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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新急診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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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實支實付型且限因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急診
治療者適用,並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申領。
)
中華民國 107 12 7
台壽字第 1072320109 號函備
中華民國 109 1 1
108 4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新急診限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附加於本公司「台灣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且僅應門診並設置九張以下觀察病床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每次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限額」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保險契約上投保之保險
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急診
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實支實付型)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之約定,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
院或診所急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
百八十日繼續急診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急診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急診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急診治療者
致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 100%給付惟每次急診最高給付總額
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限額」。
【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五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醫療費用明細。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六條
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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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的計算】
第七條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
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
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八條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
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
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加條款,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除外責任(原因)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十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保險金額為每次傷害急診費用保險金限額)
() 年繳總保費:
1.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職業類別
費率比
保險金額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1,000 43 107 54 134 65 161 97 241 151 375 194 482
2,000 60 150 75 188 90 225 135 338 210 525 270 675
3,000 68 169 85 211 102 254 153 380 238 592 306 761
4,000 72 181 90 226 108 272 162 407 252 634 324 815
5,000 75 188 94 235 113 282 169 423 263 658 338 846
6,000 77 193 96 241 116 290 173 434 270 676 347 869
7,000 79 197 99 246 119 296 178 443 277 690 356 887
8,000 80 201 100 251 120 302 180 452 280 704 360 905
9,000 81 204 101 255 122 306 182 459 284 714 365 918
10,000 82 206 103 258 123 309 185 464 287 721 369 927
2.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之團體。
職業類別
費率比
保險金額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1,000 40 100 50 125 60 150 90 225 140 350 180 450
2,000 56 140 70 175 84 210 126 315 196 490 252 630
3,000 63 158 79 198 95 237 142 356 221 553 284 711
4,000 67 168 84 210 101 252 151 378 235 588 302 756
5,000 70 175 88 219 105 263 158 394 245 613 315 788
6,000 72 180 90 225 108 270 162 405 252 630 324 810
7,000 73 184 91 230 110 276 164 414 256 644 329 828
8,000 75 187 94 234 113 281 169 421 263 655 338 842
9,000 76 190 95 238 114 285 171 428 266 665 342 855
10,000 77 192 96 240 116 288 173 432 270 672 347 864
() 非年繳之各種繳別費率計算:
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52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088
1.00
1.25
1.50
2.25
3.50
4.50
1.00
1.25
1.50
2.25
3.50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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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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