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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彩意傷害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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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彩意傷害保險附約-ADD020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彩意傷害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1.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103620
103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5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1120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11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傷害保險附約(簡稱本附約)係依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彩富養老保
險」 (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重大燒燙傷或死亡時,本公司
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要保人依主契約有關契約撤銷權規定撤銷主契約者,本附約亦視同撤銷。
第四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與主契約同時承保時,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
險費時開始,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為中途加保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附約保險
費時開始,並以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不適用第五條本附約保險期間一年之約
定。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且符合前兩項情形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內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第五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滿時雙方若無反對的意思表示者,視為續約。續約的始期以原附約之終日的翌日
為準。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
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七條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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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彩意傷害保險附約-ADD0202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主契約未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復效;其復效程序及限制準用主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之約定辦理
,但於計算本附約應清償保險費時,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其未到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第八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
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九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經過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第十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一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或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二條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三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非因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致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應
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繼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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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彩意傷害保險附約-ADD0202
第十五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
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
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
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
,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
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先行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
清償後,本附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八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重大傷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
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本公司為身故或重大傷燙傷給付時,應以受益人
直接申領為限。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變更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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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彩意傷害保險附約-ADD0202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三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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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彩意傷害保險附約-ADD0202
附表:重大燒燙傷表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
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下表
國際疾病
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949.2
(一)二度燒傷
BLISTER,EPIDERMAL LOSS
(二)三度燒傷:
948.1
1.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之三度燒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三度燒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之三度燒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之三度燒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之三度燒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之三度燒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之三度燒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之三度燒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之三度燒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三)顏面燒燙傷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
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 回應 4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調整到500 萬保額 有什麼其他限制嗎 ?我看他失能扶助金(每月) 還不錯
· 回應 7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的問題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是不是意外受傷不理賠?要意外造成有失能等級才理賠?謝謝
· 回應 6
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APB)
請問全球這張保單是什麼意思? 如果最低依保額100萬來算 特定意外加值 跟生活扶助金會怎麼賠? 要乘於幾倍這類的嗎? 因為目錄沒看到保單的賠法 不太懂   意定罩 3重防護罩  第1重 意外四大保障 第2重 特定意外加值給付 第3重 守護安全罩得住 商品特色 (完整商品內容與給付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 第1重  意外四大保障 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失能保險金 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意外失能豁免保險費 第2重  特定意外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能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能生活扶助加值給付 第3重  守護安全罩得住 配戴安全設備意外身故保險金
· 回應 5
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
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是否為平準費率?
· 回應 14
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 (APB)
請問,本人今年60歲,想保一條「實支實付」。本來是想要全球LCD+XHB,但發現保費負擔不起,所以想把主約換成APB但我問了全球業務,這是他的回答 : 「意外」不能搭實支實付。我在finfo網站明明可以這樣選擇搭配,為何他說不能?另外想請問,若想保實支實付還有其他家可以選擇嗎?(保費相對便宜)
· 回應 9
台灣人壽傷害/意外險 NTYA0503
想請問想新出的台灣人壽 NTYA0503請問能否這樣出單:OADDM/NTPA3902 - 10萬NTYA0503 - 600萬這樣 OADDM & NTYA0503 都是 "保證續保" 到 85 歲嗎?謝謝 
· 回應 5
詢問-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APB)
想請問專業人員年紀:49(男)...家庭主要經濟支柱職業等級 : 1 (內勤)已有保的保險: 終身壽險+終身失能險+定期雙實支醫療+定期癌險+產險的意外+意外實支(一家)以上都是基本保額~現在想加人壽的意外險...(把產險的意外險做為補強)想了解...全球的APB終身意外這張值得購買嗎(繳費20年)??原本是詢問定期意外(XAN-100萬)..結果業務報了這張終身的給我...說可以保障到85歲.還有意外失險保障.....PS: 1. 有全球的舊有保單.....(可能是意外定期加在舊有保單沒什麼佣金吧...才會報終身的意外給我(個人猜測)2. 若是全球"定期"意外險的話...會比較推哪一張呢?謝謝!!
· 回應 9
全球和台灣人壽的重大傷害
全球和台灣人壽的重大傷害有什麼不同呢? 哪個比較好呢? 
· 回應 8
新增附約 台灣人壽 Ycd
想幫媽媽詢問媽媽是51歲 家庭主婦目前想幫家人規劃台灣人壽的癌症險 Ycd,之前有買新珍好心180的失能主約,想問目前YCD能加在已停售的失能主約上面嗎?謝謝!如果不行,是只能再買一個台壽主約搭癌症附約嗎?
· 回應 14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 回應 7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 回應 9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 回應 5
台灣人壽加保附約請益
請問我買的這張保單能加保HNRC嗎?再來,如往後有資金需求要,要贖回這張保單,能否留1萬,以便不影響附約?
· 回應 5
台灣人壽HNRC附約調整請益
請問投保台灣人壽HNRC計畫五若干年後若想調整成HNRC計畫四可以直接契約變更嗎?或是必須解約,再重新投保?
· 回應 7
台灣人壽好心180加保附約問題
3年前投保過台灣人壽 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最近想加強實支實付  癌症險  還有手術險想問一下這個主約可以加上現行的附約嗎?
· 回應 15
「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
對「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失能扶助金(每月) - 保證總額 200W一個月兩萬領到上限200萬就沒了嗎?
· 回應 15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這保費會變動嗎?跟產險的意外險比較哪個划算啊?
· 回應 15
全球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XMB) 投保規則問題!!
我查詢(XMB) 的投保規則,發現上面顯示必須要傷害保險主附約『累積保額』要到500萬, (XMB)計畫才能到4萬,我這樣的理解是對的嗎🤨 這樣規劃是可以的嗎!
· 回應 11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問題
最近想考慮購買醫療險,看到大家推薦的"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覺得不錯,但有些問題想釐清1. 門診手術和住院手術所涵蓋的理賠範圍有哪些手術?2. 如果進行的手術不在合約中的附表二的手術項目,那是否會理賠以及理賠金額?3. "雜費的藥品只限在醫院使用之藥品" 這條規定的影響為何?謝謝
· 回應 5
買台灣人壽好扶氣一年附約的條件
對「台灣人壽好扶氣一年定期重大傷害失能扶助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NTYA0504)」有興趣請問買這個的條件是說『須先投保好易保一年定期傷害保險、安心意保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龍平安傷害保險附約或全方位一年定期傷害保險附約後,才可以附加。 』等於還要額外買三個是嗎? 還是以上四個其中一個即可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了解 謝謝各位大大
· 回應 14
台灣人壽-醫療險/ 意外傷害失能
請問這些保險若是在海外發生意外和就醫也會給付嗎?謝謝
· 回應 5
對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有興趣
如標題,請問大家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NTYH1701) 以現在實支實付的環境來看,CP值是算高?門診手術額度可以超過5萬,但沒有看到表中有住院手術,是併入住院醫療給付還是手術費就不賠呢?另外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也是醫療實支,門診額度只有三萬,以計畫二來跟(NTYH1701) 計畫三來比較,住院醫療跟門診手術額度都沒有比較高,為什麼30~39歲的保費會比較貴呢?
· 回應 28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大家好,請問耳膜破洞需要住院兩天,使用耳軟骨補洞,這樣此保險會理賠嗎?(全身麻醉)因手術似乎有分是不是處置項目?
· 回應 6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想請問這隻實支實付可以理賠牙周治療嗎?例如牙周水雷射治療,齦下刮治,它算門診手術嗎?謝謝!我在購買保險前曾去牙醫洗牙,洗牙的健保紀錄顯示【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請問之後做牙周治療會因此不理賠嗎?謝謝!
· 回應 4

網站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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