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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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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0-1
台灣人壽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AQ0)
(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或至本公司各
機構(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通訊處)上網查閱下載。
備查文號:94 9月19日94台數理字第 00094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
條:本台灣人壽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
於本公司傷害險(以下簡稱本)後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
約定。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保險費的交付】
條: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同時投保,以本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加條款始日,並以本
約當年度保單週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批註
的日期為始日,並以本約當年度保單週日為到期日,其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
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計算之。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在本約繳費期間內,應與本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約,本附加條款得經本公司同意後,按繳保險費方式
繼續附加於本約,並依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第四條約定之「附加條款的續保」、「續保保
齡的限制」辦
【附加條款的續保】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且交付次一保險期
間之第一期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附加條款,使其繼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別為基準,按當時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費
計算,並通知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調整
倘要保人同意該項保險費且未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本附加條款自保險期間
AQ0-2
屆滿後即終止。
【續保保險齡的限制】
條:被保險人齡屆滿七十五歲之保單週日時,本公司即再受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之續保
【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的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所第一至三級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認定之日起每屆滿一,且
該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投保單位」,依每
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乘以該項給付後之額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
但以給付十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第一至三級殘廢程二項以上殘廢程時,本公
司給付各該項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之和,最高以每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但
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殘廢項
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前)的殘廢,可
附表第一至三級殘廢程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者,本公司按較
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
殘補償保險,應扣除之。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附加條款的終止】
條:本附加條款於保險期間內,有下情形之一時,其效終止:
一、本約終止時。
二、要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因前項一、二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經過日
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失蹤處
條: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致成第一至三級殘廢程後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再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但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仍依據第五條約定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
,並補足自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起至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期間應給付之「意外一至三級傷殘
補償保險」,但有欠繳的保險費應予扣除。
【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的申
條:受人申「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時,應檢具文件:
AQ0-3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
四、被保險人生存證明文件。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於第一次申時,除上述文件外,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人申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人的指定】
條: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指定或變
AQ0-4
附表 殘廢程與保險給付表
殘廢程 給付比
1
2
3
4
5
6
7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礙,終能從
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註 4
100%
8
9
上肢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
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5)
十手指缺失者。(註 6)
75%
10
11
12
13
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
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
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7)
十足趾缺失者。(註 8)
50%
AQ0-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
原之情況,在此限。
註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
嚼運動,除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註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
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
扶助之態。
註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註6(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
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分予計入。
註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
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註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一、總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額
職業別第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六類
保費 31 39 47 70 109 140
台灣人壽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附加條款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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