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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一期之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
之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二
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
條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
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二
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
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
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
時點,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
,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依序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
第十三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前項之扣除順序,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要保人未約定扣除之順序時,或所約定之投資標
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變更該扣除順序。
第十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以現金給付之收
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
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
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計算。
(三)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
價格計算。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轉換申請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
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四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轉換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