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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守護之愛提前給付批註條款-TIB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守護之愛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1.提前給付保險金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102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7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第1條)
(二)名詞定義(第2條)
(三)保險範圍及給付內容(第3條、第4條、第5條)
(四)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6條、第7條、第8條)
(五)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第9條)
(六)批註條款之終止(第10條)
(七)行使之限制條件(第11條)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傳真:(02)2785-8760。電子信箱(E-mail):service@taiwanlife.com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台灣人壽守護之愛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為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
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前述「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診治醫師
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且取得被保險人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相關科別之專
科醫師資格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尊卑親屬。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二條所約定之生命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二條所約定「生命末期」之條件且未發生本契約除外責任事項者,被
保險人可於診斷證明書開立後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但「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給付以
一次為限。
前項得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以申請當時之六個月後,本契約之身故保險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七十
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五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
,以本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繳費期滿日不足六個月
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扣除;
三、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四、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