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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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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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台壽字第 1082330010 號函備查
【批註條款之訂立及優先效力】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定期買回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投資型保險(以下稱本契約
)。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有提供定期買回機制者,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貨幣單位】
第二條
除本契約之約定外,本契約給付定期買回金額,同本契約之貨幣單位。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三條
除本契約之約定外,本公司給付定期買回金額時,「匯款費用」應由本公司負擔。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
【投資標的之定期買回】
第四條
除本契約之約定外,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定期買回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定期買回總額,依本契約所
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定期買回金額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
,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定期買回時,本公司應於該定期買回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
為原則。但若投資標的之定期買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定期買
回分配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定期買回分配金額將改以投入同本契約貨幣單位之資金停泊
帳戶之方式處理。要保人日後如單獨由資金停泊帳戶申請部分提領時,不受本契約提領保單帳戶價值以及提領後保單
帳戶價值金額下限相關限制,且本公司不收取本契約之部分提領費用亦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
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五條
除本契約之約定外,本公司通知之保單帳戶價值內容應包括本期定期買回情形。
【保險金扣除額的計算】
第六條
除本契約之約定外,本公司將定期買回金額分配予要保人後,本契約之保險金扣除額應重新計算,但定期買回金額如
係投入資金停泊帳戶者,不重新計算保險金扣除額。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如下:
一、計算前之「保險金扣除額」。
二、加上本次定期買回分配之金額。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七條
除本契約之約定外,本公司給付定期買回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未償款
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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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適用商品一覽表
台灣人壽鑫富 100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 100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富 88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 88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富 100 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 100 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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