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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保單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恢復效力之申請依本契約第四條約定辦理。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年利率百分之五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
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
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
益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如本契約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滿期保
險金受益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如亦無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