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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附加條款-R05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
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
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
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已登載於網站上(www.taiwanlife.com),並
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公開查閱下載。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100大商發字第04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適用及優先效力】
本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附件一】所列之
本公司投資型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第二條 【投資標的之增加】
本附加條款提供之投資標的如【附件二】,以供要保人選擇。
本公司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本附加條款投資標的配置之選擇,並於最近一次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中載明
。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加之投資標的。
第三條 【收益分配方式】
要保人選擇連結之投資標的若屬於【附件二】所列之範圍內且有收益分配者,本公司應將該投資標的之收益
分配以現金給付,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低於等值新臺幣二千元
時,或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該次收益分配將改以投入資金
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
前項「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
依第一項申請之投資標的,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已不再提供現金配息時,該投資標的將不再適用本附加條款
,其收益分配之相關規定將按本契約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