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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海外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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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海外住院日額給付
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104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15號函備查
1041120
10402548850
10511
1052000001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海外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
定辦理。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要保人」係指本契約要保單位。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成員」係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
並參加本保險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家屬
一、被保險成員之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
二、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即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女
三、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母,以戶籍登記為準。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加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
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當地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
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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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條款所稱「每日海外住院給付金額」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保險契
約上投保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海外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
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
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
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五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之約定而於海外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每日海外
住院給付金額乘以其實際於海外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給付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海外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記載於保險契約上投保之最高給付日
數為準,並依計劃別列示如下:
計劃一 計劃二 計劃三 計劃四
最高給付日數 31 60 90 180
【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第七條
受益人申領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三、被保險人有效護照及出入境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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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於海外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
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
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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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
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
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九條
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成
員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
成員;如被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
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為給付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海外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海外住院之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海外出院後十
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海外住院時,其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合計額,均視為同一次海外
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屆滿後海外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海
外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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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加條款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部分的保險費或按原繳保險費
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部分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二條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該被保險成員離婚。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認領、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三、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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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附表
一、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百元保險金額)
0-4
0.15 0.13 0.38 0.33 0.14 0.12 0.36 0.31
5-9
0.03 0.03 0.09 0.07 0.03 0.03 0.08 0.07
10-14
0.03 0.03 0.09 0.07 0.03 0.03 0.08 0.07
15-19
0.03 0.03 0.09 0.07 0.03 0.03 0.08 0.07
20-24
0.06 0.04 0.15 0.11 0.06 0.04 0.14 0.10
25-29
0.07 0.07 0.19 0.17 0.07 0.06 0.17 0.16
30-34
0.10 0.10 0.26 0.25 0.10 0.09 0.24 0.23
35-39
0.13 0.10 0.32 0.26 0.12 0.10 0.30 0.24
40-44
0.15 0.10 0.38 0.26 0.14 0.10 0.36 0.24
45-49
0.17 0.12 0.42 0.30 0.16 0.11 0.39 0.28
50-54
0.19 0.14 0.48 0.36 0.18 0.13 0.45 0.33
55-59
0.23 0.17 0.57 0.43 0.21 0.16 0.53 0.40
60-64
0.29 0.22 0.73 0.54 0.27 0.20 0.68 0.51
65-69
0.39 0.30 0.96 0.74 0.36 0.28 0.90 0.69
70-74
0.54 0.41 1.35 1.03 0.50 0.38 1.25 0.95
75-79
0.80 0.59 1.99 1.47 0.74 0.55 1.85 1.37
80-84
1.14 0.87 2.85 2.16 1.06 0.80 2.66 2.01
85
1.40 1.11 3.50 2.78 1.30 1.03 3.25 2.59
0-4
0.17 0.14 0.42 0.36 0.15 0.13 0.39 0.34
5-9
0.04 0.03 0.09 0.08 0.03 0.03 0.09 0.07
10-14
0.04 0.03 0.09 0.08 0.03 0.03 0.09 0.07
15-19
0.04 0.03 0.09 0.08 0.03 0.03 0.09 0.07
20-24
0.06 0.05 0.16 0.12 0.06 0.04 0.15 0.11
25-29
0.08 0.08 0.20 0.19 0.07 0.07 0.19 0.17
30-34
0.11 0.11 0.28 0.27 0.10 0.10 0.26 0.25
35-39
0.14 0.11 0.35 0.28 0.13 0.10 0.32 0.26
40-44
0.17 0.11 0.42 0.28 0.15 0.10 0.39 0.26
45-49
0.18 0.13 0.46 0.32 0.17 0.12 0.42 0.30
50-54
0.21 0.16 0.52 0.39 0.19 0.14 0.49 0.36
55-59
0.25 0.19 0.62 0.47 0.23 0.17 0.57 0.44
60-64
0.32 0.24 0.79 0.59 0.29 0.22 0.74 0.55
65-69
0.42 0.32 1.05 0.80 0.39 0.30 0.97 0.75
70-74
0.58 0.44 1.46 1.11 0.54 0.41 1.36 1.03
75-79
0.86 0.64 2.16 1.59 0.80 0.59 2.01 1.48
80-84
1.24 0.94 3.10 2.34 1.15 0.87 2.88 2.18
85
1.52 1.21 3.79 3.01 1.41 1.12 3.53 2.81
0-4
0.17 0.15 0.43 0.37 0.16 0.14 0.40 0.35
5-9
0.04 0.03 0.10 0.08 0.04 0.03 0.09 0.08
10-14
0.04 0.03 0.10 0.08 0.04 0.03 0.09 0.08
15-19
0.04 0.03 0.10 0.08 0.04 0.03 0.09 0.08
20-24
0.07 0.05 0.17 0.12 0.06 0.05 0.15 0.12
25-29
0.08 0.08 0.21 0.19 0.08 0.07 0.19 0.18
30-34
0.12 0.11 0.29 0.28 0.11 0.10 0.27 0.26
35-39
0.14 0.12 0.36 0.29 0.13 0.11 0.33 0.27
40-44
0.17 0.12 0.43 0.29 0.16 0.11 0.40 0.27
45-49
0.19 0.13 0.47 0.33 0.18 0.12 0.44 0.31
50-54
0.22 0.16 0.54 0.40 0.20 0.15 0.50 0.37
55-59
0.25 0.19 0.64 0.48 0.24 0.18 0.59 0.45
60-64
0.33 0.24 0.82 0.61 0.30 0.23 0.76 0.57
65-69
0.43 0.33 1.08 0.83 0.40 0.31 1.00 0.77
70-74
0.60 0.46 1.51 1.15 0.56 0.43 1.40 1.07
75-79
0.89 0.66 2.23 1.65 0.83 0.61 2.07 1.53
80-84
1.28 0.97 3.20 2.42 1.19 0.90 2.98 2.25
85
1.57 1.25 3.92 3.12 1.46 1.16 3.65 2.90
0-4
0.18 0.16 0.45 0.39 0.17 0.15 0.42 0.36
5-9
0.04 0.03 0.10 0.09 0.04 0.03 0.09 0.08
10-14
0.04 0.03 0.10 0.09 0.04 0.03 0.09 0.08
15-19
0.04 0.03 0.10 0.09 0.04 0.03 0.09 0.08
20-24
0.07 0.05 0.17 0.13 0.06 0.05 0.16 0.12
25-29
0.09 0.08 0.22 0.20 0.08 0.08 0.20 0.19
30-34
0.12 0.12 0.30 0.29 0.11 0.11 0.28 0.27
35-39
0.15 0.12 0.38 0.30 0.14 0.11 0.35 0.28
40-44
0.18 0.12 0.45 0.30 0.17 0.11 0.42 0.28
45-49
0.20 0.14 0.49 0.35 0.18 0.13 0.46 0.32
50-54
0.23 0.17 0.56 0.42 0.21 0.16 0.52 0.39
55-59
0.27 0.20 0.66 0.51 0.25 0.19 0.62 0.47
60-64
0.34 0.25 0.85 0.64 0.32 0.24 0.79 0.59
65-69
0.45 0.35 1.13 0.87 0.42 0.32 1.05 0.81
70-74
0.63 0.48 1.57 1.20 0.59 0.45 1.46 1.12
75-79
0.93 0.69 2.33 1.72 0.87 0.64 2.16 1.60
80-84
1.33 1.01 3.34 2.53 1.24 0.94 3.10 2.35
85
1.63 1.30 4.09 3.25 1.52 1.21 3.80 3.02
非年繳之各種繳別費率計算:
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52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088
年繳總保費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海外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總保險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10()以上50人以下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年齡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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