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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商務旅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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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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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0G-1
台灣人壽商務旅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醫健康保險
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A60G)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保險、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04 24 98 台壽字第 00042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商務旅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醫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商務旅行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約)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約,並構成本約之一部分,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未規定之其他事項,適用約之相關規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海外」係指台灣地區(包括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各島嶼)以外之地方。
附加條款所「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發病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治且需即時
在海外醫機構診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該疾病已經治完全痊癒而再發生者
,亦視為突發疾病。
附加條款所「醫機構係指依當地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
附加條款「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突發疾病必須在海外入住當地醫機構,
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當地醫機構接受診者。
附加條款所「住院醫費用」係指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在海外醫機構住院所發生之救護
費、病房費、膳食費手術費費、檢驗費、治費、護(特別護士除外)
器具使用費。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商務旅行保障期間」且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第二條約定之突發疾
病住院、急診或門診診時,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在海外實際發生費用給付保險
A60G-2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保險之給付】
第 四 條: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而住院第一日起至第
一百八十日內所實際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負擔及屬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範圍之住院醫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保險」,且給付總額得超過本
保險單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住院醫保險限額」。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保險之給付】
第 五 條: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急診診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所實際發生,且依全
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急診醫用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保險且每次急診醫保險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海外突發
疾病實支實付住院醫保險限額」之千分之二十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保險之給付】
條: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門診診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所實際發生,且依全
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門診醫用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保險」,且每次門診醫保險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海外突發
疾病實支實付住院醫保險限額」之千分之五為限。
單一被保險人每個保單年度最多給付二十次。
【醫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方式】
第 七 條:本附加條款第四條至第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或被保
險人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但未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核退醫費用者,致各項醫
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75%給付,惟仍以
前述各項保險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醫保險限額之增加】
第 八 條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於附表所海外地區接受醫診治時本公司按附表所海外地區之「調
整係」乘以「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住院醫保險限額」後所得額提高各項保險
限額。
【住院次之計算】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因同一突發疾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
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
【被保險人的動】
第 十 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A60G-3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時起喪失,其保險效
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身故時,本公司應從本附加條款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經過日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之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而住院、急診或門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急診或門診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之目的所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
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A60G-4
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
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受人】
第十三條: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A60G-5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保險的申
第十四條:受人申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或住院證明。)
四、醫費用明細表及醫費用收據
五、全民健康保險核退單。
、商務旅行證明文件。
人申各項保險時,如其檢具之醫費用收據係以外幣計算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支
付醫費用當日台灣銀公告之該外幣收盤賣出價匯,計算等值之新臺幣額給付保險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A60G-6
附表 海外地區醫保險限額調整係
海外
地區
美加 歐洲 日本
其他
地區
調整
300﹪ 150﹪ 150﹪ 150﹪ 100﹪
註:歐洲地區係指依中央政府機關公告之歐洲各國為準。
台灣人壽商務旅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醫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實收總保費
5~9 10~49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海外突發疾
病實支實付
住院醫
限額
保險費
(元)
海外突發疾
病實支實付
住院醫
限額
保險費
(元)
海外突發疾
病實支實付
住院醫
限額
保險費
(元)
海外突發疾
病實支實付
住院醫
限額
保險費
(元)
1
103
1
35
1
95
1
35
2
178
2
62
2
166
2
62
3
236
3
82
3
220
3
82
4
281
4
97
4
261
4
97
5
324
5
112
5
302
5
112
6
368
6
127
6
342
6
127
7
410
7
142
7
381
7
142
8
449
8
155
8
417
8
155
9
487
9
168
9
454
9
168
10
526
10
182
10
489
10
182
12
641
12
222
12
597
12
222
14
741
14
256
14
690
14
256
16
836
16
289
16
778
16
289
18
967
18
334
18
900
18
334
20
1,052
20
363
20
979
20
363
30
1,546
30
534
30
1,438
30
534
40
2,056
40
710
40
1,913
40
710
50
2,545
50
879
50
2,368
50
879
60
3,039
60
1,050
60
2,828
60
1,050
70
3,502
70
1,209
70
3,259
70
1,209
80
3,975
80
1,373
80
3,699
80
1,373
90
4,438
90
1,533
90
4,130
90
1,533
100
4,880
100
1,685
100
4,541
100
1,685
未明「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住院醫保險限額」之每商務旅行實收總保費依差補法方
式辦
台灣人壽商務旅行團體海外突發疾病醫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計提總保費
海外突發疾病實支
實付住院醫保險
限額
保險費(元)
1
67
2
117
3
154
4
183
5
212
6
240
7
268
8
293
9
319
10
344
12
419
14
485
16
547
18
632
20
687
30
1,010
40
1,344
50
1,663
60
1,987
70
2,289
80
2,598
90
2,901
100
3,190
未明「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住院醫保險限額」之每商務旅行計提總保費依差補法方
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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