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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新旅行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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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人壽團體新旅行平安保險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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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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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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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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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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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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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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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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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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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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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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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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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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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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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099850
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10 16 98 台壽數字第 00098
備查文號:99 02 26 99 台壽數字第 00050
備查文號:99 03 05 99 台壽數字第 00054
備查文號:99 08 17 99 台壽數字第 00211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團體成員」係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團體成員戶籍登記
之配偶、父母及子女,並經登載於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者。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
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保障期間」係指團體成員經旅行期間,其
依要保人出具之相關證明為準滿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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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 三 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
保險證或保險手保險證或保險手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 四 條: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死亡或需
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障期間與
保障期間與保障期間與
保障期間與保險期間的延
保險期間的延保險期間的延
保險期間的延
第 六 條: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
約的「保障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保障期間」自動延長有效
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
障期間」如已終止,本「保障期間」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
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如被保險人「保障期間」之終日遲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或本契約終止日者,則本契約就
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效力延長至「保障期間」之終日時為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的給付的給付
的給付
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
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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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八 條: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依該被保險
人之保險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
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
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
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
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
高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該被保險人之「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
保險金限額」
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給付的限制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及第
八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
責任。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七條及第
八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
第 十一 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
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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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十二 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
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
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的異動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 十三 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日時起開始生
效,如通知起保日,則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時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
止。
被保險人因第二項或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情事之一致保險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從
該被保險人已繳保險費扣除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
公司應從已繳保險費扣除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倘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且於本契「保障期間」,因遭受第五
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本公司應從已繳保險費扣除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將其未滿期之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倘以滿十五足歲者為被保險人且於本契約「保障間」,因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
傷害事故而身故時本公司應從該被保險人已繳傷害醫療保險金保險費扣除已經過
期間後,滿之傷退
人。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被保險人資格的喪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
第 十四 條:團體成員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團體成員資格。
二、非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
團體成員之配偶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團體成員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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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
團體成員之父母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非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
團體成員之子女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非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一
一)
第 十五 條: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
本契約。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二
二)
第 十六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資料的提供
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
資料的提供
第 十七 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第 十八 條: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 十九 條:被保險人在「保障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
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
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七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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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契約效
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的申領的申領
的申領
第 二十 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 二十一 條: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 二十二 條: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原因)
除外責任(原因)除外責任(原因)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二十三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在此限。
五、政府
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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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
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第 二十四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
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契約的無效契約的無效
契約的無效】
第 二十五 條: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
費。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 二十六 條: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司不理其或變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
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
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 二十七 條: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
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
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契約的續保
契約的續保契約的續保
契約的續保】
第 二十八 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
始日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經驗分紅經驗分紅
經驗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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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九 條: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住所變更
住所變更住所變更
住所變更】
第 三十 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
時效時效
時效
第 三十一 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
批註批註
批註
第 三十二 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 三十三 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
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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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1-1-1
遺存
1 100%
1-1-2
之病生活
2 90%
1-1-3
遺存且日
3 80%
1-1-4 事輕便 7 40%
2-1-1 1 100%
2-1-2 退0.06 5 60%
2-1-3 退0.1 7 40%
2-1-4 退0.06 4 70%
2-1-5 退0.1 6 50%
2-1-6 7 40%
3-1-1 90 5 60%
3-1-2 70 7 40%
4-1-1 9 20%
5-1-1 1 100%
5-1-2 5 60%
5-1-3 害者 7 40%
6-1-1
存極常需
1 100%
6-1-2
存高日常
2 90%
6-1-3
存顯日常
3 80%
6-1-4 輕便 7 40%
6-2-1 9 20%
6-3-1 3 80%
7-1-1 7 40%
8-1-1 1 100%
8-1-2 5 60%
8-1-3 6 50%
8-2-1 3 80%
8-2-2 7 40%
8-2-3 7 40%
8-2-4 者。 7 40%
8-2-5 8 30%
8-2-6 缺失 8 30%
8-2-7 9 20%
8-2-8
指或二指
11
5%
-10-
8-3-1 2 90%
8-3-2 喪失 3 80%
8-3-3 喪失 6 50%
8-3-4 6 50%
8-3-5 7 40%
8-3-6 失機 8 30%
8-3-7 害者 4 70%
8-3-8
關節障害
5 60%
8-3-9
關節障害
7 40%
8-3-10
者。 7 40%
8-3-11
存顯
8 30%
8-3-12
6 50%
8-3-13
9 20%
8-4-1 5 60%
8-4-2 8 30%
8-4-3 8 30%
8-4-4 久喪 8 30%
8-4-5 11
5%
8-4-6 全喪 9 20%
10
8-4-7 上永
10
10%
9-1-1 1 100%
9-1-2 缺失 5 60%
9-1-3 6 50%
11
9-2-1 7 40%
9-3-1 5 60%
12
9-3-2 7 40%
9-4-1 2 90%
9-4-2 久喪 3 80%
9-4-3 久喪 6 50%
9-4-4 6 50%
9-4-5 喪失 7 40%
9-4-6 喪失 8 30%
9-4-7 障害 4 70%
9-4-8
踝關動障
5 60%
9-4-9
踝關動障
7 40%
9-4-10
害者 7 40%
9-4-11
踝關障害
8 30%
9-4-12
者。 6 50%
13
9-4-13
9 20%
9-5-1 7 40%
14
9-5-2 9 20%
1
11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
-11-
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
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居、步行、入
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
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
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7)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
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
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
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
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
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 3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 7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
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
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
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
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2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
辨眼前手動者。
-12-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3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4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
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5
55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如頰軟硬口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糊、或類似之食物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
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唇音舌音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
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所定等級。
6
66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13-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2.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臟、
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
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7
77
7:
7-1.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
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8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
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9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
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10
1010
10:
-14-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1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2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3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4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
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5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
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15-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關節
髖關節髖關節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第一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中足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末關節末關節
末關節
-16-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CCGEGKR
×
×
=
)(
R
: 經驗分紅金額
K
: 分紅百分比
G
: 當年度總保費收入
E
: 當年度稅捐、行政管理等費用佔當年度總保費收入比
C
: 當年度理賠金
C
: 累積虧損金額
被保險人5~9人之團體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 60萬 80萬 100萬 120萬 140萬 160萬 180萬 200萬 300萬 400萬 500萬 600萬 700萬 800萬 900萬 1000萬
保險日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1日 22 29 38 44 52 59 67 76 113 151 188 226 263 301 339 377
3日 27 35 44 53 62 71 80 89 133 177 222 266 310 355 399 443
5日 42 56 71 84 99 113 128 142 213 284 355 426 496 567 638 709
7日 49 66 82 98 116 131 147 164 246 328 410 492 574 656 738 820
14日 73 96 114 137 160 183 207 223 332 438 543 644 744 840 934 1,027
21日 93 122 145 174 201 231 258 280 415 545 672 797 920 1,040 1,156 1,270
31日 115 152 179 213 246 279 312 338 496 650 802 949 1,093 1,235 1,372 1,506
45日 144 191 225 266 308 349 391 425 621 815 1,004 1,190 1,371 1,547 1,720 1,888
60日 176 231 275 326 377 427 478 519 759 996 1,225 1,451 1,672 1,887 2,097 2,302
90日 220 292 338 401 465 528 592 642 942 1,236 1,526 1,807 2,083 2,350 2,614 2,870
120日 256 340 395 470 543 619 692 751 1,103 1,448 1,786 2,116 2,438 2,753 3,060 3,361
150日 281 374 434 516 598 679 760 825 1,212 1,591 1,962 2,325 2,679 3,025 3,363 3,693
180日 299 398 461 547 635 721 808 878 1,290 1,693 2,088 2,474 2,852 3,220 3,580 3,932
部份原未明之保險額或日依差補法方式辦
被保險人10~49人之團體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 60萬 80萬 100萬 120萬 140萬 160萬 180萬 200萬 300萬 400萬 500萬 600萬 700萬 800萬 900萬 1000萬
保險日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1日 21 27 35 41 49 55 63 71 105 140 175 210 245 280 315 351
3日 25 33 41 50 58 66 74 83 124 165 206 248 289 330 371 413
5日 39 52 66 78 92 105 119 132 198 264 330 396 462 527 594 660
7日 45 61 77 91 108 122 137 153 229 305 381 458 534 611 686 763
14日 68 89 106 128 149 170 192 208 309 408 505 599 692 781 870 955
21日 87 114 135 162 187 215 240 261 386 507 625 742 856 968 1,076 1,182
31日 107 142 167 198 229 260 290 314 462 605 747 883 1,017 1,149 1,277 1,402
45日 134 178 210 248 286 325 364 395 578 758 935 1,107 1,275 1,440 1,601 1,757
60日 163 215 256 304 351 398 445 483 706 926 1,140 1,351 1,556 1,756 1,951 2,143
90日 205 271 314 373 432 492 551 597 877 1,150 1,420 1,681 1,938 2,187 2,433 2,671
120日 238 317 368 437 506 576 644 699 1,026 1,347 1,662 1,969 2,269 2,562 2,848 3,128
150日 262 348 404 480 556 632 707 768 1,128 1,480 1,826 2,163 2,493 2,815 3,129 3,437
180日 278 370 429 509 591 671 752 817 1,200 1,576 1,943 2,302 2,654 2,996 3,331 3,659
部份原未明之保險額或日依差補法方式辦
台灣人壽團體新旅行平安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殘廢保險
總保險費上限表
被保險人50人以下之團體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
60萬 80萬 100萬 120萬 140萬 160萬 180萬 200萬 300萬 400萬 500萬 600萬 700萬 800萬 900萬 1000萬
保險日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1日 6 8 11 12 14 16 19 21 31 42 52 62 73 83 94 104
3 710121517202224374961738698110122
5日 12 15 20 23 27 31 35 39 59 78 98 118 137 157 176 196
7日 13 18 23 27 32 36 41 45 68 91 113 136 158 181 204 227
14日 20 26 32 38 44 50 57 62 92 121 150 178 206 232 258 284
21日 26 34 40 48 56 64 71 77 115 151 186 220 254 287 319 351
31日 32 42 49 59 68 77 86 93 137 180 222 262 302 341 379 416
45日 40 53 62 73 85 97 108 117 172 225 278 329 379 427 475 522
60日 48 64 76 90 104 118 132 143 210 275 339 401 462 521 579 636
90日 61 81 93 111 128 146 164 177 260 341 422 499 575 649 722 793
120日 71 94 109 130 150 171 191 207 305 400 493 585 674 761 846 929
150日 78 103 120 143 165 188 210 228 335 439 542 642 740 836 929 1,020
180日 83 110 127 151 175 199 223 242 356 468 577 683 788 890 989 1,086
部份原未明之保險額或日依差補法方式辦
*被保險人50人以上(含)之團體下限費同被保險人50人以下之團體之純保費下限費
台灣人壽團體新旅行平安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殘廢保險
總保險費下限表
被保險人5~9人之團體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限額 6萬 8萬 10萬 12萬 14萬 16萬 18萬 20萬 30萬 40萬 50萬 60萬 70萬 80萬 90萬 100萬
保險日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1日 6 8 9 11 13 15 18 19 29 39 49 58 68 78 87 96
3日 7 9 11 13 16 18 21 23 34 46 57 69 80 91 102 114
5日 11 15 18 22 26 29 33 36 55 73 91 110 127 146 164 183
7日 13 17 21 25 30 33 38 42 63 84 106 126 147 169 190 211
14日 18 25 29 35 41 47 54 58 85 113 140 166 191 216 240 264
21日 24 32 38 45 52 59 66 72 106 141 173 205 237 268 297 327
31日 29 39 46 55 63 72 80 87 127 167 206 244 281 318 353 388
45日 37 49 58 69 80 90 100 109 160 209 259 306 353 399 442 486
60日 45 59 70 84 96 110 123 133 195 256 315 373 430 485 539 592
90日 56 75 87 103 120 136 152 165 243 318 393 465 536 605 672 739
120日 66 88 102 121 140 159 178 193 284 373 459 544 627 708 787 864
150日 72 96 112 133 153 174 196 212 311 409 505 598 689 779 865 950
180日 77 102 119 141 163 186 208 226 332 435 537 636 733 828 921 1,011
部份原未明之保險額或日依差補法方式辦
被保險人10~49人之團體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限額 6萬 8萬 10萬 12萬 14萬 16萬 18萬 20萬 30萬 40萬 50萬 60萬 70萬 80萬 90萬 100萬
保險日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1日 5 7 9 10 12 14 16 18 27 36 45 54 63 72 81 90
3日 6 9 10 12 15 17 19 21 32 43 53 64 74 85 95 106
5日 10 14 17 20 24 27 30 34 51 68 85 102 118 136 153 170
7日 12 16 19 23 28 31 35 39 58 78 98 118 137 157 177 196
14日 17 23 27 33 38 44 50 54 79 105 130 154 178 201 224 245
21日 23 30 35 42 48 55 62 67 99 131 161 191 221 249 277 304
31日 27 37 43 51 58 67 75 81 118 156 192 228 262 296 329 361
45日 34 46 54 64 74 83 94 101 149 195 241 284 328 371 411 452
60日 42 55 65 78 90 102 115 124 182 238 293 348 400 451 502 551
90日 52 69 81 96 111 127 142 154 226 296 365 432 499 563 626 687
120日 62 82 95 112 130 148 166 179 264 347 427 506 584 659 732 804
150日 67 90 104 124 143 162 182 197 290 381 470 556 641 725 805 884
180日 72 95 111 131 152 173 193 210 309 405 499 592 683 771 857 941
部份原未明之保險額或日依差補法方式辦
台灣人壽團體新旅行平安保險
傷害醫保險(實支實付型)
總保險費上限表
被保險人50人以下之團體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限額 6萬 8萬 10萬 12萬 14萬 16萬 18萬 20萬 30萬 40萬 50萬 60萬 70萬 80萬 90萬 100萬
保險日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1 22334455811131619222427
3 23344566913161922252831
5 3456789101520253035404550
7 35678910121723293541475358
14日 5 7 8 10 11 13 15 16 24 31 39 46 53 60 66 73
21日 7 9 10 12 14 16 18 20 29 39 48 57 65 74 82 90
31 81113151720222435465768788898107
45日 10 14 16 19 22 25 28 30 44 58 71 84 97 110 122 134
60日 12 16 19 23 27 30 34 37 54 71 87 103 119 134 149 164
90日 15 21 24 28 33 38 42 46 67 88 108 128 148 167 186 204
120日 18 24 28 33 39 44 49 53 78 103 127 150 173 196 217 239
150日 20 27 31 37 42 48 54 59 86 113 139 165 190 215 239 262
180日 21 28 33 39 45 51 57 62 92 120 148 176 203 229 254 279
部份原未明之保險額或日依差補法方式辦
*被保險人50人以上(含)之團體下限費同被保險人50人以下之團體之純保費下限費
台灣人壽團體新旅行平安保險
傷害醫保險(實支實付型)
總保險費下限表
被保險人5~9人之團體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 60萬 80萬 100萬 120萬 140萬 160萬 180萬 200萬 300萬 400萬 500萬 600萬 700萬 800萬 900萬 1000萬
保險日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1 3456789111621263136414752
3 456791011121824313743495561
5日 6 8 10 12 14 16 18 20 29 39 49 59 68 78 88 98
7日 7 9 11 13 16 18 20 23 34 45 56 68 79 90 102 113
14日 10 13 16 19 22 25 28 31 46 60 75 89 103 116 129 142
21日 13 17 20 24 28 32 36 39 57 75 93 110 127 143 159 175
31日 16 21 25 29 34 39 43 47 68 90 111 131 151 170 189 208
45日 20 26 31 37 42 48 54 59 86 112 139 164 189 213 237 260
60日 24 32 38 45 52 59 66 72 105 137 169 200 231 260 289 318
90日 30 40 47 55 64 73 82 89 130 170 210 249 287 324 361 396
120日 35 47 55 65 75 85 96 104 152 200 246 292 336 380 422 464
150日 39 52 60 71 82 94 105 114 167 219 271 321 370 417 464 509
180日 41 55 64 75 88 99 111 121 178 234 288 341 393 444 494 542
部份原未明之保險額或日依差補法方式辦
被保險人10~49人之團體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 60萬 80萬 100萬 120萬 140萬 160萬 180萬 200萬 300萬 400萬 500萬 600萬 700萬 800萬 900萬 1000萬
保險日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1 3456789101419242934394348
3 35678910111723283440465157
5日 5 7 9 11 13 14 16 18 27 36 46 55 64 73 82 91
7日 6 8 11 13 15 17 19 21 32 42 53 63 74 84 95 105
14 9121518212327294356708395108120132
21日 12 16 19 22 26 30 33 36 53 70 86 102 118 133 148 163
31日 15 20 23 27 32 36 40 43 64 83 103 122 140 159 176 193
45日 18 25 29 34 39 45 50 55 80 105 129 153 176 199 221 242
60日 23 30 35 42 48 55 61 67 97 128 157 186 215 242 269 296
90日 28 37 43 51 60 68 76 82 121 159 196 232 267 302 336 368
120日 33 44 51 60 70 79 89 96 142 186 229 272 313 353 393 431
150日 36 48 56 66 77 87 98 106 156 204 252 298 344 388 432 474
180日 38 51 59 70 81 93 104 113 166 217 268 317 366 413 460 505
部份原未明之保險額或日依差補法方式辦
台灣人壽團體新旅行平安保險
殘廢保險
總保險費上限表
被保險人50人以下之團體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
60萬 80萬 100萬 120萬 140萬 160萬 180萬 200萬 300萬 400萬 500萬 600萬 700萬 800萬 900萬 1000萬
保險日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1 11122233467910111314
3 112223335781012141517
5 22334455811141619222427
7 23344566913161922252831
14 344567891317212528323639
21 45678910111621263035404448
31 467891112131925313642475257
45日 5 7 9 10 12 13 15 16 24 31 38 45 52 59 66 72
60日 7 9 10 12 14 16 18 20 29 38 47 55 64 72 80 88
90 811131518202324364758697990100109
120日 10 13 15 18 21 24 26 29 42 55 68 81 93 105 117 128
150日 11 14 17 20 23 26 29 31 46 61 75 89 102 115 128 141
180日 11 15 18 21 24 27 31 33 49 65 80 94 109 123 136 150
部份原未明之保險額或日依差補法方式辦
*被保險人50人以上(含)之團體下限費同被保險人50人以下之團體之純保費下限費
台灣人壽團體新旅行平安保險
殘廢保險
總保險費下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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