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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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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定期壽險保險單條款(
1V4)
(身故保險、全殘廢保險)
(本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或至本公司各
機構(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通訊處)上網查閱下載。
備查文號:8911月24日89台壽算字第4799號
9008月21日90台壽商研字第3272號
9112月09日91台壽數理字第0002號
9201月22日92台壽數理字第0002號
9212月23日92台壽數理字第0056號
9412月30日94台壽字第00128號
【保險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生保險事故,視為未撤
1V4-1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
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息,自寬限期間終
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
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
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本約效的恢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本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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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條: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歷年解約表如附表(
保險單面頁)。
【身故保險的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給付「身故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或財團法人醫院
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全殘廢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消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失蹤處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
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
故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
本公司。
【身故保險的申
第十三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四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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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
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約轉換】
第十條:本約持續有效滿二以上且保單仍屬有效者,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將本約轉換為本公
司之個人人壽保險約,但以轉換當時本公司仍銷售之險種為限,其相關規範依本公司人壽
保險約轉換作業規定辦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應付息後給
付。
【減少保險額】
第十八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約。
【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九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
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繳保險費,
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額為準。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在保單價值準扣除解約的差額與保險額的百分之一
中取其額較小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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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
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
原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繳保險費,其展
延期間如附表(保險單面頁),但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在保單價值準扣除解約的差額與保險額的百分之一
中取其額較小者稱之。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
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
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保險單借款】
第廿一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廿二條: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
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廿三條: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退
二、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齡為小者,本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
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其應繳保險費的比
計算保險額。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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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
利率加權平均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廿四條: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
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廿五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七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四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廿八條:本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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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全殘廢項目
一、雙目失明者。(註一)
二、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
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發出
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除質食物
以外能攝取之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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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2.95%
每十萬元保額
6 10 15 20 25 30 6 10 15 20 25 30
14 132 145 153 160 176 199 14 48 56 61 66 74 85
15 141 152 161 169 186 212 15 53 58 64 69 78 90
16 145 159 165 177 196 224 16 56 62 66 72 82 96
17 152 162 167 183 205 236 17 58 64 68 75 86 101
18 158 165 169 188 213 248 18 60 65 70 79 91 108
19 161 167 173 194 222 260 19 61 66 72 82 95 115
20 163 169 179 201 232 274 20 63 68 75 86 101 122
21 165 172 184 209 244 290 21 64 69 77 89 106 130
22 167 174 189 218 257 308 22 66 70 80 94 113 140
23 169 176 196 228 272 327 23 67 72 84 99 120 150
24 171 180 204 240 288 349 24 68 75 88 105 129 161
25 173 185 214 254 307 373 25 69 78 93 112 138 174
26 176 193 226 270 327 400 26 72 82 99 120 149 188
27 181 202 239 288 351 429 27 76 88 106 129 162 203
28 188 213 254 308 376 462 28 81 94 113 139 175 220
29 197 226 272 331 405 498 29 87 101 122 151 190 239
30 208 241 292 356 436 538 30 93 109 132 164 207 260
31 222 258 314 383 470 582 31 101 117 142 178 224 283
32 238 278 338 414 508 629 32 109 126 154 194 243 309
33 256 299 365 447 550 682 33 117 136 167 211 264 338
34 276 323 394 483 595 739 34 126 146 181 229 287 369
35 298 349 426 522 644 801 35 135 158 197 249 313 403
36 322 377 460 565 698 869 36 145 170 214 270 341 441
37 347 407 498 611 757 942 37 157 185 234 293 373 482
38 375 440 538 662 821 1021 38 169 200 255 319 408 528
39 405 476 582 717 891 1108 39 182 218 277 347 446 577
40 438 514 630 777 967 1201 40 198 238 302 379 489 632
41 474 556 682 843 1050 1303 41 215 261 329 415 535 692
42 513 602 738 915 1140 1412 42 235 286 358 454 587 759
43 555 651 801 994 1238 1531 43 257 313 390 498 643 831
44 600 705 869 1080 1345 1659 44 283 342 426 546 705 911
45 650 763 943 1174 1460 1797 45 311 373 465 599 773 998
46 703 827 1024 1277 1586 46 342 406 510 657 848
47 761 897 1113 1388 1722 47 374 443 559 721 930
48 824 973 1211 1510 1870 48 409 482 613 791 1020
49 893 1057 1318 1643 2031 49 445 525 673 867 1119
50 968 1150 1435 1788 2204 50 482 573 738 952 1227
51 1052 1252 1564 1946 51 522 627 810 1044
52 1143 1364 1704 2118 52 565 687 889 1146
53 1245 1487 1858 2304 53 615 754 976 1259
54 1357 1623 2026 2508 54 673 830 1072 1383
55 1481 1772 2210 2728 55 740 914 1180 1521
56 1618 1935 2410 56 818 1009 1299
57 1768 2114 2629 57 906 1113 1432
58 1932 2309 2867 58 1004 1228 1579
59 2113 2523 3127 59 1111 1355 1740
60 2310 2756 3408 60 1227 1493 1917
61 2525 3011 61 1352 1645
62 2761 3289 62 1489 1813
63 3018 3592 63 1638 1997
64 3299 3922 64 1803 2200
65 3607 4282 65 1986 2424
男性
台灣人壽定期壽險 - 總保險費
保單健檢
由於收到保險通知,未滿十五歲被保險人喪葬費用通知。所以又回來檢視一下目前的保單不知有什麼地方可以調整的地方。目前皆只有投保三商美邦。下圖為大兒子目前保單(103年出生)下圖為小兒子的保單(107年出生)
· 回應 18
補足重大傷病及癌症保單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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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女生壽險請益
大家好想跟大家詢問最近想要把自己的保險規劃起來小時候媽媽只有幫我投保醫療跟癌症壽險的部分其實是沒有的但因為要考量自己的保費目前比較想要台灣人壽定期壽險OTL保費比較便宜先拉高保障為了等工作一段時間資金比較充足在做其他壽險規劃或是考慮以投資型的方式來增加壽險保障不知道大家覺得這樣規劃上是可行的嗎還是得一定要用終身壽險來處理呢?因為我台灣人壽也有投保其他主約所以附約不會加在這個定期壽險底下也考慮大概在這30年先以OTL來補足壽險缺口或是麻煩大家給我其他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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