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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丙型)
主要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100大商發一字第00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丙型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以
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
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二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重大燒燙傷情
事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
險金」。
第三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重大燒燙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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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了解。
◎
免付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