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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鑫全利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10707
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4: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1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85%時,則該月應進
行資產撥回。
註5: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
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
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台幣代操帳戶(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7%及5%。
註6: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或管理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若變更經理費或
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台灣人壽委託
宏利投信-台幣
投資帳戶(成長
型Ⅱ)(本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9%~100%
3. ETF 投資部位:0%~50%
4.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1日(遇國定
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4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5
台灣人壽委託
宏利投信-台幣
投資帳戶(價值
型Ⅱ)(本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0%~65%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36%~100%
3. ETF 投資部位:0%~30%
4.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1日(遇國定
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4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5
註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將該新臺幣轉換
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序。
註2: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註3:資產撥回機制
本商品所連結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Ⅱ/價值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
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
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
將因此減少。
註4:自民國103年7月起,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1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民國103年7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85%(首次投資標的發
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續次(民國103年8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註5: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
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Ⅱ)(本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價值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7.5%及5.5%。
註6: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若
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