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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停利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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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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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停利批註條款-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停利批註條款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中華民國 102 5 3
102 中信壽商發二字第 01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7 5 11
台壽字第 1072330013 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批註條款之訂立及優先效力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停利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所列之本公司投資型保險
(以下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變額年金保險則於年金累積期間(累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
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停利投資標的」,係指做為執行「停利機制」之投資標的。所指定之「自動停利投資標的
」以共同基金(貨幣型基金除外)及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
二、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自動停利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
計算而得。
三、本批註條款所稱「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依本批註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當任一「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報酬率達
到停利點時,本公司主動將該「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價值」依要保人約定方式全數轉換或部分停利轉換至本批註條
款第五條約定之帳戶。
四、本批註條款所稱「停利點」,係指依要保人所約定各「自動停利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若要保人選擇部分停
利轉換時,則依「第一次停利點」之特定報酬率為計算基礎並依約定加碼做為「第二次停利點」。
五、本批註條款所稱「停利費用」,係指每次執行「停利機制」時所收取之費用。該費用為每次執行停利機制時,以
執行部分的「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價值」乘以百分之零點八
六、本批註條款所稱「約定比例」之計算基準,係指於約定書中約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於第一次停利點時之單位
數計算之。
【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全數轉換或部分停利轉換、停利點之約定及變更】
第三條
要保人申請附加本批註條款時,須於約定書中設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勾選各自動停利投資標的係全數轉換或部分停
利轉換(含約定比例)、第一次停利點及第二次停利點約定加碼。
本批註條款選擇之自動停利投資標的須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或本契約保單價值)已存在的投資標的之中選擇最少
一檔、最多為十檔。
要保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各自動停利投資標的
係全數轉換或部分停利轉換(含約定比例)、第一次停利點及第二次停利點約定加碼,但變更後仍需符合前項之相關
約定。但若該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已執行第一次停利點後且於執行第二次停利點前,則僅限第二次停利點約定加碼之變
更。
前項之變更,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書之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評價日)起生效。
【自動停利投資標的之平均成本、持有成本及報酬率的計算】
第四條
任一自動停利投資標的的平均成本計算方式如下:
ㄧ、首次投入該投資標的時:
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除以該次交易取得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值。
二、第二次以後投入該投資標的時:
於該次交易完成前,平均成本不變。該次交易完成後,以該次交易前持有該自動停利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該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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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停利批註條款-01
交易前之平均成本,加計該次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後,再除以該次交易後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值。第
二次以後投入該投資標的包含本契約淨保險費投入、收益分配單位數再投入、本契約投資標的轉入之交易
三、本契約每月扣除額之扣除、部分提領、投資標的轉出及其他減少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交易致影響該自動停利投資標
的單位數減少,或有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採現金配息時:平均成本不變。
任一自動停利投資標的持有成本,係以該檔自動停利投資標的的平均成本乘以當時持有該檔之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任一自動停利投資標的計算停利點的報酬率,係以該自動停利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依本公司規定可取得之最新單位
淨值計算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價值,減去該檔自動停利投資標的持有成本後,再除以其持有成本所得之報酬率。該報酬
率係指依各自動停利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計算之值。
【停利機制
第五條
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當任一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報酬率達到要保人所約定之停利點時將執行停利機制,該檔自動停利
投資標的價值將依要保人約定方式全數轉換或依約定比例部分停利轉換至與該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當自動
停利投資標的報酬率達第二次停利點時,該檔剩餘的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價值將全數轉換至與該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
泊帳戶。
本批註條款停利機制規則如下:
一、判斷是否執行停利機制:
要保人選擇約定停利機制時,本公司於每一資產評價日(評價)自動進行檢視,若任一資產評價日(評價日),要保
人所指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報酬率達到要保人所約定之停利點時,則判斷為可執行該作業,但仍需符合本批註條
款第六條之自動停利之優先順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不執行停利機制:
()、有贖回交易尚未完成時。
()、該檔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執行前的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價值低於下列金額:
1.本契約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新臺幣五千元。
2.本契約以外幣為收付幣別:美元二百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二、計算已達停利點之各自動停利投資標的轉出金額:
已達停利點之各自動停利投資標的,依要保人約定方式全數轉換或依約定比例部分停利轉換計算該自動停利投資
標的價值,做為該自動停利投資標的轉出金額。
三、轉入資金停泊帳戶:
執行停利機制時,依前款約定計算之轉出金額扣除停利費用後,轉入與該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辦理自動停利時,悉以計算達停利點當日為基準日,依本契約辦理投資標的轉換的資產
評價日(評價日)辦理自動停利投資標的的轉出及轉入。
要保人申請中途附加本批註條款或變更自動停利投資標的的停利點時,所約定之停利點須大於或等於申請當時本公司
可取得之最近該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報酬率加百分之一時,本公司始同意要保人約定該投資標的之停利作業
本公司依約定辦理停利機制之次數,不計入要保人依本契約辦理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
本契約若未提供與該自動停利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時,則轉入本契約相同收付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非
以新臺幣收付之外幣保單,若本契約未提供與該自動停利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且未提供與本契約相同收
付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時,則轉入美元計價之資金停泊帳戶。
【自動停利之優先順序】
第六條
本公司依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判斷是否執行停利機制時,若本契約有贖回交易尚未完成時,則不執行停利機制,於該
贖回交易完成後再重新判斷是否執行停利機制。
本批註條款之自動停利作業未完成前,若要保人於此期間申請辦理贖回交易時,則該贖回交易將順延至該次自動停利
作業完成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評價日)進行。
【任一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停利機制之終止】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則該檔自動停利投資標的之停利機制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辦理終止該檔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停利機制(含已執行第一次停利點後且於執行第二次停利點前停利機
制之終止)。但遇該檔自動停利作業未完成時,自該次自動停利作業完成後開始生效。
二、任一指定之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已依本契約約定終止或關閉。
三、任一指定之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已依約定達到該檔所設定之自動停利點,且該檔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價值已全數轉出
時。
【本批註條款之終止】
第八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時,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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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保人申請辦理終止本批註條款。但遇自動停利作業未完成時,自該次自動停利作業完成後開始生效。
三、所有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已依本契約約定終止或關閉。
四、所有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已依約定達到所設定之自動停利點,且所有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價值已全數轉出時。
五、本契約為年金保險者,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
【附件】
中國信託人壽新悠活人生 A 變額年金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新悠活人生 D 變額年金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新悠活人生 D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飛揚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豐碩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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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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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飛揚中國人民幣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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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停利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無須保戶額外付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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