標的之一者。
五、任一自動平衡投資標的已依本契約約定終止或關閉。
六、本契約不定期單筆投入的保險費(如彈性繳交之保險費、單筆超額保險費)投入之投資標的,包含自動平衡投資
標的之一者。
七、本契約為年金保險者,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
【附件】
中國信託人壽新悠活人生 A 變額年金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新悠活人生 D 變額年金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新悠活人生 D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飛揚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豐碩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洋洋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全利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飛揚中國人民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豐收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豐收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豐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豐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富享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無須保戶額外付費,故無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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