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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特定燒燙傷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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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特定燒燙傷給付附加
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特定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3 12 22
103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13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6 3 20
台壽字第 1062320050 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特定燒燙傷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附表一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要保人」係指本契約要保單位。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成員」係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並參加本保險
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家屬:
一、被保險成員之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
二、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即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女。
三、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母,以戶籍登記為準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特定燒燙傷」係指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顏
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附表二但未來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變更時,依變更後之範圍為準)
本附加條款所稱「特定燒燙傷保險金額」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保險契約上投保之保險
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附表二所列
特定燒燙傷者,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
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特定燒燙傷
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特定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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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特定燒燙傷者,本公司按特定燒燙傷保險金額給付特定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
日致成特定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特定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得申領一次「特定燒燙傷保險金」。
【特定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七條
受益人申領「特定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師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或全民健康保險燒燙傷之重大傷病證明;但必要
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原因)】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特定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九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特定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條
特定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子女
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成員於身故
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為給付「特定燒燙傷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一條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該被保險成員離婚。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認領、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三、身故。
附表一: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3 頁,共 5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金平安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4 頁,共 5
附表二:特定燒燙傷表
中文疾病名稱
ICD-9-CM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0
眼瞼及眼周區之化學燒傷
940.0
眼瞼及眼周區之其他燒傷
940.1
角膜及結膜囊之鹼性化學燒傷
940.2
角膜及結膜囊之酸性化學燒傷
940.3
角膜及結膜囊之其他燒傷
940.4
引起眼球破裂及損壞之燒傷
940.5
眼及附屬器官未明示之燒傷
940.9
臉及傷,壞死
(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
臉及傷,置之
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
身體部位損害
941.50
耳(位)深部
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
部位損害
941.51
(伴有臉頭及頸其他部位)
之燒部組深三
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2
唇之深部(深
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3
顎(下巴)之部組
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
損害
941.54
鼻(之燒組織
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
損害
941.55
頭皮部位,深
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941.56
前額燒傷織壞
(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
941.57
頸之深部(深
941.58
5 頁,共 5
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頭及頸多處位置(眼除外)
之燒部組深三
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9
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
948.2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
948.3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
948.4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
948.5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
948.6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
948.7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
948.8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
948.9
附表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萬元保險金額)
1.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之年繳總保費
職業類別 第一類至第六類
總保費上限
0.34
總保費下限
0.14
2.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之團體之年繳總保費:
職業類別 第一類至第六類
總保費上限
0.32
總保費下限
0.13
非年繳之各種繳別費率計算:
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52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088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特定燒燙傷給付附加條款
總保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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